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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制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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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制發展

《基本法》規定,根據香港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達至行政長官及立法會由普選產生的最終目標。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二零零七年的《決定》,已明確了普選時間表:香港可於二零一七年普選行政長官、二零二零年普選立法會。

為落實普選,特區政府在充分考慮了市民、社會各界及立法會在三個月的諮詢期提出的意見後,落實了二零一二年行政長官及立法會產生辦法的政改方案。

二零一二年的政改方案成功推行,大大提升了行政長官選舉和立法會選舉的民主成份。

正如行政長官在二零一三年施政報告中提到,政府會按照《基本法》的規定和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有關《解釋》和《決定》,推動落實普選目標。

政府會在適當時候,就2017年行政長官選舉辦法以及2016年立法會的選舉辦法展開廣泛諮詢,並啓動憲制程序。 有關過往公眾諮詢報告及相關文件,請按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