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三

關於土地契約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聯合王國政府同意自《聯合聲明》生效之日起,按下列規定處理關於香港土地契約和其他有關事項:

一、《聯合聲明》生效前批出或決定的超越1997年6月30日年期的所有土地契約和與土地契約有關的一切權利,以及該聲明生效後根據本附件第二款或第三款批出的超越1997年6月30日年期的所有土地契約和與土地契約 有關的一切權利,按照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繼續予以承認和保護。

二、除了短期租約和特殊用途的契約外,已由香港英國政府批出的1997年6月30日以前滿期而沒有續期權利的士地契約,如承租人願意,均可續期到不超過2047年6月30日,不補地價。從續期之日起,每年繳納相當於當日 該土地應課差餉租值3%的租金,此後,隨應課差餉租值的改變而調整租金。至於舊批約地段、鄉村屋地、丁屋地和類似的農村土地,如該土地在1984年6月30日的承租人,或在該日以後批出的丁屋地的承租人,其父系為1898年在香港的原有鄉村居民,只要該土地的承租人仍為該人或其合法父系繼承人,租 金將維持不變。1997年6月30日以後滿期而沒有續期權利的土地契約,將按照香港特別行政區有關的土地法律及政策處理。

三、從《聯合聲明》生效之日起至1997年6月30日止,香港英國政府可以批出租期不超過2047年6月30日的新的土地契約。該項土地的承租人須繳納地價並繳納名義租金至1997年6月30日,該日以後不補地價,但需每年繳納相當於當日該土地應課差餉租值3%的祖金,此後,隨應課差餉租值的改變而調整租金。

四、從《聯合聲明》生效之日起至1997年6月30日止,根據本附件第三款所批出的新的土地,每年限於五十公頃,不包括批給香港房屋委員會建造出租的公共房屋所用的土地。

五、在1997年7月1日之前,可繼續批准修改香港英國政府所批出的土地契約規定的土地使用條件,補交的地價為原有條件的土地價值和修改條件後的土地價值之間的差額。

六、從《聯合聲明》生效之日起至1997年6月30日止,香港英國政府從土地交易所得的地價收入,在扣除開發土地平均成本的款項後,均等平分,分別歸香港英國政府和日後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所有。屬於香港英國政府所得的全部收入,包括上述扣除的款項,均撥入“基本工程儲備基金”,用於香港土地開發和公共工程。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地價收入部分,將存入在香港註冊 的銀行,除按照本附件第七款(四)的規定用於香港土地開發和公共工程外,不得動用。

七、《聯合聲明》生效之日起,立即在香港成立土地委員會。土地委員會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聯合王國政府指派同等人數的官員組成,輔以必要的工作人員,雙方官員向各自的政府負責。土地委員會將於1997年6月30日解散。

土地委員會的職權範圍為:

(一)就本附件的實施進行磋商;

(二)監察本附件第四款規定的限額,批給香港房屋委員會建造出租的公共 房屋所用的土地數量,以及本附件第六款關於地價收入的分配和使用的執行;

(三)根據香港英國政府提出的建議,考慮並決定提高本附件第四款所述的 限額數量;

(四)審核關於擬動用本附件第六款所述的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地價 收入部份的建議,並提出意見,供中方決定。

土地委員會未能取得一致意見的問題,提交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聯合王國政府決定。

八、有關建立土地委員會的細則,由雙方另行商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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