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選舉

I. 引言

根據《基本法》,立法會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基本法》第73條訂明立法會的職權,包括:

(a) 制定法律;

(b) 審核、通過財政預算、稅收和公共開支;

(c) 聽取行政長官的施政報告並進行辯論;

(d) 對政府的工作提出質詢;

(e) 就有關公共利益的事宜進行辯論;

(f) 接受市民申訴並作出處理。


II. 立法會的組成方式

《基本法》訂明首三屆立法會的組成。第四屆立法會的組成與第三屆的相同,即其中30名議員由地方選區選舉產生,其餘30名議員由功能界別選舉產生。第四屆立法會任期由2008年10月1日開始,任期四年。

地方選區選舉方面,全港分為5個地方選區,分別為香港島、九龍西、九龍東、新界西及新界東,每個選區選出指定數目的立法會議員,每區獲分配的議席乃按區內人口計算。地方選區選舉採用名單投票制,並以最大餘額方法計算出選舉結果。名單投票制屬比例代表制的一種,這種投票制度所得出的選舉結果,可更準確反映選民的意願。

功能界別選舉方面,28個功能界別代表社會上具規模和對社會發展相當重要的界別。除了勞工界功能界別選出3名議員外,其他每個功能界別均選出一名議員。大部分功能界別選舉採用"得票最多者當選投票制"。

III. 第四屆立法會選舉

第四屆立法會選舉已於2008年9月7日舉行。這次選舉共有201名候選人參加,其中142人角逐30個地方選區議席,45人角逐18個功能界別議席。此外,12個功能界別的14名候選人在無競爭對手下,自動當選為立法會議員。

市民踴躍參與是次選舉,各項選舉的投票人數和投票率分別為:

地方選區選舉

投票人數: 1,524,249

投票率: 45.20%

功能界別選舉

投票人數: 126,819

投票率: 59.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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