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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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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五題:與主要官員有關的僭建物及品格審查

  以下是今日(一月二十四日)立法會會議上莫乃光議員的提問和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聶德權的答覆:
 
問題:

  本月六日律政司司長上任當天,有報章報道司長透過一間公司擁有的寓所內,有多項違反《建築物條例》的樓宇違例建築工程(一般稱為「僭建物」)。司長其後表示,她委任的認可人士聯同屋宇署人員經查核後已確認此事。有市民關注主要官員的誠信及操守,以及對主要官員人選進行的品格審查有否錯漏,以致未能查出律政司司長的寓所有僭建物。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政府如何確保與司長寓所內僭建物相關的刑事調查及法律程序(如有的話)不偏不倚地進行;

(二)對於被證實曾在品格審查過程中作虛假陳述或誤導性遺漏的主要官員,現行《政治委任制度官員守則》有否訂明可對他們作出懲處;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三)鑑於近年多名主要官員的寓所被揭發有僭建物,政府有否檢討對主要官員人選進行的品格審查有否不足之處;如有檢討,結果為何;會否作出改善,例如要求有關人選提交由認可人士簽發的證明,確認該人選擁有實益權益的物業沒有任何僭建物?

答覆:

主席:

  就莫乃光議員的提問,經諮詢相關辦公室及政策局後,我綜合回覆如下:

(一)《建築物條例》的執法工作由建築事務監督(即屋宇署署長)負責。屋宇署在處理僭建物的事宜上,一直本着依法辦事和一視同仁的原則,根據《建築物條例》和現行執法政策採取適當行動。按照由二○一一年年中開始採用的既定做法,如果有傳媒查詢或報道的僭建物牽涉的業主屬高級政府官員或社會知名人士,屋宇署會優先進行實地視察,查明懷疑僭建物是否存在,以盡快釋除公眾的疑慮。如在實地視察後發現任何僭建物,屋宇署會根據《建築物條例》和現行執法政策,不偏不倚地採取適當的行動,不會因為涉事人的身份而採用不同的執法標準。

  至今,警方分別接獲兩名人士報案,指從報章和公開資料得知有公職人員持有的單位,涉嫌有僭建及向銀行申請按揭時未有披露相關資料,要求警方調查。案件列作「求警調查」,由灣仔警區跟進。

  警方就每宗案件,不論涉案人士的背景,均會公平公正、不偏不倚進行調查。若有合理懷疑有人犯法,警方會按照法例進行執法行動。
    
  政治委任官員須確保在他們公職和個人利益之間並無實際或潛在的衝突,並須避免處理有實際利益衝突或潛在利益衝突的個案。為避免可能產生任何利益衝突或偏頗和不當影響的印象,律政司司長已授權民事法律專員處理所有就其位於屯門大欖的物業所指稱的懷疑僭建物及違規建築物的民事事宜,包括向相關政府決策局及部門提供法律意見,並代表有關決策局或部門處理任何民事法律程序。基於相同考慮,律政司司長亦已授權刑事檢控專員處理相關的刑事檢控的事宜,包括在日後有需要時考慮應否對任何涉事人士作出任何檢控決定。律政司司長本人不會參與與該等事宜有關的任何決定或法律程序。

(二)《政治委任制度官員守則》(《守則》)訂明,政治委任官員須遵守法律,時刻嚴守個人品格和操守的最高標準,並須確保在他們公職和個人利益之間並無實際或潛在的衝突。《守則》提供在某些情況下恰當行為的規則和原則,然而,難以盡錄政治委任官員每項採取的行動或應有的行為。就《守則》未有訂明的情況,政治委任官員須根據《守則》內訂明的原則自行判斷,應採取何種最有效的方法去維護最高標準,並須以香港特區整體的最佳利益而行事。

(三)所有政治委任官員在任命前均須接受深入審查,有關程序與適用於公務員系統的深入審查大致相同。具體審查工作(包括會見受審查者、其諮詢人和上司,以及翻查有關記錄等)由香港警務處負責。為維護深入審查制度的有效性和完整性,該制度的具體安排及相關細節資料必須嚴加保密。

  多謝主席。

2018年1月24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4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