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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講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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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動議二讀《2014年選舉法例(雜項修訂)條例草案》致辭全文

  以下是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譚志源今日(四月十六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動議二讀《2014年選舉法例(雜項修訂)條例草案》的致辭全文:

  主席,我動議二讀《2014年選舉法例(雜項修訂)條例草案》(《條例草案》)。

  為準備下個選舉周期,我們早前已因應過往選舉所得的經驗,就各項選舉法例進行檢討,希望使相關條文更為清晰,並完善部分法定程序的要求。經檢討後,我們建議透過《條例草案》,對若干選舉法例提出技術性修訂。這些技術性修訂涉及選民登記程序及立法會、區議會和鄉郊代表選舉的選舉程序。

  《條例草案》提出的技術性修訂包括:

(1)因應惡劣天氣而延長與選舉有關的限期,以彌補相關人士所失去可用以完成相關程序的時間;

(2)把自願要求取消登記的選民編入遭剔除者名單,以確保臨時登記冊及遭剔除者名單的一致性;

(3)提供明確途徑讓現有地方選區選民可申請登記為區議會(第二)功能界別選民;

(4)取消事先提交監察投票代理人和監察點票代理人的委任通知的要求,以簡化程序規定;

(5)規定一名於立法會選舉中合資格投兩張或以上選票的選民須一次過投下所有選票,以保持投票站內秩序良好及使選舉運作暢順;

(6)理順大點票站的點票程序;

(7)在法律條文中清楚規定選舉代理人代表候選人作出某些行為的權力;

(8)改善延遲/押後選舉、投票或點票的法律條文,包括(i)在選舉、投票或點票遇到與其有關而具關鍵性的不妥當之處的事故而延遲/押後時,該選舉、投票或點票須舉行或恢復進行的期間由原本日期起計的兩天內改為原本日期後的14天內,及(ii)訂明選舉、投票或點票可在因危害公眾健康的事故而受到妨礙、干擾、破壞或嚴重影響的情況下延遲/押後; 以及

(9)其他不影響選舉制度設計的輕微或技術性修訂。

  此外,《條例草案》建議把關於地方選區、功能界別及選舉委員會界別分組選民登記的法定限期提前14天,從而多撥10天給公眾查閱臨時選民登記冊及遭剔除者名單和提出申索及反對;以及多撥四天給審裁官處理申索及反對的聆訊。

  《條例草案》亦建議把現時有關在選民登記中作虛假或不正確陳述的罪行由簡易程序罪行改為可公訴罪行,以移除六個月的檢控時效,提升執法成效及阻嚇性。

  主席,我謹此陳辭,希望議員能支持《條例草案》,讓各項完善選民登記及選舉程序的修訂盡早生效。多謝。

2014年4月16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