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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讲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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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政制及內地事务局局长在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动议修正《2014年选举法例(杂项修订)条例草案》的发言全文(二)(只有中文)

  以下是政制及內地事务局局长谭志源今日(七月十日)在立法会会议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就《2014年选举法例(杂项修订)条例草案》动议修正第3部的標题、第4、31至35及103条及新订第105A、105G、106A、106F、110A、110C条前新分部的標题,以及新订第105A至105N、106A至106F、110A、110B及110C条(关於(i)遭剔除者名单改称及(ii)釐清处理自愿取消选民登记的程序的修订)的发言全文:

主席:

  我动议修正第3部的標题、第4、31至35及103条。

  正如我在恢復二读辩论发言时提及,因应法案委员会会议的討论,我们建议把omissions list的中文名称「遭剔除者名单」改为「取消登记名单」,使其名称更能反映名单的性质,即取消登记名单上的人包括(i)选举登记主任有理由信纳不再符合登记资格的选民及(ii)自愿要求选举登记主任在选民登记册取消登记的选民。

  此修订牵涉现时《条例草案》的第3部的標题、第4条、第34(2)、34(3)、35(2)、35(3)及103条。亦牵涉稍后將动议新增的第105A、105G、106A、106F、110A及110C条前新分部的標题,以及新增的第105A至105N条、106A至106F条和110A至110C条。在这些新增的新分部標题及条文中——

* 第13部第2A分部中的第105A至105F条修订《选举管理委员会(选民登记)(立法会地方选区)(区议会选区)规例》(第541章,附属法例A);

* 第13部第2B分部中的第105G至105N条修订《选举管理委员会(登记)(立法会功能界別选民)(选举委员会界別分组投票人)(选举委员会委员)规例》(第541章,附属法例B);

* 第13部第3A分部中的第106A至106E条修订《选举管理委员会(选民登记)(乡郊代表选举)规例》(第541章,附属法例K);

* 第13部第3B分部中的第106F条修订《立法会条例》(第542章);

* 第13部第6分部中的第110A至B条修订《行政长官选举条例》(第569章);

* 第13部第7分部中的第110C条修订《乡郊代表选举条例》(第576章)。

  同时,我们因应法案委员会的討论,建议在《条例草案》第3部引进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以釐清处理自愿取消选民登记的程序。我们在规例中会说明处理自愿取消选民登记的一般原则,即选举登记主任在认为有关选民已获告知选举登记主任擬將该选民的记项从下一份正式选民登记册內略去的情况下,才会因应选民取消登记的要求而把该选民的记项纳入取消登记名单。法例亦规定选举登记主任收到选民已签署的取消登记书面通知后,须以掛號邮件通知该选民,他准备將该选民的记项,从下一份正式选民登记册內略去。此修订牵涉《条例草案》第31(2)、31(5)、32(2)、32(3)、32(7)、33(2)、33(4)、34(1)、34(2)、35(1)及35(2)条。这些条文中本来提及「遭剔除者名单」的地方亦已经全部改为「取消登记名单」。

  我们已向法案委员会介绍上述有关的修订。法案委员会委员亦支持我们的建议。我恳请委员支持这些修正案。

  多谢主席。

2014年7月10日(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