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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讲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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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署理政制及內地事务局局长就「一国两制」的实践与延续动议辩论开场发言(只有中文)

  以下是署理政制及內地事务局局长刘江华今日(六月二十四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郭荣鏗议员提出「一国两制」的实践与延续动议辩论的开场发言:

主席: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实行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在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下,各行政区域是中央政府根据需要决定设立的,均属地方行政区域。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宪法》)第三十一条订明:「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別行政区。在特別行政区內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宪法》第六十二条订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的职权,包括第十三款:「决定特別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基本法》序言清楚表明:「为了维护国家的统一和领土完整,保持香港的繁荣和稳定,並考虑到香港的歷史和现实情况,国家决定,在对香港恢復行使主权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设立香港特別行政区,並按照『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方针,不在香港实行社会主义的制度和政策。」《基本法》序言亦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別行政区基本法,规定香港特別行政区实行的制度,以保障国家对香港的基本方针政策的实施。」

  由此可见,在各行政区域实行的制度是由国家《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地方行政区域行使的各种权力都是来自中央的授权。这与联邦制国家中的地方政府向联邦政府交付部分权力后,拥有「剩余权力」的制度截然不同。《基本法》订明香港特別行政区直辖於中央人民政府,两者之间没有任何中间层次。

  按上述有关香港特別行政区的宪制地位,中央有宪制权责规定特区实行的制度,包括特区政治体制的模式。中央在这方面的角色体现在《基本法》的制定、实施和修改之中。郭荣鏗议员的原议案是「要求特区政府敦请中央政府按照『一国两制』的原意,在港实践和延续『一国两制』的国策」。我必须严正指出,特区政治体制的设计关係到国家对香港主权的体现,关係到「一国两制」及国家对香港的基本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特区没有宪制地位或权责单方面改变中央所设立的制度。再者,原议案中隱含郭议员对中央政府恪守「一国两制」缺乏信心。这种怀疑態度,完全没有必要,也与事实不符。同样地,在范国威议员的修正案中,特別是有关「一国两制」构想的表述,是错误的。

  事实上,自特区成立以来,中央一直严格按照「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基本方针政策,以及《基本法》的规定,支持行政长官及特区政府依法施政。同样地,特区政府一直严格按照《基本法》及「一国两制」的原则依法处理。

  廖长江议员提出的修正议案正正反映了中央政府与特区政府一直按照「一国两制」的方针,在香港实践和延续《基本法》的客观事实。《基本法》第一条订明,「香港特別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基本法》第二条订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香港特別行政区依照《基本法》的规定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基本法》第二章规定了「中央和香港特別行政区的关係」,包括中央根据《基本法》直接行使的权力,也包括全国人大授权香港特別行政区依照《基本法》的规定实行的高度自治权。回归以来,无论是中央政府或是特区政府,皆严格按照「一国两制」原则和《基本法》的规定依法办事。

  黄毓民议员的修正案提出修改《基本法》。我必须强调,《基本法》作为香港特区的宪制文件,是贯彻落实「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方针政策,是维护香港长期繁荣稳定的基石。《基本法》的起草时间接近五年,其过程高度民主和开放,是一部经过长时间、全面考虑和顾及香港社会各界意见后制订的宪制性文件。此外,香港特区司法独立得到充分尊重,外国的独立评估机构,以至国际商界,均对香港特区的司法独立有极高评价。无论个別人士持任何政治意见,仍须遵从和尊重《基本法》。动輒要求修改《基本法》,是无理而且绝不可行的。同时,《基本法》第一百五十九条明確指明《基本法》的修改权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黄毓民议员建议组织修宪港是会议及修改《基本法》,完全无视《基本法》的宪制地位,既不合情,也不合法。因此特区政府严正反对黄毓民议员的修正案。

  在《基本法》的保障及国家的支持下,特区一直拥有「一国两制」的双重优势。有別於一般內地省市,中央人民政府授权特区依照《基本法》自行处理有关特区的对外事务。特区可在经济、贸易、金融、航运、通讯、旅游、文化、体育等领域以「中国香港」的名义,单独地同世界各国、各地区及有关国际组织保持和发展关係,签订和履行有关协议。举例说,现时香港已经和64个国家签署了民用航空运输协定,进一步巩固香港作为国际航空运输中心的地位外;同时我们亦已跟32个国家签订全面性避免双重徵税协定,为香港与海外投资者提供更大诱因相互投资。此外,自回归以来,香港已与42个国家签署互免签证协议,目前已有超过150个国家和地区单方面给予特区护照持有人,免签或落地签证待遇。

  根据《基本法》,香港特別行政区为单独的关税地区。香港特別行政区可以「中国香港」的名义参加《关税和贸易总协定》(后来成为《世界贸易组织》)、关於国际纺织品贸易安排等有关国际组织和国际贸易协定,包括优惠贸易安排。此外,《內地与香港关於建立更紧密经贸关係的安排》(CEPA)亦进一步扩大了港商在內地的发展商机。这一切都反映香港在《基本法》的保障下,同时享有「一国」及「两制」带来的双重优势,保持及巩固作为一个国际金融、贸易大都会和航运枢纽的地位。

  《基本法》除了是香港社会繁荣稳定的基石,亦保障及维护自由、人权、民主、法治和廉洁等核心价值。《基本法》第三、五及六章,保障香港居民在经济、教育、科学、文化、体育、宗教、劳工和社会服务等各方面的基本权利。根据《基本法》,香港居民享有言论、新闻、出版的自由,结社、集会、游行、示威、通讯、迁徙、宗教信仰和婚姻自由,以及组织和参加工会、罢工的权利和自由。

  李卓人议员的修正案要求「促请特区政府敢於拒绝北京当局插手香港事务,坚守特区施政的自主性,並致力维护香港的核心价值和保障港人的政治、经济、社会及文化等基本权利」。我必须重申,香港居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在《基本法》之下获得充分的保障,中央和特区政府亦一直严格按照《基本法》,处理特区有关的事务。因此,李卓人议员的修正案的指控並不正確,特区政府绝不接受。

  香港特区政府一直致力按照《基本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和第一百三十七条,维护学术自由及院校自主。所以叶建源议员的修正案指控特区政府在捍衞学术自由和院校自主方面受到严重衝击,亦不成立。

  叶国谦议员的修正案提出要「加强向市民(特別是青少年)进行「一国两制」及《基本法》的宣传教育工作」。我们同意《基本法》的宣传推广工作对落实《基本法》十分重要。事实上,特区政府一直有举办不同类型的《基本法》推广活动,加强向市民大眾推广《基本法》的內容,让市民对「一国两制」及《基本法》有更全面及准確的理解。我们在未来的日子会继续做好这方面的工作。

  主席,正如我刚才所说,自特区成立以来,中央及特区政府一直严格按照「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基本方针政策,以及《基本法》的规定处理香港事务。至於郭荣鏗议员的原议案,以及范国威议员、叶建源议员和李卓人议员的修正案的观点,以至黄毓民议员修正案鼓吹的所谓「港人自决、组织修宪港是会议」,是无视《基本法》的歷史背景、法律基础及香港特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这事实,亦刻意忽视《基本法》多年来为香港特区各方面带来的繁荣稳定。因此特区政府严正反对郭荣鏗议员的原议案,以及叶建源议员、李卓人议员、范国威议员和黄毓民议员的修正案,並呼吁各位议员反对这些修正案。

  主席,我谨此陈辞。

2015年6月24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