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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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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地報刊註冊條例》收費調整

  政府今日(十二月二日)在憲報刊登《2016年通訊社註冊(修訂)規例》及《2016年報刊註冊及發行(修訂)規例》(修訂規例)。

  修訂規例旨在調整根據《本地報刊註冊條例》(第268章)為本地報刊和通訊社註冊、向報刊發行人發出牌照、查閱及檢視本地報刊註冊紀錄冊和通訊社註冊紀錄冊,以及從紀錄冊取得核證摘錄的收費。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發言人說:「按 『用者自付』的原則,政府政策是政府服務的收費,一般應訂在足以收回提供服務全部成本的水平。」

  發言人說:「上一次調整這些收費項目是二○一四年十一月。為逐步達到收回全部成本及避免費用一次過大幅增加,現行收費將調高約百分之十至十五。」

  修訂規例將於十二月七日提交立法會進行先訂立後審議的程序。如通過有關程序,新收費將於二○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生效。


2016年12月2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1時0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