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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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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區政府歡迎與聯合國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委員會的建設性對話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發言人今日(五月二十七日)表示,聯合國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委員會(委員會)已就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特區)根據《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公約》)提交的第三次報告發表其審議結論。

  發言人說:「我們樂見委員會欣賞與代表團進行的建設性對話。代表團就委員會所提出的書面及口頭問題提供了回覆及詳細的補充資料。」

  委員會就該報告於五月八日舉行審議會後,在五月二十六日(日內瓦時間)發表審議結論。由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副局長劉江華率領的香港特區代表團出席了於日內瓦舉行的審議會。

  發言人說:「委員會在審議結論中讚揚香港在一些重要範疇的工作,當中包括在二○一一年實施法定最低工資,及在二○一二年十二月成立高層次扶貧委員會及首次制定官方貧窮線。」

  審議結論亦包括委員會對一些議題的關注和建議,發言人表示這些議題應在適當的背景下理解。

  發言人補充說:「我們十分感謝委員會善意地向我們作出建議。香港特區政府尊重委員會的意見,我們會依據現實環境和情況作出適當的判斷,並按照香港的獨有情況落實委員會實際可行的建議。」

《公約》的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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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員會提出香港特區沒有把《公約》適用於特區的條文引進本地的法律之中。發言人表示:「《基本法》內的多項條文以及當局的立法和行政措施,均有效確保香港市民享有《公約》的權利。這些措施受到本港獨立的司法體系監察。」

成立人權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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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委員會提出香港特區成立一個獨立人權機構的建議,發言人表示:「我們注意到委員會在這方面的關注及建議。但我們認為香港特區的人權獲法律充分保障,並詳載於《基本法》、《香港人權法案條例》及其他相關條例。」

  「此外,現行的體制架構下,有多個機構協助推廣和保障各種權利,包括平等機會委員會(平機會)、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申訴專員公署,以及法律援助服務。政府在推廣和保障人權方面的表現,通過定期向聯合國提交報告,接受公開審議,並一直受立法會、傳媒及多個非政府人權組織監察。現有機制在保障人權方面行之有效,並無另設人權機構的明顯需要,去重複或取代現有機制的功能。」

消除歧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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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員會關注到香港缺乏全面消除歧視的法例,以及針對新來港人士及性小眾的歧視。發言人表示:「現行四條反歧視條例在各有關方面保障平等機會,並由屬獨立法定機構的平機會負責執行。平機會正檢討該四條反歧視條例。」

  發言人亦解釋:「大部分內地新來港定居人士與香港大多數永久性居民屬同一人種。雖然部分人在口音、方言或某些個人習慣方面與本地人有差異,這些分別不在於『種族』,亦沒有將他們區別為另一個種族群體。在幫助新來港人士融入社區方面,不同決策局及部門為內地新來港定居人士提供切合他們需要的各類服務,例如教育支援、就業輔導、社會福利和房屋等,協助他們盡快適應香港的生活及盡快融入社會。」

  「另外,為了能更好地處理性小眾所面對的歧視問題,香港特區政府於二零一三年六月成立了消除歧視性小眾諮詢小組,就性小眾被歧視的關注及相關事宜提供意見,特別是性小眾受歧視的範疇及嚴重性,以及消除這些歧視的策略及措施」。

外籍家庭傭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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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關委員會對外籍家庭傭工(外傭)工作情況的關注,發言人表示:「香港特區給予外地勞工享有跟本地勞工相同及全面的法定保障。此外,外傭更得到由政府訂定的標準僱傭合約保障,享有規定的最低工資、免費住宿、免費醫療等權益。當中有些權益甚至是本地勞工也不一定能享有。」

  「香港特區絕不容忍外地勞工(包括外傭)受虐的情況發生,若有足夠證據支持,當局定將提出檢控。我們鼓勵感到受屈的外地勞工挺身而出,他們與本地勞工同樣可使用當局的免費調停服務,以及本地的法律制度和法律援助。」

  發言人補充:「兩星期規則對維持有效的入境管制至關重要,惟在特殊情況下,外傭可在港轉換僱主而無須先返回原居地。」

《難民公約》不適用於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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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關委員會對難民及尋求庇護者的關注,發言人表示:「鑑於香港的特殊情況,1951年《關於難民地位的公約》及其1967年議定書從未適用於香港,當局維持不給予任何人庇護或核實任何人的難民身分的堅定政策。不過,須被或可被遣離的人,若在另一國家有遭受酷刑、殘忍、不人道或侮辱之待遇或懲罰、以及迫害等風險的聲請在合乎高度公平標準的統一審核機制下獲確立,當局會暫緩將他遣離至該國家。」

  「基於人道理由,當局會按個別情況為有需要的聲請人提供臨時住屋、食物、衣履、基本日用品、交通津貼、輔導服務、醫療、及(為未成年人提供的)教育等人道協助,使他們不致陷於困境。終審法院於二○一四年二月裁定,聲請人在憲法或其他法律下均沒有權利在香港工作。」

工會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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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員會亦關注工會的罷工權利。發言人指出:「在香港特區,結社的自由、組織和參加工會的權利和自由,以及罷工的權利均獲《基本法》和《香港人權法案》的保障。此外,《僱傭條例》亦為參加罷工的僱員提供適當的保障。」

社會福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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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委員會對在社會福利方面不同議題(包括綜合社會保障援助(綜援)計劃和扶貧措施)的關注,發言人解釋:「我們設立綜援計劃為因年老、殘疾、患病、失業、低收入或其他原因而在經濟上無法自給的人士或家庭提供安全網。自二○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起,綜援計劃的居港規定由七年降低至一年。」

  「對於有真正困難的個案,社會福利署署長亦會繼續行使酌情權,豁免有關居港規定。此外,18歲以下的兒童可獲豁免於居港規定。政府亦會推出低收入在職家庭津貼,鼓勵低收入家庭自力更生,並會特別關顧低收入家庭的兒童和青年,以促進他們向上流動,打破跨代貧窮的惡性循環。」

房屋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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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員會亦關注香港的住屋問題。發言人回應指:「政府的目標是為無法負擔租住私人樓宇的低收入家庭提供公共租住房屋(公屋),並以維持公屋輪候冊一般申請者的平均輪候時間在三年左右為目標。政府亦設有居者有其屋計劃,幫助中低收入家庭置業。」

  「政府決定採納47萬個單位為未來十年房屋供應總目標,其中公營房屋佔六成。根據這個新目標,政府將致力提供平均每年約20 000個公屋單位和約8 000個居屋單位。政府正着手物色額外土地及加快建屋程序以達成目標。」

內地香港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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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於委員會就內地香港家庭分隔兩地的關注,發言人表示:「欲來港定居與家人團聚的內地人士須向內地當局申請單程證。個別人士如不符合申請條件但有特別困難,政府會按個別情況向內地當局反映,以供其考慮是否予以批准。」

學習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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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教育方面,委員會亦關注到當局對少數族裔學生學習中文的支援。發言人表示:「由2014/15學年起,我們會為學校提供『中國語文課程第二語言學習架構』,輔以教學材料及評估工具,幫助非華語學生克服學習中文作為第二語言時所面對的困難。我們亦會為學校提供特別設計的中國語文校內評估工具,以進行評估和訂立可行及循序漸進的學習目標、學習進程及預期的學習成果,幫助學生以小步子的方式學習,提高學習效能。我們亦成立了一個專家工作小組,在全面推行前驗證學習架構前,確認其成效。培訓老師使用評估工具的計劃已推出,而有關教學法及使用學習架構的全面培訓則會於二○一四年六月展開。」

  香港特區將於二○一九年提交其根據《公約》撰寫的第四次報告,並會在報告內就委員會今次的建議作詳細回應。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會將委員會的審議結論上載其網頁,及將副本送交司法、立法及行政機構。

2014年5月27日(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