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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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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地两检」及粤港合作联席会议记者会答问全文

  行政长官林郑月娥、政务司司长张建宗、保安局局长李家超、运输及房屋局局长陈帆和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聂德权今日(十一月十八日)下午就《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在广深港高铁西九龙站设立口岸实施「一地两检」的合作安排》及粤港合作联席会议第二十次会议事宜举行记者会。以下是记者会答问全文:

记者:想问接下来「第二步」人大常委会其实会用甚么法律基础作一个决定?因为记得政府一开始的说法是会用二十条,但最近大律师公会访京时都引述过李飞主任好像说未必会用二十条,其实现在接下来是否会有一个新的法律基础?可否解释清楚?第二,想问其实今次签的《合作安排》跟政府一开始公布的对外文件有没有甚么不同?即几个月来有没有跟内地作出一些商讨或修改?

行政长官:第一个问题关于法律基础,正如我们一直说,我们做这个「一地两检」的工作要完全符合「一国两制」原则和《基本法》的要求,所以由始至终我们都很重视在西九龙站做「一地两检」是要有坚实的法律基础,亦经过反覆与内地研究及讨论,决定用「三步走」的方法,而「三步走」本身包含着很多为它提供的法律基础。因为我们今日签订这个《合作安排》(《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在广深港高铁西九龙站设立口岸实施「一地两检」的合作安排》)后,刚才我说过,就是要提呈全国人大常委会──它本身便是国家的立法机关──来作出一个决定,英文是decision。它要作出一个决定来确定及同意我们这个《合作安排》,最后还要交回来作本地立法工作,所以在法律基础方面是坚实的。但如果你要问到很实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作这决定时会怎样援引《基本法》条文,就要在稍后阶段我们才可以清楚向大家交代。不过我们亦会把在香港就「一地两检」听到的意见,不论是二十条或另外的条文,反映给全国人大常委会知道。

  在《合作安排》方面,照我所理解,稍后陈帆局长或者可以补充,跟我们在七月二十五日公布的「一地两检」方案,特别是我们提交立法会相关事务委员会讨论的内容大致相同。唯一在今次新闻公报中,这亦是撮自《合作安排》的文本内容,是更具体向大家说,究竟在《合作安排》下列明哪类事项日后在「内地口岸区」会用香港法律来做,因为毕竟有很多有关铁路营运工作或相关商业,或有些人士进入「内地口岸区」其实不是乘坐高铁,而是要做有关铁路营运的工作,所以要清楚显示究竟司法管辖权以及所根据的法律到底是甚么。

运输及房屋局局长:多谢行政长官。或者我补充一下。我们在新闻发布的资料其实是较我们早前的更详细。基本上我们在文本内,我们觉得可以说的都说了。譬如在「内地口岸区」,究竟有什么安排、有什么规范或法例要按香港的安排来做呢?譬如建筑物、相关设施都是按香港的标准;譬如自动梯、升降机、污水、通风等都是按香港(安排来做)。因为高铁站内是一体的,不会是每一层根据不同国家的标准,譬如电力供应系统,一个电压就是整座楼都是一个电压,所以这方面我们需要有一个共识、有一个标准让大家跟随。

  另外,高铁站内很多服务供应商都有雇用人员在内工作,甚或至香港特区政府亦有公职人员在内地口岸区因应其要求可能要帮忙。在这情况下,这些工友或特区政府的人员受到什么地方的法例保护?有什么可以令他们到里面工作时安心、放心?这个我们都讲得非常详细。同时就著里面,譬如营运商之间或票务之间的纠纷,应该怎样处理?基本上亦都已清楚解释。

记者:想问两个问题。第一,其实看回你们七月二十五日提交立法会那份文件,就是说在「第二步」时,人大常委会除了会授权内地方面,亦会授权香港特区实施一些「一地两检」涉及的相关事宜。第一,到底这些相关事宜是指甚么?还有这些本身由人大常委会授权的事宜,现在到底是怎样的法律基础?是香港自己做?还是人大常委会无论如何它都会有一个决定,所以香港是不能反对?第二,你今次没有公布整份文件,其实你可以公布一个草拟协议内容,现时不公布是否因为防止有人利用这个多月时间提出司法覆核?

行政长官:我先答第二条问题,然后请陈帆局长或李家超局长可以回应你第一条问题。我刚才主动提过,我们今日签署的《合作安排》还要进行内地法律程序,即是我们要交给相关机关,先行当然是国务院港澳办,由港澳办提呈国务院,国务院建议给全国人大常委会要为此作一个法律决定,来批准和确认这个《合作安排》。所以我们必须等全国人大常委会做了这个决定,确认和批准这个《合作安排》,才能够公开。至于你说公布一个草拟本,因为它是一个由我代表特区政府,广东省省长代表内地机关已签署的《合作安排》,所以它不是一个草拟本,已经透过我们新闻公报的形式公布了大部分内容。大家如果真的要看整个文本,就稍为可能要等到十二月,希望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一次的会议上可以作出这个决定。

运输及房屋局局长:「一地两检」其实不只是高铁行走或乘客之间的事,譬如有些情况,我们需要一个协商联络的机制。有什么协商?有什么机制?究竟在法规之下,有什么可以做?有什么不可以做?这些都要协商。另外一个非常重要的事项,稍后请李家超局长补充一下,就是应急处理机制。因为我们大家都明白,在一个这样庞大的西九龙高铁站,其实等如任何的机场或港口,如果发生一些特殊事故、一些紧急事故,无论发生在哪一边,究竟应该怎样处理?因为我们说的是一个禁区,而且里面有香港的口岸区,有内地的口岸区。那些紧急的机制都需要去处理。或者请李局长补充一下。

保安局局长:有几项相关的事宜。第一是法律的分工,刚才也有说在「内地口岸区」会行使内地的法律,但是有一些特定的事宜,在我们新闻稿所说的第五点和第六点所指的,是行使香港的法律。那么法律的分工,是第一项相关的事宜。第二,在「内地口岸区」,因为容许内地执法部门去行使内地法律所赋予的权力,这一项亦要经过人大常委会批准,然后我们才可以去落实内地口岸区真真正正的运作事宜。第三是关于「内地口岸区」实际运作架构,其实在我们的新闻稿中的第四点亦谈到派驻单位,这个就是在实际运作「内地口岸区」时执行的通关架构。这些就是刚才我们所提的一些相关事宜。

记者:想问法律基础方面,其实之前是由袁国强司长提出,我们可以根据《基本法》第二十条,即是取得人大授权去香港做「一地两检」。但如果现在,即是刚才特首都说到之后会再公布,是否代表政府会再看其他条文,而不根据第二十条寻求人大授权的意思?那么,你们是否有第二条《基本法》条文做一个后备?另外,就是刚才说到要等人大批准之后才公开整份《合作安排》,其实除了尊重之外,有没有实质根据甚么法律不可以得到他们批准前就公布《合作安排》让香港人知道?另外,刚才陈帆局长提到可以说的都说了,那么有甚么是不可以说的?里面有甚么未公布?因为去到人大批准后,来到香港立法会立法,不能再推翻人大决定,会否可确保现在未公布的《合作安排》里没有一些条文是香港仍然对于它有争议?

行政长官:就着法律基础,我刚才已经说了。在我们整个过程里,是一段很长时间与内地反覆讨论,一直到七月二十五日我们公布「三步走」,但最终作法律决定而赋予《合作安排》达成「一地两检」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所以我刚才已经说了,我们要稍后看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处理方法,才再作公布。第二,这种公布安排其实不是新鲜事物,很多时特区政府或其他政府会签订一些双边协议,有时是不会立即公布法律文件,因为它要经过各自的法律机关,有时我们叫rectification这过程才会全面公布。但我可以说,其实没有甚么实际内容未公布,大致上都用我们的方法以一个新闻公报向大家介绍了内容。早前七月二十五日的文件去到刚才说的地方时──究竟「内地口岸区」里有甚么事项要用香港的司法管辖权、香港的法律──今次都已列举给大家看,这些当然是由《合作安排》的文本里抽出来,所以应该没有甚么未公布。不过,陈局长比我更熟悉这些文本,或者他可以证实一下。

运输及房屋局局长:我们刚才说,我们尽可能可以说的都说。以我们的理解、分析,可以说的都说了,所以行政长官没有说错。大家都清楚记得,由我们七月二十五日说到今天,其实大家最关心都是「内地口岸区」的事,所以我们基本上将「内地口岸区」,有什么例外的,有什么技术上、法律上的安排,我们都清清楚楚说了出来,基本上原因就是如此。

记者:想问就是今次签署了这个合作方案,其实签完后是否已经排除所有问题,可以顺利去到「第二(步)」和「第三步」?另外,就是想问现时大部分可以公布的已经公布,既然可以公布的已公布了或大部分内容都已公布了,为甚么不全盘拿出来给香港人看?即是同时有甚么是香港人不知道的?即是暂时是不可以知道的?

运输及房屋局局长:或者我尝试回答,其实行政长官已说得很清楚。任何的合作协议、任何的谈判,以及我所理解律政署就著一些法律的合作文件都是采取类同的处理。这个态度第一如行政长官所说,是对双方的互相尊重。因为当一件事还未落实、未完全大家确认,单方面出来说,我相信大家都理解,这不是一个适当的做法。第二,因为这个《合作安排》亦需要上报国务院以至人大常委,它予以通过并决定批准确认,所以有一个程序我们需要经过。这对任何一方都是相对君子或淑女的做法。我觉得这是放诸四海皆准。如果有两个单位正在商谈或讨论中,都不会单方面出来说。这是我们采取觉得适当的做法。

行政长官:至于你的问题,接着下去是否已经会排除所有困难,会很顺利呢?这并非完全可以掌控在我们手中,因为第一,要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当然一个立法机关一定会很详细去看这套《合作安排》,从而作出决定。不过,我们也有相当多的信心,因为过去一段时间都有不断审视、磋商的工作。反之,回来的「第三步」就是困难所在,因为本地立法工作要经过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好像通过其他法例一样来通过这条有关实施「一地两检」的本地法例。大家看到过去一段时间,所有有争议性的事项去到立法会都不是那么顺利,并不太容易通过。不过,我希望立法会,特别是非建制的议员能够明白,既然已经启动「三步走」的「第一步」,而广深港高铁香港段的通车是有一个期限的,我们已经完成工程的百分之九十七,现时很有信心在二○一八年第三季能够开通,市民亦有这个期望可以早些开通高铁,所以我希望当我们本地法例上立法会时,亦相对比较顺利可以通过。

记者:刚才林太都说到那个决定是由人大赋予,但是我想问如果人大过了之后,本地立法的修改空间还存在吗?即是如果他日立法会提出的建议违反了协议或提出一些协议里没有的,那又是否可行?是否需要再去到人大那边再讨论一次?

行政长官:这套「三步走」的安排去到「第二步」,当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一个决定,批准了这个《合作安排》之后,仍然是需要香港特区进行本地立法加以落实,所以无论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是如何,如果不能够在本地立法的话亦难以落实。当然你说在本地立法过程里真的有些每个人都看不到的地方,在本地立法过程里看到是可以改善本地立法那个法例,而与我们签订的《合作安排》吻合,那当然没有问题。但如果《合作安排》里的文本与大家在立法过程里看得到,例如改善措施,是有分别的,那当然要回到全国人大常委会再讨论。这个只是我从立法过程跟大家解释。不过以今日我们经过这么多年的讨论、过去数个月的酝酿,我看到这个《合作安排》的框架其实可以满足到我们有效落实在西九龙总站「一地两检」的工作。

记者:想问关于粤港合作会议的问题。刚才聂局长就说在加强人流、物流、资金流、资讯流时要有一些创新和突破,你的意思是不是即是说因为内地法制不同,我的理解可不可以说内地有些比较封闭的法制,可以说会影响这几个「流」的加强方面?以及你说有些具体工作,甚么叫具体工作?以及,刚才林太你说已经向马省长提请,说可能会有一些立法会议员上大湾区做一个考察团。那你会否现在游说一些非建制派议员参加,不会杯葛这个考察团?

行政长官:我或者先回答第二部分问题。提出到大湾区考察不是说作为行政长官的我提出我想组团,所以现在问了省长,省长同意,于是我要去问立法会议员,并不是这样。而是早前我了解,立法会至少有三个相关事务委员会对大湾区有兴趣,而这三个事务委员会至少有两个是非建制议员做主席,他们自己内部问了这三个委员会的议员有没有兴趣到大湾区考察,得回来的答案好像颇正面积极,所以我收到这个信息指立法会想组团到大湾区考察,今日我只是转达立法会想组团考察让广东省省长知道。省长正面积极的回应,我会转达给立法会。我实在不打算由我带团,我自己会去考察,但我觉得立法会议员可能倾向喜欢自己去考察,正如早前他们到过广东省考察东江水水质的管制工作,都是类近性质。不过既然今日开粤港合作联席会议,大湾区亦是我们的焦点,我亦有责任将立法会议员的建议转达给省长知道。

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有关你第一个问题,因为现时在大湾区内,广东省、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是在一国之内有两种制度,另外有三个关税区,现时的做法是因应制度本身衍生相关政策安排。但如果我们要进一步发展,例如要建设一个国际科技创新中心,人员的流动、资金流动、信息流通是很重要的。现时而言,在资金的流通上,根据现时的制度,香港的研究资金可能可以到内地,但内地的研究资金在现时制度下未必能来到香港。这些问题需要在政策和制度上寻求调整和突破。有些问题省政府可以处理,但有些可能要在国家层面、中央层面才可以处理到。另一方面,在物流方面,货物的流通牵涉到不同关税区,现时政策下,每个关税区有它本身的货物通关安排,有甚么空间可让物流方面更畅通呢?我们需从这个角度思考,在现时「一国两制」下,大家有(不同)关税区的情况下,可以有一些新安排,让这些流通更畅顺。

记者:林太你好,想问回看刚才公布的新闻稿,指内地执法人员在「内地口岸区」那里有出入境、边防检查、海关、检疫,执行这些事情,可否说清楚究竟刚才所提到的相关事情包不包括其他刑事执法权,例如内地人员可否在那里拘捕一些嫌疑犯,拘捕人?以及,之前七月时公布「内地口岸区」就有西九龙总站四分之一面积那么大,但今次的新闻稿就没有提到,想问这面积是否会有调整?是否会更大?

行政长官:我请保安局局长讲第一条问题,陈局长回答你第二部分。

保安局局长:多谢行政长官。我们谈及「内地口岸区」法律适用性的时候,其实我们所说的是「内地口岸区」整体是使用甚么法律。除了我们在新闻稿说的第五和第六(个事项)之外,都是在行使内地法律。所以,如果我们谈治安、刑事法律,都是行使内地法律。这个在多次立法会或者在立法会文件中我们都有解释。扼要地说,即是说除了我们在新闻稿内第五和第六个事项是使用香港法律之外,其他就用内地法律。那么任何内地单位就是按照自己在内地法律所赋予的权力去做它的工作。第二个问题我交给陈局长。

运输及房屋局局长:多谢李局长。「内地口岸区」的面积,我们与内地商讨时,其实目的都希望以必须、必要的原则去处理。虽然西九龙高铁站有这么多层、这么多地方,但始终香港地小,我们要尽量用得更好。基本上,就着执法需要,需要有多少人员在内里操作,考虑到人流有多少,包括等候高铁列车的车间有多少人要等候,所以基本上不会随意把它加大,我们七月二十五日所说的大小和今天我们所理解的没甚么分别。

行政长官:不过我想补充一句,既然这位朋友提到新闻稿第四段有关内地派驻人员方面,过去几个月的讨论我听到有些很不准确、很不正确的看法,指广深港高铁香港段西九龙站进行「一地两检」是中央给我的指令、是配合内地工作,这完全是错误的。事实上刚刚相反,做这个「一地两检」是中央及中央相关部委去配合香港兴建这条高速铁路,希望能够与内地这么庞大的高铁网络互连互通,从而得到经济、社会、人流方面的效益。而为了要做「一地两检」派驻在西九龙总站的各方面执法人员,大家可以想像,在第四段我们说这些执法人员只能够按着内地法律在「内地口岸区」履行职责,不进入「内地口岸区」以外的区域执法,实际上他们根本不会离开「内地口岸区」。你知道「内地口岸区」在地库第三层,所以这班内地执法人员来香港工作是不见天日的,他们不可能到地面「抖抖气」或看看香港情况是怎样,他们当班完毕就要回去。另外,由於它在地库,我们的消防安全亦不容许在此煮食。因此你想想在这里当值的内地执法人员,现在他们的伙食真的不太理想,我们亦在研究怎样派送饭盒,诸如此类。在这样的实际情况之下,如果香港人还认为这是强行要你接受的做法,我便觉得不太公道。我作为行政长官都要说一些公道说话,真的是内地有关部委在中央支持之下配合我们的工作,今日大家看到来见证我们签署《合作安排》,除了有国务院港澳办之外,亦有口岸办,亦有海关总局质检的同事,亦有中国铁路总公司的同事,全部都是在过去一段很长的日子帮忙配合我们的工作。

保安局局长:容许我补充一点,我们设立「内地口岸区」,内地单位也说得很清楚,现在「内地口岸区」在香港使用的运作模式,和在内地任何一个口岸的运作模式是非常类似,他们不会做多於平时在口岸区所做的事。那么就是说,他们在原则上将一个内地口岸区的日常运作,同样地在我们西九龙总站去实行,是这样的意思。

记者:想请问一下,刚才林太说法就是,最终赋予法律的决定都是由人大常委会作出,其实这说法下,我想问《合作安排》中有没有提过任何法律条文?有没有写明用甚么条文?如果人大其实最后通过的时候,是否已经变相达到一个释法效果?那么香港的司法管辖区是否没办法去challenge这决定?另外,还想问问现在如你所愿通过了这个没有约束力的议案,其实stamp duty方面何时会再上立法会让他们审议?

行政长官:有关于我们在立法会的议程,我现在请政务司司长讲讲,因为大家知道他每星期都要见内务委员会主席和副主席。我简单再说,在《合作安排》中没有谈到你刚才所说的援引《基本法》、法律的问题,但很清楚说明我们需要走最后一步,即是要有本地立法工作来进行。

政务司司长:关于《议事规则》方面,大家都知道,立法会建制和非建制议员都正在为这件事进行接触、正在商谈,我们会密切留意着。事实上,大家都看到最近形势,的确很多(立法会)议程的讨论时间拖得很长,最近有关能源产品标签效应(的修订条例草案)的讨论,一个很简单的事项,没有甚么争议的都商谈了十四小时。另外,很明显亦都有些泛民议员、非建制派议员都表明说,希望能够阻碍(修订)《议事规则》的进展,不排除继续「拉布」,我们很关心这些情况。所以我们一定要留意事态发展,而最重要的是,若我们有任何政府的条例拿出来的话,我们都要考虑这些因素,如果是「拉布」的话,我们都推动不了工作,那么我们的局长要衡量实际情况。我们会密切留意动态。

记者:想跟进法律基础问题,就是林太刚才说到法律基础,最终都要由人大常委会作出这个法律决定。这是否代表法律基础就是来自人大的法律决定?我们还是否需要援引一些《基本法》条文令到香港可以租出这土地?

行政长官:我并不是这样说的,刚才我想回答但却忘记了,这并不是一个释法问题,不要随意引入所谓释法的形容引起不必要误会。事实上,整个「三步走」工作就是为「一地两检」安排提供最坚实的法律基础,因为我们知道香港是法治社会,亦有不少人会从很严谨的法律角度看所有在香港进行的安排,所以当我们做完一个《合作安排》的时候,我们会去全国人大常委会寻求这个决定,从而能给予它法律效应。但最终它都要回来做本地立法工作才可以落实「一地两检」的工作。

(请同时参阅答问全文英文部分。)


2017年11月18日(星期六)
香港时间21时44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