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障個人資料
《個人資料(私隱) 條例》(下稱條例) 於一九九五年八月三日制定。條例於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二十日生效,旨在保障有關個人資料方面的個人私隱權。此外,條例也保障個人資料免受已實施這類法例的國家限制流入香港。
條例使一套國際認可的保障資料原則具有法定效力,同時也規定設立一個獨立的法定機構,由個人資料私隱專員(下稱私隱專員)
掌管,以負責條例的執行工作和促使各界人士遵守條例的規定。
《個人資料(私隱) 條例》
條例適用於任何直接或間接與個人有關的資料。這些資料可切實用以確定那個人的身分,而其存在形式令查閱和處理資料切實可行。不論公營部門或私機構的個人資料使用者,都必須遵守條例的規定。 條例的主要特色如下:-
- 條例使國際認可的保障資料原則具有法定效力。有關原則規定- 以公平方式收集個人資料;要求確保個人資料準確和不會保存超過所需的時間;限制個人資料的使用;保障資料的安全;資料使用者必須向資料當事人公開持有什麼類別的資料和該等資料將會作甚麼用途;以及資料當事人有權查閱和改正他的個人資料。
- 條例亦載有詳細的條文,讓個別人士可查閱和要求更改由公營部門或私人機構所持有有關其本身的個人資料。
- 條例訂明當局須設立一個獨立的法定機構,由個人資料私隱專員掌管,以負責條例的執行工作和促使各界人士遵守法例的規定。
- 個人資料私隱專員獲授權核准及發出實務守則,就如何遵守條例的條文提供實務指引,以及調查涉嫌違反條例規定的個案。
- 條例對以自動化方法比較個人資料,以及把個人資料移轉至香港以外地方,施加適當規管,以保障資料當事人的私隱。
- 條例就一些為家居用途而持有的個人資料訂定一般豁免,並就應用資料當事人查閱及限制使用規定方面,訂定有特定應用範圍的豁免,以照顧各種與私隱權益有衝突的公眾或社會利益,包括人力資源管理;保安、防孺M國際關係;罪行的防止或偵查;稅項的評定或收取;財經規管;任何人士的身體或精神健康;及搜集和報道新聞。
- 條例訂明違反條例規定所涉及的各項罪行,包括違反私隱專員發出的執行通知(有關罰則為最高罰款50,
000元及監禁2年) 。條例亦訂明,任何人如因資料使用者違反條例規定而蒙受損害,有權申索補償。
個人資料(私隱) 諮詢委員會(委員會)
條例第11 條規定設立上述委員會,就任何與個人資料和與條例施行有關的個人私隱事宜,向專員提供意見。 委員會的成員名單如下:
| 主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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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斌先生, J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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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員 |
: |
陳振彬先生, BBS, JP
蔡惠琴女士
周永健先生, SBS, JP
葛珮帆博士
蕭世和先生
譚國翹先生
葉志光博士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副秘書長或首席助理秘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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