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ump to the beginning of content

border image

新闻公报

border image
立法会三题:防止政府机密资料在二○一七年行政长官选举期间外泄

  以下是今日(三月一日)立法会会议上郭荣铿议员的提问和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谭志源的答复:

问题:

  据报,二○一二年行政长官选举期间,有曾任行政会议(行会)成员的候选人涉嫌违反行会保密原则,在一个选举论坛中泄露行会讨论的内容。此事当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二○一七年行政长官选举将於本月二十六日举行,而提名期将于今天结束。争取提名的人士包括数名前任行会成员而且属前任司局长的人士,而他们的竞选团队成员及顾问当中,亦不乏现正或曾经出任公职的人士。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有否采取措施,防止二○一七年行政长官选举的候选人,以及他们的竞选团队成员和顾问,泄露因公职而获悉的政府机密资料;如有,具体的措施为何;如否,原因为何;及

(二)有否研究,当出现了第(一)项所述泄露政府机密资料的情况时,政府可援引哪些条例及规定追究有关人士的责任,以及有关的罚则为何;如有,详情为何?

答复:

主席:

  就议员的提问,经谘询相关办公室及政策局后,我综合回复如下。

  政府对于确保政府机密资料不会泄漏,有严格的规定。根据《官方机密条例》(《条例》)(第521章)第III部,政治委任官员及公务员均属条例下订明的「公务人员」,因此他们均须遵守该条例适用於「公务人员」的规管条文。根据《条例》,任何公务人员如在没有合法权限的情况下,作出一项具损害性的披露,而所披露的是凭借他作为公务人员的身分而由或曾经由他管有,并关乎保安或情报的资料、文件或其他物品,即属犯罪,最高可处罚款$500,000及监禁两年。如政治委任官员或公务员擅自披露政府资料而构成公职人员行为失当,他们亦可能干犯普通法下的「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行。

  此外,《公务员守则》第3.4段列明,公务员以公职身分取得的资料只可用作已核准的用途。他们不得披露在执行职务时或以公职身分通过保密方式从他人取得的文件、资料或信息。公务员亦须根据其聘用条款,遵守政府制定的行政规例及指令。任何公务员如未经授权而披露政府机密资料,可被纪律处分,在某些情况下甚至可遭刑事检控。

  就政治委任官员方面,《政治委任制度官员守则》列明,政治委任官员因受聘於政府而取得被《条例》列为不得公开的所有机密资料、文件或其他物品,在他们离职后仍会受有关条例规限,不可公开政府机密资料;换言之,政治委任官员离职后仍须遵守《条例》的相关条文。

  有关行政会议的保密机制,根据《基本法》第54条,行政会议是协助行政长官决策的机构。行政会议成员有责任遵守保密原则。具体来说,根据《宣誓及声明条例》(第11章)第18条,行政会议成员须於出任成员前作出「尽职誓言」,承诺「除获行政长官的授权外,决不向任何人泄露行政会议的议程、所讨论的内容及情况以及基於行政会议成员身分而获得的任何文件,或获知的任何事情,不以职务之便谋取私利或协助他人谋取私利,并就行政会议作出的一切决定,负起集体责任」。

  保密原则其中一项重要基础,是确保行政会议成员在没有压力下畅所欲言,坦诚地向行政长官表达意见,从而让行政长官在作出政策决定前考虑多方意见,充分衡量利弊影响。由此可见,保密原则关乎行政会议的有效运作,必须恪守和严格执行。如有任何行政会议成员违反保密原则,行政长官可就实际情况采取适当行动,包括劝喻、警告、免除职务以及采取法律行动。任何行政会议成员如未经授权而披露政府机密资料,有关人士可能须负上侵权法的保密法律责任,亦可能干犯普通法下的「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行。

  至于选举法例方面,根据《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第554章)第26条,任何人为促使或阻碍某候选人或某些候选人当选,而发布关于该候选人或该等候选人且属虚假达关键程度或具误导性达关键程度的事实陈述,即属在选举中作出非法行为。一经定罪,最高可处罚款$200,000及监禁三年。

  如果发现有违反上述规定及法例的情况,政府当局和选举管理委员会定必作出适当跟进;如有需要,亦会把个案转介执法机关调查处理。


2017年3月1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3时5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