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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讲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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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政制及內地事务局局长就《2014年选举法例(杂项修订)条例草案》动议恢復二读的发言全文(只有中文)

  以下是政制及內地事务局局长谭志源今日(七月十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2014年选举法例(杂项修订)条例草案》动议恢復二读的发言全文:

主席:

  首先,我想藉此机会感谢《2014年选举法例(杂项修订)条例草案》(《条例草案》)法案委员会主席叶国谦议员及各委员在过去两个月的努力,顺利完成《条例草案》的审议工作。接下来我会先简单讲述《条例草案》的內容,然后讲解一下当局准备提出的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

  为准备下个选举周期,我们早前已因应过往选举所得的经验,就各项选举法例进行检討。我们建议透过《条例草案》,修订若干选举法例。这些修订涉及选民登记程序及立法会、区议会和乡郊代表选举的选举程序,包括三大主要部分。

  《条例草案》的第一部分,主要是技术性修订,希望使相关条文更为清晰,並完善部分法定程序的要求。例如因应恶劣天气而延长选民登记及选举程序有关的限期,理顺大点票站的点票程序等。这些修订的详情在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和法案委员会的报告中已有详细介绍,我在此不再重复。

  《条例草案》第二部分,建议把关於地方选区、功能界別及选举委员会界別分组选民登记的法定限期提前十四天,从而多拨十天给公眾查阅临时选民登记册及遭剔除者名单和提出申索及反对;以及多拨四天给审裁官处理申索及反对的聆讯。

  《条例草案》的第三部分则建议把现时有关在选民登记中作虚假或不正確陈述的罪行由简易程序罪行改为可公诉罪行,以移除六个月的检控时限,提升执法成效及阻嚇性。

  主席,刚才有相当的议员在辩论中发言,我亦藉此机会说明几点。

  首先,我是非常同意刚才发言的议员都重申了两点。第一,我们的选举制度必须確保公开、公平、公正,需要严谨的,选民登记册和整个规管程序都要符合我刚才所说--公开、公平、公正的选举制度。与此同时,刚才发言的议员,不少都根据他们第一身的经验,提出一些行政程序规管方面,在不涉及选举舞弊和非法行为的违规、违法的情况下,是否可以简便一些行政程序,以方便有志参选的朋友和选民,更「user friendly」及更容易地行使其投票权和参选权,这方面我们是非常乐意听取各位议员的意见。若各位觉得適合,我很欢迎大家把心目中可以进一步简化的地方,给我们清单,我们做「功课」后会约见大家,再详细討论。合適的时候,我们是非常乐意透过进一步的--不论对条例的修订或对选举管理委员会的一些规定,建议给他们考虑作出一些更新,与时並进,以作出优化。

  叶国谦议员特別提到,若投票被押后至另一日,重新开始时的確实时间。在釐订开始恢復投票的確实时间,首要考虑因素为方便尚未投票的选民於恢復投票当日参与投票。当局会因应实际情况考虑在恢復投票当日,於原有投票日停止投票的时间点恢復投票,或者在更早的时间点恢復投票,以方便更多选民。一切决定均以利便选民投票和確保投票安排运作畅顺为原则。

  事实上,根据法例,为给予公眾足够时间投票,为恢復投票而指定的投票时间长度,与在投票遭押后时已经过了的投票时间加起来,是不可以少於在本来投票日可供投票的总时间长度的。这在现行的法例已有一些规定。

  梁美芬议员提到两项与这个《条例草案》没有直接关係的(问题):一些选举开支的问题;一些是关於通常居住的问题。就前者,我知道在两、三个月前的政制事务委员会已经有一次討论,我们现正作出一些跟进研究,在我们的研究有进一步的看法时,会在事务委员会与各位议员商討。

  刘慧卿议员提到选民登记要很小心和严谨等,这些我们是同意她的说法。她特別问到无障碍票站的问题,我可以在这里確认在二○一一年区议会选举和二○一二年立法会选举中,可以达到无障碍的要求的投票站,达到百分之九十三、百分之九十四。我记得平机会(平等机会委员会)亦有审视过,当年他们亦发出了新闻稿认同当局在这方面的努力。当然,(在这方面)我们仍然有数个百分点可以继续努力。

  陈伟业议员刚才提到一些申请补遗、更正资料或授权开支等行政程序。正如我刚才所说,我们是乐意听取议员在这方面的意见。在《条例草案》通过立法会之后,我们会跟在这方面有意见的议员助理联络,以进一步了解看法,做一些「功课」后再和大家商討。

  陈志全议员亦提到一些选举开支的报项,甚至一些有关个人资料和电邮地址的事件,这些我们亦会作参考,看有甚么地方可以进一步改善,令选民可以將他们的忧虑进一步处理。

  主席,在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方面,有鑑於法案委员会委员及立法会助理法律顾问对《条例草案》的意见及建议,我们將会就《条例草案》提出若干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修正案)。內容主要包括三方面:

(一)首先,有议员关注到「Omissions List」现时的中文名称,即是「遭剔除者名单」,听起来似乎並不涵盖自愿要求取消登记的选民。因此我们建议把「遭剔除者名单」的中文名称改为「取消登记名单」,使其名称更能反映名单的性质;並釐清自愿取消选民登记的程序,即述明选举登记主任在接获自愿取消登记的书面通知后,须以掛號邮件通知该选民,说明选举登记主任准备把他从下一份正式选民登记册中略去;而选举登记主任在认为该选民已获告知其登记將会被略去的前提下,才可把该人纳入取消登记名单;

(二)第二,就《条例草案》中提出免除事先提交监察投票代理人和监察点票代理人的委任通知的建议,不少委员认为有关建议可能令投票站/点票站的投票站主任感到混乱及带来一些额外的行政工作,存在有人有机会假冒代理人的风险及可能影响投票站/点票站的秩序。当局提出有关建议,主要是希望简化程序及方便候选人在选举期的工作,而投票站主任的行政负担经评估后亦是在可应付的范围之內。此外,由於投票站主任仍会检查有关代理人的身份证及委任通知以核实他们的身分,而相关代理人亦须严格遵守同样適用於其他到访投票站/点票站人士的行为守则,因此我们认为有关建议不会对选举的顺畅运作及公正性造成过度的风险。但我们理解委员十分重视要审慎处理选举安排,因此亦同意因应委员的要求而维持现有关於委任及撤销委任监察投票代理人及监察点票代理人的通知安排。就此,我们將撤回有关的建议修订,但就会对相关条文作出若干技术性修订,例如说明交付这些通知的方式等。

(三)第三,在《条例草案》审议期间,我们发现在法律草擬上有可改进之处,以及有需要作一些技术性修订,故此亦提出相应的修正案,完善有关条文。我亦將於全体委员会討论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时,解释这些较轻微修订的內容。

  主席,我动议恢復二读《2014年选举法例(杂项修订)条例草案》,希望议员能支持並通过《条例草案》及政府当局提出的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好让相关的改善建议能及早生效。

  主席,我谨此陈辞。

2014年7月10日(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