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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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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区政府发表声明

  就原讼法庭今日(二月十三日)处理一宗就二○一六年立法会换届选举结果而提出的选举呈请(HCAL 162/2016)的裁决,特区政府发表以下声明∶

  《基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依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特区政府一直尊重及维护香港居民依法享有的权利,包括上述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与此同时,特区政府有责任执行和维护《基本法》,以及确保所有选举均在符合《基本法》和相关选举法律下进行。

  根据《立法会条例》第40(1)(b)(i)条,参选人的提名表格须载有或附有一项示明该人会拥护《基本法》和保证效忠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声明,否则不得获有效提名为某选区或选举界别选举的候选人。

  政府欢迎原讼法庭的裁决,包括确认选举主任可根据《立法会条例》在立法会选举中有权就参选人于提名表格内示明拥护《基本法》及保证效忠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声明是否真诚,从而决定有关提名是否有效。

  “港独”不符合香港特别行政区在《基本法》下的宪制及法律地位,亦与国家对香港既定的基本方针政策相抵触。

  特区政府支持选举主任在未来的公共选举中,继续按相关法例和所有相关资料,就参选人的提名是否有效作出决定,令选举能在符合《基本法》和其他适用法律的情况下公开、诚实、公平地进行。


2018年2月13日(星期二)
香港时间17时24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