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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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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程序(行政長官選舉)規例》

檔案編號:REO 14/36/6 (CR)

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
《選舉管理委員會條例》(第541章)
《選舉程序(行政長官選舉)規例》

引言
二零零一年十一月二日,選舉管理委員會(“選管會”)根據《選管會條例》(第541章)第7條制定了《選舉程序(行政長官選舉)規例》,就行政長官選舉(“有關選舉”)訂定詳細選舉程序。有關規例載於附件A。
背景
2. 《行政長官選舉條例》(第569章)就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舉行的行政長官的選舉,訂定條文。除其他事項外,該條例還修訂了《選管會條例》授權選管會監督行政長官的選舉,包括制定規例以規管有關選舉的進行。
3. 現任行政長官的任期將於二零零二年六月三十日屆滿。根據《行政長官選舉條例》第6條和第10條的規定,當局會在二零零二年三月二十四日舉行選舉,選出一名候選人待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以填補將於二零零二年七月一日出現的行政長官職位空缺。
4. 《行政長官選舉條例》訂立各項規管有關選舉的基本原則及關鍵程序。選管會以這些原則及程序為基礎,根據《選管會條例》第7(1)(b)條制定新的《選舉程序(行政長官選舉)規例》(“有關規例”),就有關選舉須予遵循的詳細選舉程序訂定條文,以確保有關選舉公開、公平並具透明度。
5. 選管會草擬有關規例時,參照了立法會選舉的做法和安排。除作出必須修訂以反映行政長官選舉和立法會選舉的不同性質外,在適用情況下,行政長官選舉在各方面的程序,基本上仿照立法會選舉的程序而設計。此外,選管會也藉這個機會,審慎地研究了這些做法和安排,在適當地方作出相應改善。
6. 在草擬有關規例時,我們致力盡量精簡有關條文,以使規例更為簡潔,更加清楚易明。下文各段重點闡述有關規例的主要條文。
有關規例
(I) 候選人的提名及退選(第3至11條)
7. 總選舉事務主任會在憲報刊登公告。除其他事項外,總選舉事務主任會在公告中述明提名期,以及提名表格必須予以送遞的選舉主任辦事處地址。有意參選者填妥提名表格並取得選舉委員會不少於100名委員的簽署,以及依照有關規例及《行政長官選舉條例》的規定作出所有必需聲明後,須親自或以選舉主任認可的其他方式提交提名表格。
8. 選舉主任在裁定提名的有效性後,會通知該被提名人,以及所有獲有效提名的候選人。選舉主任如裁定某人不獲有效提名,須在提名表格上批註和述明作出該項決定的理由。每份選舉主任接獲的提名表格,均會供公眾查閱。
9. 鑑於候選人必須根據規定,得到不少於100名選舉委員作為提名人,有關規例因此並無規定行政長官選舉的候選人須交存任何選舉按金。此外,由於選管會將委任高等法院或以上的法官為選舉主任,故此沒有需要成立提名顧問委員會。
10. 根據《行政長官選舉條例》第19條,候選人只可在提名期結束前退選。為此,候選人須填妥一份退選通知書,並在限期前親自或由其選舉代理人送遞予選舉主任。
(II) 選舉代理人及選舉開支代理人(第12至16條)
11. 候選人可委任一名選舉代理人及任何數目的選舉開支代理人。代理人的委任或該項委任的撤銷,必須向選舉主任發出書面通知方才有效。選舉代理人及選舉開支代理人必須年滿18歲或以上;至於選舉代理人,則必須持有香港身分證。
(III) 投票安排(第17至27段)
12. 投票日首三輪投票的投票時間由總選舉事務主任指定。總選舉事務主任也會指定一個地方作為投票站,以及另一個地方作為點票站。選民會收到投票通知,從而得悉投票時間、投票指示、投票站的位置及投票和點票程序。投票通知會在投票日前最少10日發送。
13. 如首三輪投票後並無候選人當選,第四輪或有需要的其後任何一輪投票便會在緊接投票日後一日(以來屆選舉而言即二零零二年三月二十五日)舉行。為了讓選民有充足的時間投票,有關規例規定每日不得進行超過三輪投票。總選舉事務主任會指定第四或其後任何一輪投票的投票時間,並通過電台或電視廣播宣布有關的投票時間,同時總選舉事務主任可免除發出投票通知。
14. 總選舉事務主任會為投票站委任一名投票站主任,以及多名投票站人員以協助投票站主任。選舉主任則會指定投票站外的某個範圍為禁止拉票區,以及在該禁止拉票區內劃出一個範圍作為禁止逗留區。任何人不得在禁止拉票區內從事拉票活動;或無合法權限而使用擴音系統或擴音設備;或無合理辯解而展示涉及有關選舉或任何候選人的宣傳材料。這些規定均與立法會選舉所採用者相似。
15. 候選人只可委任不多於三名監察投票代理人,而他們必須年滿18歲或以上。在投票站內,任何人不得於投票時間內與選民通信息,或使用流動電話或其他通訊器材,除非獲得選管會或總選舉事務主任授權作出有關行為。此外,除非獲得選管會、選舉主任或投票站主任的明示准許,任何人不得在投票日於投票站內拍攝影片、拍照、錄音或錄影。再者,任何人也不得在投票站內干擾投票、行為不當或對他人造成騷擾或不便。這些規定均與立法會選舉所採用者相似。
(IV) 投票箱、選票及投票程序(第28至42條)
16. 投票箱的設計和封箱方法與立法會選舉所採用者相同。選票上的候選人姓名次序,將以抽籤決定。
17. 與立法會選舉的安排相同,選民投票時會在選票上加蓋有“”號的印章。當局已定下適當程序,以協助無能力投票的選民填劃選票。此外,當局也制定條文,以便選民在獲發選票後 —
(a) 須離開投票站,並要求在有關的一輪投票結束前返回投票站投票;或
(b) 因身體有病而喪失投票能力,還沒有投票便離開投票站,
投票站主任得以把選票交還該名選民。
18. 在選票上註明選票“重複”、“未用”和“損壞”的既定做法,將應用於有關選舉,這與立法會選舉採用的做法相同。
(V) 點票(第43至55條)
19. 選票將以人手點算。與立法會選舉所採用的安排一樣,問題選票將交由選舉主任裁定。總選舉事務主任將委任點票人員,協助選舉主任點票。
20. 每名候選人可委任不多於2名人員作為其點票代理人。候選人、點票代理人和選民均可進入點票站及在站內逗留。此外,在不妨礙或干擾點票工作的情況下,公眾人士亦可在指定的範圍內觀察點票程序。
21. 在點票結束後,如沒有候選人取得絕對多數票便須進行新一輪投票。任何人如無合理辯解,不得在點票站內展示與選舉或任何候選人有關的宣傳材料。如無合法權限,也不得在點票站內使用擴音系統或擴音設備。此外,如有人行為不當,干擾點票或對他人造成騷擾或不便,選舉主任可命令該人離開點票站。如選舉主任在顧及某名獲准或獲授權在點票站停留的人的行為後,合理地認為該人在點票站停留的目的,與其獲准或獲授權在場的目的相異,也可命令該人離開點票站。上述條文與最近提交立法會審議的選舉委員會界別分組選舉有關規例載列的條文相似。
(VI) 文件的處置(第56至59條)
22. 有關規定與立法會選舉所採用者相似。
(VII) 程序的終止、延遲或押後(第60至65條)
23. 《行政長官選舉條例》第22條規定,如候選人在提名期結束後,但在選舉結果宣布前去世或喪失當選資格,選舉主任須終止選舉程序。與立法會選舉有關延遲或押後選舉程序的安排一樣,一旦發生危害公眾安全的事故,遇上惡劣的天氣情況,或出現具關鍵性的不妥當之處的事故時,選管會可延遲或押後投票或點票(視屬何種情況而定)。
24. 此外,有關規例也就投票箱、選票和其他物料的處理方法、作出公布的程序,以及因應不同情況而指定何時恢復投票或點票等事宜,作出規定。
(VIII) 雜項及補充條文(第66至85條)
25. 有關條文涵蓋多項附帶事宜,如保密聲明、姓名或名稱出錯或不準確描述並不影響選舉文件、選舉事務人員的委任欠妥不影響選舉、選舉主任轉授權力的限制、總選舉事務主任的職能、權力及職責、如何發表選舉廣告、根據有關規例足以構成罪行的情況,以及免付郵資投寄信件的限制等。
公眾諮詢
26. 當局在二零零一年九月二十一日至十月四日期間,曾就選管會的《二零零二年行政長官選舉活動指引的建議》諮詢市民。選管會在制定有關規例前已考慮市民的建議。
與《基本法》的關係
27. 律政司認為,有關規例並無抵觸《基本法》內不涉及人權的規定。
與人權的關係
28. 律政司認為,有關規例與《基本法》內有關人權的規定一致。
條例的約束力
29. 有關規例不會對《行政長官選舉條例》及《選管會條例》現時的約束力造成影響。
對財政和人手的影響
30. 有關規例衍生的任何額外資源需求,將由為舉行有關選舉而劃撥的款項應付。
立法程序時間表
31. 有關規例將於二零零一年十一月九日刊登於憲報,並會於二零零一年十一月十四日提交立法會。
宣傳安排
32. 當局會發出新聞稿,宣布把有關規例刊登於憲報,並安排發言人解答傳媒的查詢。

選舉事務處
二零零一年十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