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ump to the beginning of content

border image

演讲词

border image
立法会: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就《2015年选举法例(杂项修订)(第2号)条例草案》动议恢复二读辩论发言全文(只有中文)

  以下是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谭志源今日(六月二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2015年选举法例(杂项修订)(第2号)条例草案》动议恢复二读辩论的发言全文:

主席:

  首先,我借此机会感谢《2015年选举法例(杂项修订)(第2号)条例草案》(《第2号条例草案》)法案委员会主席叶国谦议员及委员在过去几个月的努力,就《第2号条例草案》进行审议工作。

  正如我在去年十二月向立法会提交《第2号条例草案》时指出,为准备二○一六至二○一七年举行的多项公共选举,我们建议透过《第2号条例草案》,对选举法例和其他相关法例,进行若干必要的技术性修订。例如我们建议划一提交选举申报书的期限,有关修订是因应立法会政制事务委员会委员的建议而作出。具体来说,《第2号条例草案》建议在各项公共选举中,统一有竞逐和无竞逐界别或选区的候选人提交选举申报书的期限,让有关选举团队均可在选举活动完结后,根据划一期限,一并计算、核对和摊分选举开支。按照同一逻辑,《第2号条例草案》亦建议修订涵盖一些其他可能会导致在同一选举中候选人提交选举申报书的期限不同的情形,例如部分选举程序终止及部分选举未能完成等。

  另外,《第2号条例草案》亦更新选举委员会界别分组及相对应的立法会功能界别的选民基础。在沿用二○一二年第四任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以及维持原来选举委员会界别分组选民基础的划分不变的前提下,《第2号条例草案》建议因应部分选举委员会界别分组,以及其相对应的功能界别的选民基础作必要的技术性修订,包括更新一些团体在法例上的名称,移除已停止运作的团体及新增符合资格的团体。

  《第2号条例草案》亦划一选举委员会界别分组选举和行政长官选举与其他公共选举的具体选举安排。有关修订是源於二○一四年通过的《2014年选举法例(杂项修订)条例》。该条例草案对区议会和立法会选举等公共选举,进行了一系列技术性修订,包括因应恶劣天气而延长与选举有关的限期、改善一些法例条文的表述、完善一些法定程序的要求等一系列技术性修订。《第2号条例草案》旨在就关于选举委员会界别分组选举和行政长官选举的法例作出相应修订,使其安排与区议会和立法会选举看齐。

  主席,在过去约八个半小时的辩论中,多位议员都有发言,大约有三十八位。我留意到,当中大部分的发言都是与《第2号条例草案》的内容没有直接关系。刚才我介绍此条例草案的各项技术性修订,从内容中大家可以看到这些都是过往多年来,每逢公共选举举行前都会进行的一些技术性修订,不论有没有政改也好,也是会进行的。

  此外,大家都看到条例草案的标题是《2015年选举法例(杂项修订)(第2号)条例草案》,顾名思义,「杂项修订」若用一些较生动的说法,即杂而「湿湿碎碎」的技术性修订也包含在内。若我们要作一些重大的修订,我们根据过往一贯做法,自然会提交相应的、比较详细的修订条例草案。杂项修订的条例草案过去多年一直用来处理我刚才所说的一些技术性修订。

  而且,大家看《第2号条例草案》的修订内容大部分与功能组别的基础无关,都是一些具体的安排和运作,以及候选人怎样提交选举开支等的程序或技术的安排。故此,我听到大部分泛民主派的议员以他们在政改的立场来反对本条例草案,我是感到大惑不解,也看不到当中的逻辑。在稍后投票时,他们若投以反对票的话,这做法的而且确会令我感到很失望。

  主席,黄毓民议员经主席批准下提出了委员会阶段的修正建议,稍后到该阶段时,我会再具体提出特区政府认为不应该接受该两项修订,稍后到该阶段时我会再具体指出。

  主席,总括而言,《第2号条例草案》的目的只涉及对选举法例和相关法例进行一些必要的技术性修订。我恳请议员支持通过《第2号条例草案》,使有关技术修订可尽早实施。多谢主席。



2016年6月2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1时1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