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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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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發表有關纏擾行為的諮詢文件(附圖)

  政府今日(十二月十九日)發表了有關纏擾行為的諮詢文件,邀請公眾就立法禁止纏擾行為的建議及擬議法例的主要內容提出意見。
  
  政府發言人解釋纏擾行為可被形容為在某段時間內針對某人所做出的一連串使該人受騷擾、驚恐或困擾的行為。

  發言人表示:「纏擾者可以下述方式騷擾受害人:在不受歡迎的情況下登門造訪;發出受害人不欲收到的通訊;在街上尾隨受害人;注視或暗中監視受害人的居所或工作地點;送贈受害人不欲接受的禮物或古怪物件;向第三者披露受害人的私隱;對受害人作出虛假指控;破壞受害人的財產;以及/或謾罵和傷害受害人的身體。」

  「纏擾行為可以由初時屬令人煩厭、驚恐但合法的行為,演變成危險、暴力或可能引致他人死亡的行為。」

  法律改革委員會(法改會)在《纏擾行為》報告書中,察悉纏擾行為涉及不同形式的行為,這些行為分開單獨來看可能不會令人反感,但當這些行為在一段時間內作出,整體效果是會干擾受害人的私隱和家庭生活,以致令受害人感到困擾或驚恐,甚至嚴重妨害他的身體或心理健康。

  雖然現行的民事法及刑事罪行涵蓋某些方面的纏擾行為,但未能將纏擾行為視為獨立的現象來處理,而是把纏擾行為的組成部分分開作為個別事件分別處理。

  當纏擾者的作為屬於某項刑事罪行的範疇,才可向他們提出檢控。然而,纏擾行為可以在沒有破壞社會安寧或威脅會使用暴力的情況下發生。因此,法改會建議應引入制約纏擾行為的法例,訂明一個人如做出一連串的行為,導致另一人驚恐或困擾,即屬犯罪,並須向受害人負上侵權法下的民事責任。

  發言人表示:「我們同意法改會的意見,纏擾行為會令受害人及其家人的健康、自由和生活質素受到極大影響。因此,我們建議立法制約纏擾行為,並邀請公眾就應否就此立法,以及擬議法例的主要內容提出意見。」

  法改會建議訂明一個人如做出一連串的行為,而他知道或應該知道這一連串的行為對另一人造成騷擾,嚴重至足以使該人驚恐或困擾,即屬犯刑事罪。

  諮詢文件邀請公眾就應否基於法改會這項建議將纏擾行為訂為罪行發表意見。

  發言人表示:「諮詢文件亦邀請公眾就我們將騷擾罪的最高罰則定為罰款100,000元及監禁兩年的建議,以及應否將集體騷擾行為及阻嚇合法活動的騷擾行為亦定為罪行發表意見。」

  法改會建議被控騷擾罪的人可以下列其中一種情況作為免責辯護:有關行為是為了防止或偵查罪行的目的而做的、有關行為是在合法權限之下做的,或在案中的情況下做出該一連串行為是合理的。

  至於有傳媒界人士提議為新聞採訪活動提供特定的免責辯護,法改會認為這已包含在「合理行為」的免責辯護內。

  以行為是否屬於合理作為免責辯護可提供彈性。反之,如果摒棄採用合理行為這項一般性免責辯護,改為在法例中列明各項特定的豁免情況,有可能將原應納入法例之內的情況排除於外。訂立較為詳細的免責辯護亦不切實可行。一個記者的騷擾行為是否正當需視乎很多因素而定。

  因此,法改會認為沒有必要為新聞採訪活動另外提供免責辯護。

  法改會亦考慮過將「公眾利益」列為免責辯護的提議,並認為沒有此必要,因為如「合理行為」的免責辯護被採納,記者追訪的事宜所涉公眾利益將會是法院的考慮因素。

  法改會認為合理行為的免責辯護會為記者及其他進行正當活動的人士(例如:送達傳票或申索陳述書的人、護衞員,以及受聘於保險公司負責偵查裝病詐騙案的調查員)提供較大的保障。

  發言人表示:「我們知悉有關注表示有可能干預新聞自由。除法改會的考慮外,我們亦需要考慮特定免責辯護對擬議法例提供給纏擾行為受害人的保障的影響。」

  「問題是社會人士是否接受傳媒一切形式的新聞採訪活動,不論在案中的情況下是否合理都一概獲得豁免。」

  「多個普通法司法管轄區(包括英國、澳洲、新西蘭及愛爾蘭)的相關法例訂有一般性和寬闊的豁免條文或免責辯護以保障合理行為,但都沒有將新聞採訪活動定為特定的免責辯護。」

  諮詢文件邀請公眾就法改會建議的三項免責辯護提出意見。文件亦就法改會的建議,即「合理行為」的免責辯護已包含為新聞採訪活動提供的免責辯護,抑或應為新聞採訪活動另外提供特定的免責辯護,提出意見。如屬後者,歡迎公眾就如何制訂該項免責辯護提出意見。

  發言人指出法改會亦建議授權法院向一名被定罪的纏擾者發出禁制令,禁止該人做出致使案中受害人或其他人驚恐或困擾的事情,而違反禁制令,即屬犯事。

  發言人表示:「我們認為禁制令可保障受害人日後不再受被定罪的纏擾者傷害。諮詢文件邀請公眾就法改會此建議,以及禁制令的詳細內容,包括有效期、何人可申請更改或撤銷禁制令,以及違反禁制令的刑罰發表意見。」

  除了將纏擾行為定為刑事罪行外,法改會建議一個人如做出一連串的行為,而該一連串的行為會構成騷擾罪,便須向該一連串行為的目標人物負上侵權法下的民事責任,而受害人可以就該一連串行為所引致的困擾、焦慮和經濟損失索取賠償和申請禁止被告人做出會導致原告人驚恐或困擾的事情的強制令。

  發言人表示:「我們注意到現時獲法院確認的侵權行為,無一能完全涵蓋纏擾行為所包含的各種纏擾方式和反映這些行為的嚴重性。我們認為值得推行法改會此建議。諮詢文件邀請公眾就這項建議、執行建議的強制令的詳細內容,例如法院是否有權在強制令附上逮捕權書,發表意見。」

  市民可於各區民政事務處諮詢服務中心索取諮詢文件,或從政制及內地事務局網址www.cmab.gov.hk下載。
  
  公眾人士可以透過郵寄(郵寄地址:香港添馬添美道2號政府總部(東翼)12字樓政制及內地事務局(第4組))、傳真(號碼:2523 0565)或電郵(電郵地址:stalking_consultation@cmab.gov.hk)在二○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或之前提交意見。

2011年12月19日(星期一)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副局長黃靜文(中)今日(十二月十九日)舉行記者會發表有關纏擾行為的諮詢文件,邀請公眾就立法禁止纏擾行為的建議及擬議法例的主要內容提出意見。圖示黃靜文與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副秘書長何健華(左)及政制及內地事務局首席助理秘書長梁何綺文(右)於記者會上展示諮詢文件。

政府發表檢討有關纏擾行為的諮詢文件(一)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副局長黃靜文(中)今日(十二月十九日)舉行記者會發表有關纏擾行為的諮詢文件,邀請公眾就立法禁止纏擾行為的建議及擬議法例的主要內容提出意見。圖示黃靜文與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副秘書長何健華(左)及政制及內地事務局首席助理秘書長梁何綺文(右)於記者會上展示諮詢文件。

圖示黃靜文於記者會上介紹諮詢文件。

政府發表檢討有關纏擾行為的諮詢文件(二)

圖示黃靜文於記者會上介紹諮詢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