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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讲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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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政制及內地事务局副局长就「政制改革」动议辩论的开场发言(只有中文)

  以下是政制及內地事务局副局长刘江华今日(十一月二十一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汤家驊议员提出「政制改革」动议辩论的开场发言:

主席:

  香港特別行政区的政治体制,建基於国家《宪法》和《基本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宪法》第三十一条和《宪法》第六十二条第十三款决定设立香港特別行政区,並根据《宪法》制定《基本法》,规定了香港特別行政区实行的各种制度,包括特区的政治体制。

  《基本法》第四十五条及《基本法》附件一,规定行政长官的產生办法,並且进一步规定根据香港特区的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的原则,最终达至行政长官由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后普选產生的目標。

  自二○○四年以来,香港社会以至立法会就如何按照《基本法》修改行政长官和立法会產生办法以及有关普选的相关议题,已有多次广泛及具体的討论。全国人大常委会於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通过《关於香港特別行政区2012年行政长官和立法会產生办法及有关普选问题的决定》,自此香港拥有一个明確的普选时间表。

  二○一○年,特区政府就二○一二年行政长官及立法会產生办法提出的建议方案,先后获立法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行政长官同意,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和备案。二○一二年政改方案的成功落实大幅提高了两个选举办法的民主成分。

  二○一三年十二月,特区政府就二○一七年行政长官及二○一六年立法会產生办法,展开了为期五个月、广泛有序的公眾諮询。今年七月十五日,特区政府公布《二零一七年行政长官及二零一六年立法会產生办法公眾諮询报告》,全面如实地反映了在公眾諮询期內收集到来自社会各界的不同团体和人士的意见。同日,行政长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报告,就二○一七年行政长官及二○一六年立法会產生办法是否需要修改,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审议行政长官提交的报告及分別听取了香港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后,於八月三十一日通过《关於香港特別行政区行政长官普选问题和2016年立法会產生办法的决定》(《决定》),標誌着我们完成政制发展「五步曲」宪制程序中的第二步,正式確定香港特別行政区可以在二○一七年开始,实行「一人一票」普选行政长官。

  由此可见,特区的政治体制自特区成立以来,都是严格按照《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相关解释及决定,按照香港的实际情况,循序渐进地朝着普选的最终目標发展。

  成功落实二○一七年「一人一票」普选行政长官,是中央、特区政府以及香港市民的共同愿望。近日,社会上就政制发展的议题,特別是如何具体落实行政长官普选办法,出现不少分歧。

  政府自去年展开第一轮公眾諮询以来,已多番强调,希望社会各界按照《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相关解释及决定,以平和、理性和务实的態度共同探討普选行政长官的具体办法,求同存异、凝聚共识。只有这样,我们才有机会在既定的法律框架下找到切实可行的普选方案,以免错失在二○一七年落实「一人一票」普选行政长官的机会。

  事实上,正如我们多次提到,就二○一七年行政长官的普选办法,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八月三十一日《决定》的框架之下,仍有空间可以让社会一起探討一些具体选举议题。二○一七年行政长官普选办法,亦不是一个终极制度,市民大可按照香港的实际情况,討论如何进一步优化选举安排。我们希望稍后启动的第二轮公眾諮询,可以与在座各位议员、各党派,和全港市民,重回理性务实的轨道上,共同寻求一套公平、公正、具透明度和有竞爭性的行政长官普选方案。我相信这才是正本清源的做法。

  至於「国际標准」的问题,政府亦曾多次公开解释,世界各地的政治体制设计都有所不同,原因是每个国家或地方的选举制度均须根据本身的歷史、宪制和实际情况而制订。联合国亦认同,国际上没有预设某种特定的选举制度才算符合《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原则。香港作为国家的一个特別行政区,所实行的制度,包括「一国两制」、包括特区政治体制的设计,都是根据国家《宪法》及《基本法》而清晰规定的。因此,香港的政制发展在达至普选这共同目標时,尤其是以法律程序订定具体的普选办法,必须以《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相关解释及决定为我们的法律依据和基础。

  在未来一段日子,特区政府会继续努力,凝聚社会共识,期望可以如期依法落实普选行政长官的目標。我亦特別在此呼吁在座各位立法会议员,都能够以香港市民的长远和整体利益为依归,求同存异,一同在《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的基础上,寻找真正切实可行的方案,让全港五百万合资格的选民,可以在二○一七年亲身到票站,以「一人一票」普选行政长官。

  主席,汤家驊议员就「政制改革」动议的原议案,提出「促请政府尽快提出一个切实可行的政制改革方案」。按照《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进行第二轮公眾諮询,並在適当时候向立法会提交修改《基本法》附件一的议案,启动政制发展「五步曲」中的第三步曲,既是本届特区政府的重要施政目標,亦是特区政府的宪制责任。只有依法办事,才是真正的「切实可行」。汤议员的议案虽然在多个月前提出,但在今时今日的环境下討论,是富有特別意义的。

  至於刘慧卿议员的修正案,正如我刚才已解释,香港的政制发展在达至普选这最终目標,以至具体的普选办法,必须以《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相关解释及决定为根据。因此,特区政府认为刘议员的修正案无助解决社会上的分歧,亦无助香港落实二○一七年「一人一票」普选行政长官的目標。

  我会在聆听议员的发言后再作回应。主席,我谨此陈辞。

2014年11月21日(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