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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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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六題:「女士之夜」被裁定屬性別歧視

  以下為今日(五月四日)在立法會會議上謝偉俊議員的提問和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譚志源的書面答覆:

問題:

  近日,平等機會委員會(平機會)代表一位男士根據《性別歧視條例》(第480章)(《條例》)向一間娛樂場所的東主提出訴訟,指該娛樂場所舉辦的「女士之夜」(即男顧客須繳付比女顧客為高的入場費)屬性別歧視。平機會獲判勝訴。據報,一位前刑事檢控專員指出,若有關方面執行《條例》時無視常識和合宜判斷,浪費時間提出此類瑣碎訴訟,反而會引致公眾對《條例》反感。報道又指出,平機會新任主席曾建議娛樂場所同時推出「男士之夜」(即女顧客須繳付比男顧客為高的入場費)以「拉勻」給男、女士的優惠。香港酒吧業協會發言人指出,基於上述判決及建議,娛樂場所可能被迫在虧蝕的情況下舉辦男士之夜,以免誤墮法網。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鑑於上述案件男事主據報僅因不滿涉事娛樂場所舉辦的女士之夜未能吸引足夠女士入場而向平機會投訴,以及鑑於女士之夜僅屬娛樂場所促銷手段,政府會否考慮參考上述前刑事檢控專員意見,主動與平機會澄清或以其他合適途徑跟進上述案件,以釐清《條例》的原意是否涵蓋及該《法例》應否應用於女士之夜或類似的推銷手法,即主要為了推廣商品及服務而提供優惠;

(二)商務及經濟發展局會否評估並徵詢酒吧業界,上述判決對酒吧業界、特別位於旅客經常到訪地點(包括駱克道、蘭桂坊及諾士佛臺)的酒吧所造成的打擊;該局有否評估在違反經濟利益情況下被迫舉辦男士之夜或取消女士之夜對酒吧業界的影響;

(三)鑑於上述案件令各行業不少商戶憂慮他們經常使用的促銷手法(例如食肆提供母親節套餐優惠,以至美髮店及美容店向男女客戶收取不同費用)會被指屬性別歧視,因而有被提出訴訟風險,政府及平機會有何政策及措施,釋除商界疑慮;

(四)當局會否建議平機會為相關行業制訂指引,釐清除非商戶有不合理或與推廣促銷不相稱的性別歧視意圖,否則一般以提供優惠為主要目的之營商及促銷手法均不會被平機會根據《條例》提出訴訟;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五)是否知悉平機會日後考慮是否代表投訴人向商戶提出訴訟時,會否參考上述前刑事檢控專員意見,加重常識判斷,以減低平機會被質疑矯枉過正、瑣碎無聊甚至為做而做之風?

答覆:

主席:

  就謝議員的提問,經諮詢平等機會委員會(平機會)及相關部門後,現回覆如下:

  平機會是根據《性別歧視條例》(第480章)第63條設立的法定機構,負責執行現行四條反歧視法例,並依照該等法例所賦予的權責獨立運作。政府不會干預平機會的日常運作。

  平機會表示,根據《性別歧視條例》第28(1)條的規定——

「從事向公眾人士或部分公眾人士提供貨品、設施或服務(不論是否為此而收取款項)的人,如藉以下做法歧視一名謀求獲得或使用該等貨品、設施或服務的女性,即屬違法-

(a) 拒絕向她提供或故意不向她提供任何該等貨品、設施或服務;或

(b) 該人在正常情況下,會按某方式及某些條款向男性公眾人士,或(如她屬於某部分的公眾人士)向屬該部分的男性公眾人士,提供具有某種品質或質素的貨品、設施或服務,然而該人拒絕按相同方式及相同條款(或故意不按相同方式及相同條款)向她提供具有相同品質或質素的該等貨品、設施或服務。(註)」

  《性別歧視條例》第28(1)條的規定適用於所有貨品、設施或服務的提供者,包括酒吧、餐飲服務、酒樓食肆等等,目前法例並無為商業推廣及營銷的行為提供任何豁免。

  平機會表示,個別個案是否構成相關條例之下的歧視行為,需視乎個別個案的事實。但總括而言,在提供貨品、設施或服務時,若僅根據顧客的性別而對其施以不對等對待,即可能屬於違法行為。
 
  由於提問所述的個案的司法程序仍未完結,特區政府不宜作出評論。但鑑於社會上有人士對該個案所產生的影響表示關注,我們會邀請平機會考慮待個案完結後,就有關條文的實施情況進行檢視,若有需要的話,亦可考慮向政府提出建議。

註:《性別歧視條例》第6條規定,上述性別歧視的條文同樣地適用於男性及女性所受的待遇。



2016年5月4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17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