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選舉

簡介

根據《基本法》,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首長,以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首長。行政長官產生的具體辦法由《基本法》附件一規定。

行政長官選舉

根據《基本法》附件一,行政長官由一個具有廣泛代表性的選舉委員會根據《基本法》選出,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根據《基本法》第46條,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任期為五年。

《行政長官選舉條例》(第569章)是一項本地法例,為行政長官選舉訂定法律框架。

第三屆行政長官選舉的投票已於2007年3月25日進行。

(有關2007年行政長官選舉的資料,請按此瀏覽有關選舉的網頁。)

選舉委員會界別分組選舉

選舉委員會負責選出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的任期為五年,於行政長官任期將告屆滿的年份內的2月1日起計。

選舉委員會由38個界別分組共800名委員組成,包括:

  • 35個界別分組的664名委員,由選舉產生;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立法會」界別分組的96名當然委員(即香港地區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及立法會議員);及
  • 宗教界界別分組的40名委員,由6個指定團體提名代表產生。

    選舉委員會的組成,詳見《行政長官選舉條例》附表第2條。

    關於 2006 年選舉委員會界別分組選舉,投票已於 2006 年 12 月 10 日進行。新一屆選舉委員會的任期已於 2007 年 2 月 1 日開始。

    ( 有關 2006 年界別分組選舉的資料,請按此瀏覽有關選舉的網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