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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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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区政府回应陈方安生言论

  就陈方安生二月十日(美国时间)在美国发表的言论,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发言人今日(二月十一日)作以下回应:

  自回归以来,香港特别行政区一直严格按照《基本法》的规定实行高度自治、“港人治港”,充分体现“一国两制”得到全面和成功落实,这是国际社会有目共睹的。

  根据《基本法》第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依照该法的规定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法治精神和司法独立是香港的基石,亦是“一国两制”成功的要素。特区政府一直坚决捍卫和维护法治,而律政司亦只依据适用法律、相关证据和《检控守则》处理所有刑事案件,当中不存在任何政治考虑。

  任意发表贬低香港良好法治声誉,并可能对法治社会造成损害的刚愎言论,对香港发展毫无助益。

  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宪法和《基本法》赋予的权力对《基本法》条文进行解释,是香港特区宪制和法律制度的重要部分。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二零一六年的《解释》,清楚说明《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的含意和违反该条文的后果,亦明确了指定公职人员的宣誓要求。

  在选举事宜上,《基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依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特区政府一直尊重及维护香港居民依法享有的权利,包括上述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与此同时,特区政府有责任执行和维护《基本法》,以及确保所有选举均在符合《基本法》和相关选举法律下进行。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宪制及法律地位在《基本法》清楚列明。《基本法》第一条指出,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基本法》第十二条则列明,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此外,《基本法》第一百五十九(四)条规定,《基本法》的任何修改均不得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香港既定的基本方针政策(即香港依据“一国两制”原则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特别行政区的政策)相抵触。
 
  提倡“港独”、“民主自决”或以公投方式提出包括选择独立来处理香港体制等,均不符合香港特别行政区在《基本法》下的宪制及法律地位,亦与国家对香港既定的基本方针政策相抵触。

  选举主任依法所作出的决定,旨在令选举能在符合《基本法》和其他适用法律下公开、诚实、公平地进行,绝不存在任何陈方安生所指的政治审查、限制参选权等的情况。


2018年2月11日(星期日)
香港时间21时29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