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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讲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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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政制及內地事务局副局长就「寻求撤销人大常委决定,重新启动政改程序」动议辩论开场发言(只有中文)

  以下是政制及內地事务局副局长刘江华今日(二月四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何秀兰议员提出「寻求撤销人大常委决定,重新启动政改程序」动议辩论的开场发言:

主席:

  《基本法》第四十五条订明:「香港特別行政区行政长官在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產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行政长官的產生办法根据香港特別行政区的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的原则而规定,最终达至由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后普选產生的目標。行政长官產生的具体办法由附件一《香港特別行政区行政长官的產生办法》规定。」

  根据二○○四年四月六日公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於〈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別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条和附件二第三条的解释》(《解释》),修改《基本法》附件一有关行政长官的產生办法,必须经过「五步曲」的宪制程序。根据这宪制程序,行政长官產生办法是否需要进行修改,先由行政长官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按照《基本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根据香港特別行政区的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的原则而確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二○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通过的《关於香港特別行政区行政长官普选问题和2016年立法会產生办法的决定》(《决定》),是严格按照《基本法》及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四年的《解释》,根据香港特別行政区的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的原则而作出,是「五步曲」宪制程序中的第二步。《决定》正式確定香港特別行政区可以在二○一七年开始,实行「一人一票」普选行政长官,並为普选行政长官產生办法定下清晰、明確的框架。

  特区政府明白政制发展是极具爭议的议题。社会上不同团体、不同人士对此有不同看法,特区政府充分理解。然而,正如政务司司长上月七日在本会就启动政改第二轮諮询宣读声明时清楚指出,政制发展必须建基於《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否则是「无根之木、无源之水」,不切实际;普选行政长官的目標亦只会是「镜中花、水中月」。对於有团体和人士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撤回《决定》」及「重启『五步曲』」等,无论在宪制程序上、在政治上、在时间上,都是不切实际及不可能的,亦只会令二○一七年普选行政长官这目標落空。

  主席,要落实二○一七年全港五百万合资格选民以「一人一票」方式普选行政长官,绝对是一项艰鉅的工作,更不是特区政府独力可以完成,而是需要在座各位议员、市民,以至整个社会共同努力,求同存异,凝聚共识。特区政府已在二○一五年一月七日发表《行政长官普选办法諮询文件》(《諮询文件》),正式开展为期两个月的行政长官普选办法公眾諮询。我们期望社会各界能够在《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的框架下,理性务实地討论,以凝聚共识,共同建立一套適合香港的普选制度。

  在公眾諮询结束后,特区政府会尽快完成归纳意见的工作,並爭取在今年第二季向立法会提交修改《基本法》附件一有关行政长官產生办法的议案,即政制发展「五步曲」的第三步,爭取立法会全体议员三分二大多数通过,如期落实广大市民期盼的行政长官普选。

  主席,「尽快实现以普选產生行政长官和立法会全部议员」,是市民大眾的愿望。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已清楚规定,从二○一七年开始,香港特別行政区行政长官选举可以实行由普选產生的办法。而根据《决定》,亦只有在行政长官由普选產生以后,立法会选举才可以实行全部议员由普选產生。从立法程序的实际角度来看,要实现二○一七年普选行政长官,时间上亦不容许所谓「重启『五步曲』」。而不爭的事实是,根据《决定》,「假如行政长官普选的具体办法未能经法定程序获得通过,二○一七年行政长官產生办法须继续沿用二○一二年行政长官的產生办法」,政制发展將只有原地踏步。我相信这並非市民乐见的结果。因此,特区政府反对何秀兰议员动议的议案,亦反对梁家杰议员的修正案。

  我会在聆听议员的发言后再作回应。主席,我谨此陈辞。
 

2015年2月4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