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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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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会见传媒谈国歌法

  以下是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聂德权今日(三月二十四日)上午出席电台节目后会见传媒的谈话全文:

记者:局长,刚才你提到关于创作的问题,要视乎一些不同场景再作判断,会否担心这会产生自我审查的情况?因为大家未能掌握什么场景可用,什么场景不能用。

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正如我刚才所说,《国歌法》本地立法其实是把全国性的《国歌法》透过本地立法在香港实施,所以我们目前要做的便是做好本地立法的工作。

  在《国歌法》(本地立法)中,最重要有两方面,第一,法例的精神是尊重国歌;另一方面,如果有人公开和故意做出一些侮辱国歌的行为,这是须要禁止的,亦须负刑责,以起阻吓作用。最重要是希望大家尊重国歌,别做出一些侮辱国歌的行为,我深信绝大部分的市民也会这样做,亦不会有问题。因此对于绝大部分市民而言,尊重国歌便不须担心会误堕法网。不过,如果有公开和故意侮辱国歌的行为,便须负上刑责。在实施方面,在本地法例中会列出条文,但实际上是不可能把相关场景一一写出来──何为侮辱国歌?是否构成歪曲、贬损等?要视乎每个场景的情况和证据。我们有一个制度,会透过执法部门,搜集足够证据,并在有足够证据显示触犯这项条文时才会提出检控,提出检控后,亦要交予法庭处理,法庭会审视有关证据作出判决,这是透过我们现时行之有效的执法机制和司法程序处理。在普通法制度下,有些个案会累积案例,从而能提供更清晰的指示。因此,以此机制处理是符合香港的法律制度,亦能准确实施全国性法律的要求,这是第一点。
  
  第二点,有关创作和表达自由是否有限制。第一,全国性法律在香港透过本地立法执行,这是我们的宪制责任,因为它已纳入《基本法》附件三。第二,我们任何的本地法例必须符合《基本法》的规定,《基本法》有保障我们表达自由和言论自由,亦有相关(保障)人权的条文,我们一定会符合有关要求;另一方面,在香港我们大家都会亲身感受到表达自由和言论自由,但言论自由和表达自由不是绝对的,亦不是完全不可以有规范。事实上,《国旗法》和《国徽法》亦有终审法院的判例处理这个问题。国旗和国徽是国家的象征和标志,所以透过国旗法例来施加限制,不能以侮辱国旗或沾污国旗的方式去表达意见。同样地,《国歌法》完全没有影响表达意见或表达的内容,但表达的方式可以有很多。本地立法《国歌法》后,很清楚要求我们必须尊重国歌,不能有侮辱国歌的行为,换句话说,不能透过侮辱国歌这个方式,去表达你的意见和内容,但这没有影响大家表达的意见和内容,因为仍然有很多不同方式可以用来表达。在终审庭的判例中,很清楚说明施加这个限制本身是合理的,亦符合《基本法》的规定。所以我们会履行宪制责任,把全国性法律透过本地立法在香港施行,同时这项本地法例是符合《基本法》的相关规定,包括保障我们的言论自由和表达自由等。

记者:如果调转,因为很尊重国歌,所以在创作中融入(国歌),令国歌更动听,或歌颂国歌,是否没有侮辱元素便可以这样做?

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最重要是在一些奏唱国歌的场合,仪式必须尊重国歌,要肃立和举止庄重。另一方面,在表达创作时,我们也须要尊重国歌,不要把国歌的歌词和曲谱「恶搞」或二次创作等,如果进行二次创作,也有很多其他不同的表达方式。总而言之,不要透过国歌做这方面的事情,这是一个原则。

记者:是否流行曲不能再这样做?他们可能截取了国歌的某段旋律放入创作中。

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如果以国歌的歌词和曲谱作出改动,而其他人亦看得到你是改动了国歌的歌词(和曲谱),这样的创作,是否影响到对国歌的尊重?国歌作为国家的象征和标志,我们不能篡改国歌的曲谱和歌词。

记者:有校长担心将来立法后,在学校播放国歌时有学生作出一些侮辱行为,他们应该如何处理?他们不想充当执法人员的角色,你可以如何让他们安心?

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我曾与教育界朋友讨论有关《国歌法》的问题和听取他们的意见,大家有交流。我明白老师会有些担心,但我想指出,第一,《国歌法》的本地立法反映了全国性法律的要求,把国歌纳入中小学教育中,所以本地条文是把这项要求反映出来。条文的表述提到中小学须教导学生奏唱国歌,了解国歌的历史和精神,以及奏唱国歌的礼仪,这项条文不带罚则,亦没有要求和提到老师教什么、如何教,是一项指引性条文。这方面会透过现时教育局和学校的相关机制处理,例如课程的要求等。因此,有关教育方面的专业范畴,会由我们专业的教育界去执行。当然有一些场合在学校范围内,在理解上中小学校园并不是公众场合,因为外来人不能自由进出学校,所以在学校内,老师会处理相关情况,一直以来,在教育方面大家都是透过老师和学校去处理问题。法例本身,第十五条会处理公开和故意作出侮辱国歌的行为,执法部门如有足够证据,可提出检控,相关人士须要负上刑责。

记者:如何可以释除公众疑虑?现时没有公众谘询,如何多听取市民意见?如何多跟公众解释?

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首先,《国歌法》本身最重要的精神是尊重国歌,绝大部分人士都会这样做。当中的条文,是禁止公开和故意侮辱国歌的行为,所以基本上如果你没有不尊重国歌的心态,亦没有意图以各种侮辱国歌的方式,测试会否触犯法例,便不需要担心。另外,我昨日在立法会政制事务委员会会议上,将《国歌法》全国性法律十六项条文,每一项在本地立法时的立法方向和内容概要很清楚列出,亦解释在立法时如何可以既符合全国性法律的要求,亦考虑香港的法律制度和实际情况。我们要讨论的,不是香港是否要立《国歌法》,而是我们如何履行宪制责任,做好本地立法工作,而该十六项条文转为本地法例时,应该如何写,如何因应香港的情况和法律制度作出相应的适应或调整。所以我们会透过立法会,将来亦会有公听会(听取意见),我曾经亦将会与不同界别解释,听取他们的意见,这会使我们在实际草拟条文时能做得更好。由现时到七月把条例提交立法会首读,在这数个月的时间里,我们会继续透过这方式,多方面听取意见。我认为这是一个方式(聆听意见),我们不须拘泥于一个特定方式,因不是某个方式才算是公众谘询。一个务实、有效的方式,能使我们既能履行我们的责任,尽快在香港落实《国歌法》本地立法,而在本地立法的草拟过程中,亦可听取各方不同的意见,以致我们在具体草拟条文时,能兼顾各方面的意见。此外,当条例完成首读后,立法会将成立法案委员会,立法会议员亦有充分时间审议条文内容,很多法律上的问题,如何草拟等问题,亦可同时厘清,所以我们认为目前的处理方法应该是最能够兼顾各方面(的意见)和最合适的,绝不存在我们不听意见的问题。

记者:刚才说到学校未必是公众场合,如果学生于星期日在学校内嘘国歌⋯⋯可否进入学校处理?

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学校如果有这些情况出现,正如它处理其他问题,不一定是指国歌,学校本身和老师也是本着教导学生去处理,所以我相信专业的老师和教育界有经验应对这些情况。我很乐意亦已经跟他们交流,日后若有这些情况,如何能够好好处理,以释除他们的疑虑。法例亦很清楚列明,公开和故意作出侮辱国歌的行为要负上刑责,最重要是尊重国歌,绝大部分人在这些场合其实都自然懂得如何做,这是基本礼仪、基本礼貌、应有之义,所以不要把它(国歌法)比作妖魔或洪水猛兽,不是这样的事情。我们在本地立法的过程中,一定会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做好本地立法的工作。多谢大家。

(请同时参阅谈话全文的英文部分。)


2018年3月24日(星期六)
香港时间14时28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