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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讲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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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政制及內地事务局副局长就「立法会代表团前往德国访问的报告」动议辩论的总结发言(只有中文)

  以下是政制及內地事务局副局长刘江华今日(七月十三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刘慧卿议员提出「立法会代表团前往德国访问的报告」动议辩论的总结发言:

主席:

  就立法会代表团前往德国访问的报告中有关政制的部分,以及刚才议员在发言时就政制及选举事务提出的几点意见,我希望在此作回应。

  访问报告载述了德国的政治和选举制度。首先,我必须指出,香港特別行政区的政治体制,建基於《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基本法》。香港政治体制的发展,必须在《基本法》的框架內进行。行政长官及立法会的產生办法亦已於《基本法》订明,须根据香港特別行政区的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的原则而规定,最终达至普选的目標。

  因此,我留意到访问报告第4章的总结亦指出,基於政治背景、传统和形势的根本不同及差异,德国政治体制的经验未必切合或易於移植到香港。但我同意刚才议员提出一些优良的政治文化和民主精神,確实值得参考。

  代表团在访问报告中认为「德国寻求共识的政治文化及为在决策过程中达致『双贏』局面而设计的机制必將为香港的政制发展提供有用的借鑑」。

  主席,在政制发展中寻求共识这个问题,我们大家最近有一个共同的体会。正如局长在六月十八日立法会会议上就修改行政长官產生办法的议案总结发言时提到,行政长官普选的核心问题就是中央与特区的关係。未来要成功落实普选,我们必须处理好三个基础,包括法理基础、沟通基础,和互信基础。

  第一是法理基础。《基本法》已清楚订明在「一国两制」之下,中央与特区的关係,中央的宪制权力,以及在政改工作中,立法会、行政长官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分別获赋予的授权。这个宪制秩序必须得到社会各界认同和尊重。这是国家宪法、《基本法》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相关解释和决定清晰规定的。所以,任何政改方案都必须严格按照《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相关解释和决定来制订。有这共同法理基础,才有机会凝聚共识。

  第二是沟通基础。沟通对收窄分歧,避免误解是十分重要。部分泛民主派议员在五月三十一日深圳会议时向中央官员表达了持续沟通的意见。不过,大家必须明白成功沟通的关键是取决於双方的態度,而非沟通的形式。假若不能展现应有的诚意,放开胸襟,以聆听和互相尊重的態度开展沟通,纵使有適合的安排,亦不会有任何实效。

  最后是互信基础。双方要建立互信並非一朝一夕,是要有一个聚沙成塔、滴水成河的过程。重要的是大家要回归法理基础,好好利用沟通基础,才能逐步建立彼此之间的互信。

  特区政府认为香港社会在过去好一段时间已经就政制发展进行了广泛、深入而激烈的討论,甚至出现了不少不理性和极端的言论,令矛盾加深。如未能建立並巩固上述三个基础,强化中央与特区的关係,恐怕社会上未必有足够客观条件启动「五步曲」,以推动落实行政长官普选。

  在政党发展方面,访问报告指出德国的政党在竞选活动中扮演非常重要的宪制角色。德国的《政党法》提供一个法律框架,在不同方面规范政党制度,包括任命和內部组织、公平对待、国家提供资助的原则和程度、帐目提供及对违宪党派实施禁制令等。代表团认为德国在政党重新发展的经验对香港具参考价值。

  为了鼓励更多有志服务社会的人士参与选举,並提供一个有利香港政治人才发展的环境,特区政府自二○○四年立法会选举开始推行给予候选人財政资助的计划,並於二○○七年把这资助计划引进到区议会选举。

  由二○一五年年底的区议会一般选举开始,对合资格的区议会候选人的资助额提升至每票14元,对立法会候选人的资助额亦会於本年稍后时间进行检討。

  这些財政资助,已为所有合资格的立法会及区议会候选人,不论是否有政党背景,提供了资助,以减低参选的財政承担。

  至於应否在香港订立政党法方面,立法会政制事务委员会曾在二○○五年作出討论。当时会议上的意见纷紜,有委员支持引入政党法,但也有委员认为不宜立法规管,以免窒碍政党发展。

  特区政府对订立政党法这议题持开放態度,並乐意听取立法会及社会各界就此问题提出的意见。

  谨此陈辞,多谢主席。

2015年7月13日(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