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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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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行政長官選舉的選舉開支限額

  政府今日(四月十二日)向立法會政制事務委員會提交文件,其中一項擬議建議將二○一二年三月舉行的行政長官選舉的選舉開支限額由950萬元提高至1,300萬元。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林瑞麟說:「建議修訂考慮到限額自二○○一年訂定以來,物價上升了百分之十二點八,同時亦顧及選舉委員會(選委會)的委員數目由800名增加至1 200名,以及經修訂後的行政長官選舉投票制度對競選模式所帶來的影響。」

  「預料行政長官候選人需要動用更多人手和資源,舉辦更多地區及全港性的宣傳及競選活動,以解釋他們的政綱。」

  立法會在三月初通過的《2011年行政長官選舉(修訂)條例》修訂了行政長官選舉的投票制度,將候選人從所投的有效票總數取得過半數便可當選的現有規定,改為須取得超過600張有效票才可當選。

  林瑞麟說:「在經修訂的選舉制度下,預期行政長官候選人將需要加強拉票活動,以爭取更多選委會委員投票和支持。」

  《選舉開支最高限額(行政長官選舉)規例》中規定行政長官選舉的選舉開支限額。現時950萬元的限額,自二○○一年訂定以來未有作出任何調整。

  政府亦檢討了二○一一年十二月舉行的選委會界別分組選舉的選舉開支限額。由於界別分組的選民基礎沒有重大改變,加上在二○○六年舉行的上一次選舉的平均開支水平相對較低,政府建議選委會界別分組選舉現有的選舉開支限額維持不變。

  《選舉開支最高限額(選舉委員會)令》中規定選委會界別分組選舉的選舉開支限額。現時的限額由10萬元至48萬元不等,視乎各界別分組的選民基礎而定。

2011年4月12日(星期二)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談行政長官選舉的選舉開支限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