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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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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五題:人大常委會就《基本法》的解釋及2007年行政長官和2008年立法會產生辦法的決定

以下是今日(六月二日)立法會會議上李柱銘議員的提問和政制事務局局長林瑞麟的書面答覆:


問題:
  
  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大常委會”)關於《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條和附件二第三條的解釋及香港特別行政區2007年行政長官和2008年立法會產生辦法有關問題的決定,政府可否告知本會,行政長官:

(一)何時知悉上述解釋及決定和它們的內容,以及何時閱覽有關解釋及決定的文本;

(二)就是否需要修改上述兩個產生辦法向人大常委會提交報告前,有否與中央政府官員溝通;若有,涉及的官員名稱及職位和溝通內容;及

(三)有沒有向中央政府或人大常委會爭取不要隨便解釋《基本法》條文,以及在未有充分徵詢港人對政制改革的意見前,不應在現階段否決2007年行政長官和2008年立法會全部議員均由普選產生?


答覆:

主席女士:

  就問題的第一部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大常委會”)委員長會議是在3月26日作出公布,表示會在4月2日至6日的人大常委會會議上,審議《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條和附件二第三條的解釋草案。中央是在3月26日的前幾天,知會行政長官會將有關議題納入下次人大常委會會議議程。在4月6日當天(即是人大常委會就解釋草案表決的日子),行政長官收到人大常委會所通過的解釋文本。

  4月19日,人大常委會委員長會議表示決定把行政長官就香港政制發展提交的報告納入人大常委會會議議程,並會於4月25日及26日討論有關報告。4月26日,人大常委會就2007年行政長官和2008年立法會產生辦法作出了決定。行政長官是在當天收到人大常委會決定的文本。
  
  就問題的第二部分,去年12月,行政長官在北京述職期間,向中央領導人反映香港市民對政制發展的期望,並表示政制發展是特區政府須處理的重要議題。中央對這事情表示高度關注。行政長官在今年1月的施政報告中宣布成立政制發展專責小組。

  向人大常委會建議修改2007年行政長官和2008年立法會產生辦法,是行政長官在充分考慮了專責小組過去幾個月收集得到的社會意見,根據人大常委會4月6日的解釋而作出的決定。

  就問題的第三部分,人大常委會行使《憲法》和《基本法》賦予的權力,對《基本法》有關條文進行解釋,是完全合法合憲。4月8日,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喬曉陽在香港跟社會各界代表會面時,再次重申人大常委會行使對《基本法》的解釋權,歷來十分審慎,非常嚴肅、認真,不到萬不得已不會輕易行使。他指出人大常委會的解釋有助平息香港社會對《基本法》有關條文的爭拗,讓我們有一套清晰的法律程序,推進香港的政制發展。

  人大常委會在作出有關解釋和決定之前,已詳細考慮過專責小組的第一號和第二號報告。這兩份報告(及其附件)充分反映了香港社會各界向專責小組所表達的不同意見。當中有意見支持在2007年和2008年進行普選,但同時也有意見認為2007年和2008年未是落實普選的時候。此外,喬副秘書長等亦到過深圳,與香港社會人士會面,親自聽取他們的意見。事實上,人大常委會在4月26日公布的決定,當中已表明人大常委會在審議中是充分注意到近期香港社會對2007年以後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的產生辦法的關注。



二○○四年六月二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