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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選舉 簡介 根據《基本法》,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首長,以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首長。行政長官產生的具體辦法由《基本法》附件一規定。 行政長官選舉 根據《基本法》附件一,行政長官由一個具有廣泛代表性的選舉委員會根據《基本法》選出,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根據《基本法》第46條,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任期為五年。 《行政長官選舉條例》(第569章)是一項本地法例,為行政長官選舉訂定法律框架。 第三屆行政長官選舉的投票已於2007年3月25日進行。 (有關2007年行政長官選舉的資料,請按此瀏覽有關選舉的網頁。) 選舉委員會界別分組選舉 選舉委員會負責選出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的任期為五年,於行政長官任期將告屆滿的年份內的2月1日起計。 選舉委員會由38個界別分組共800名委員組成,包括:
選舉委員會的組成,詳見《行政長官選舉條例》附表第2條。 關於 2006 年選舉委員會界別分組選舉,投票已於 2006 年 12 月 10 日進行。新一屆選舉委員會的任期已於 2007 年 2 月 1 日開始。 ( 有關 2006 年界別分組選舉的資料,請按此瀏覽有關選舉的網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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