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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讲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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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政制及內地事务局局长在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动议修正《2014年选举法例(杂项修订)条例草案》的发言全文(一)(只有中文)

  以下是政制及內地事务局局长谭志源今日(七月十日)在立法会会议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就《2014年选举法例(杂项修订)条例草案》动议修正第5、8、13、16、17、19、22、23、25、27及28条及新订第7A及10A条(就因应恶劣天气而延长与选举有关的限期的条文作出技术性改善)的发言全文:

主席:

  我动议修正第5、8、13、16、17、19、22、23、25、27及28条。我们建议引进技术性修订,令有关因应恶劣天气而延长与选举有关的限期的条文更为清晰和准確。

  具体而言,因应法案委员会委员及立法会助理法律顾问在法案委员会会议的意见及建议,我们建议对《选举管理委员会(选举程序)(立法会)规例》(第541章,附属法例D)中建议新增的第2A(4)条引进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清楚订明建议的恶劣天气一般性条文受哪些明確条文所规限。基於相同原因,《条例草案》第2部中其他选举法例的类似条文也同样引进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此修订牵涉现时《条例草案》的第5、8、13、16、22及27条。稍后將动议新增的第7A及10A条亦会作相应的技术性修订。

  此外,我们建议修正在《选民登记(上诉)规例》(第542章,附属法例B)中,建议新增的第6(2A)条,以及在《选举委员会(登记)(界別分组投票人)(选举委员会委员)(上诉)规例》(第569章,附属法例B)中,建议新增的第7(2A)条,表明就有关上诉、申索或反对作出的判定予以覆核的期间如要延长,即须延长至向审裁官就该项上诉、申索或反对作出书面申述的延后限期之后而並非恶劣天气警告日的下一个工作日。此修订牵涉现时《条例草案》的第19(4)及25(4)条。

  我们亦藉此在刚才提到的两条规例及《乡郊代表选举(选民登记)(上诉)规例(第576章,附属法例A)中与恶劣天气相关的条文,加入对「工作日」及「恶劣天气警告日」定义的参照,以確保有关字词的涵义一致。此修订牵涉现时《条例草案》的第17、19、23、25及28条。

  我们已向法案委员会介绍上述有关的修订。法案委员会委员亦支持我们的建议。我恳请委员支持这些修正案。

  多谢主席。

2014年7月10日(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