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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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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題:平等機會委員會的公信力及其提出的建議

  以下為今日(五月十一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張超雄議員的提問和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譚志源的書面答覆:

問題:

  平等機會委員會(平機會)於一九九六年成立,負責執行《性別歧視條例》(第480章)、《殘疾歧視條例》(第487章)、《家庭崗位歧視條例》(第527章)及《種族歧視條例》(第602章)。關於平機會的公信力及所提建議,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鑑於有評論指平機會主席的委任機制不符合聯合國通過關於保護和促進人權的國家機構的地位的原則(《巴黎原則》),以致平機會的獨立性及監察政府和公營機構的能力受質疑,而有多個聯合國公約機構曾建議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按照《巴黎原則》成立一個法定、獨立、自主和具廣泛職權的人權委員會,政府會否重新考慮該建議;如會,有關工作的詳情及落實時間表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二)鑑於平機會分別於一九九九年及二○一一年向政府提交有關修訂《性別歧視條例》及《殘疾歧視條例》條文的建議,政府就落實該等建議的工作進展為何(按條例及建議以表分項列出);及

(三)鑑於平機會經全面檢討上述四項條例及進行公眾諮詢後,已於本年三月二十九日向政府提交《歧視條例檢討:向政府提交的意見書》,政府會否採納平機會在意見書中提出的73項建議,並就有關建議修訂法例及進行公眾諮詢;如會,有關工作的詳情及落實時間表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就張議員的提問,經諮詢勞工及福利局後,現綜合回覆如下:

(一)香港居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詳載於《基本法》第三章,並通過《香港人權法案條例》及其他相關條例作出具體規定和保障。在現行的體制架構下,有多個機構協助推廣和保障各種權利。這些機構包括透過法例成立的獨立和擁有法定權力的平等機會委員會(平機會)和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等。此外,政府亦定期透過中央人民政府向聯合國提交適用於香港的國際公約的報告。再者,根據《基本法》,行政機關受到立法機關的監察。特區政府亦須就其施政接受公眾及輿論監督。故此,我們認為現有的制度行之有效,沒有需要另外設立一個人權委員會,重複或取代現有機制的工作。

(二)就平機會在一九九九及二○一一年向政府提出修訂法例的建議,我們已在二○一三年八月透過立法會CB(2)1826/12-13(01)號文件(見附件),向立法會政制事務委員會提供資料及闡述進展。自提交上述文件至今,文件第4(b)及(c)段所述待提交立法會的共六項建議,已分別於二○一四年十一月及十二月透過《2014年成文法(雜項規定)條例》及《2014年性別歧視(修訂)條例》落實。至於文件第4(d)及4(e)段所述的建議,平機會已再作檢視,不再提出第4(d)段所述的建議,並繼續在今年三月發表的歧視條例檢討報告書提出第4(e)段所述的三項建議,但在優次上作了調整。

(三)我們已收到平機會提交關於四條反歧視條例檢討的報告。我們注意到報告所牽涉的範圍相當廣泛,並臚列了73項建議,其中27項為平機會認為需要優先處理的建議。我們亦留意到報告包含一些較複雜和爭議性較大的議題,而且公眾就這些議題表達了強烈和分歧的看法。我們會仔細研究報告的內容,並考慮如何跟進報告的建議,亦會與平機會保持溝通。



2016年5月11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5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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