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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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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會見傳媒談話全文(只有中文)

  以下為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譚志源今日(三月三日)晚上出席一個政改座談會後與傳媒見面時的談話全文:

記者:……「公民提名」……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剛才大家在座談會中,都聽到我們在回答一些在場市民問題的時候表達了一些立場和看法。第一,提名委員會是在《基本法》下唯一的提名渠道,但隨後我們亦因應台下市民的發問,提及到在提名委員會的提名過程中,是否可以吸納多點市民的看法呢?我便用了一個比喻——在區議會的選舉,候選人目前都可以用一些支持同意書的方式,表明給選舉中有份投票的市民知道,他的支持度有多少,亦可以給市民參考。類似的一些做法是否可以考慮放在(行政長官)選舉制度中呢?只要不影響提名委員會的實質提名權,相信這些建議我們也是歡迎的。事實上,我留意到在過往的三個月,亦有類似的看法,即不是用「公民直接提名」的方式,而是用所謂「公民推薦」或者一些表達意見等不同程度,對提名委員會的實質提名權有不同程度的影響,還有些甚至是完全沒有影響的提議之下,我相信這些我們還有兩個月是可以繼續討論和探討。

記者:政務司司長說「公民提名」不符合《基本法》的規定,即意味着不需要再研究?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若是大家聽到「公民提名」不符合《基本法》,我們聽到的主要理據有兩個。有一類的「公民提名」其實是一些叫做「公民直接提名」,即是說繞過了提名委員會,即是完全不需要經過提名委員會,在香港社會上也是有比較多的人士認為與《基本法》第四十五條有一個比較明顯的出入。第二種是仍然要返回提名委員會,即類似真普聯的「三軌制」方案,只不過提名委員會在提名時,它不是作一個提名那麼簡單,它必須要確認那些人選,這方面在社會上亦有一些意見認為可能是實質削弱了提名委員會自由意志的表達。提名委員會作為擁有實質提名權這個權力機關,削弱了它這方面的權力,這些人士認為這些方案有機會被人認為是違反了《基本法》第四十五條,現時社會上就着這一個問題,仍然有不同的看法、不同的討論,我們亦是留意着不同的理據、不同的討論,所以在這一方面,這一個建議是較我剛才所說的第一種複雜些,所以亦要留意。

  第三種就是我剛才所說的,在社會上有一些(意見),覺得是可以(有)一個途徑,令提名委員會在行使其實質提名權時,吸納多些其他市民大眾的一些看法和支持力度或意見時,可否吸納到制度內呢?這些方案我們也有留意的。

記者:局長,剛才有市民提到,候選人要分別在四個界別都多取一些提名,才可以做好這個行政長官。你會否覺得這個門檻太高,很難在政治上獲得泛民的支持?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事實上,在四個界別的選舉委員會,每一個界別需要有某個百分比的提名,才可以成為正式候選人這個建議,以往有朋友提過出來,亦在我們以往的諮詢報告出現過。那個理據,正面的如我剛才在會上說過,這些建議的朋友認為這樣可以兼顧各階層的利益,也可以令行政長官候選人不會側重在某一面,不會只側重於工商界,也不會只側重於基層。反對的人的意見主要認為這樣可能令門檻相應提高了,令人更加難以爭取成為正式候選人,也有反對意見認為這樣可能令四個界別內某一個界別或者每一個界別都有一定的否決權,譬如某一些候選人的背景令其完全不能取得基層的票,變成在第三界別很難出線,變成不是一個共同提名,變成是分別否決,這是反對的意見,以往我們在諮詢報告內也有提出來。所以正反意見都有,剛才只不過是在場有一個市民朋友把這個提出來,我就回應以往曾經有人說過。不過,我相信就二○一七年那個產生辦法,也不需要那麼快贊成或者否定這個建議,大家可以再討論多些。畢竟,過往那三個月我們收到的意見中,這點是比較少人討論,我相信在集思廣益下,社會可以再探討多些。至於民主派朋友對這個意見會是怎麼樣,這個是未知之數,因為在過往三個月未曾很認真討論,也不知道,大家也可以問一問他們的看法。辛苦各位,謝謝!

2014年3月3日(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