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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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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九题:雷动计划

  以下为今日(十一月二日)在立法会会议上葛佩帆议员的提问和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谭志源的书面答复:

问题:

  早前,有一名学者就二○一六年立法会换届选举发起「雷动计划」,透过协调参选名单,以及在投票日向参与计划的选民发放民意调查(民调)数据和建议的投票名单,以便他们作出策略性投票,以期增加某阵营的当选候选人数目。据报,有7名候选人基於雷动计划所发放的民调数据,分别於选举日前数天宣布「弃选」。有不少市民认为,雷动计划令选民不依其真正意愿投票,因此对其他候选人不公道、有操控选举结果之嫌,以及严重影响选举的公平性。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有否研究雷动计划有否违反与选举相关的法例和指引,包括《选举管理委员会条例》(第541章)、《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第554章)和《立法会选举活动指引》;若有研究而结果为否,理据为何;若研究结果为有,当局会否进行调查;若会,如何进行;当局会否检讨有关法例,杜绝利用民调结果在选举投票期间进行不公平的配票或拉票活动;

(二)鉴於第554章订明,「选举广告」包括任何为促使或阻碍一名或多名候选人在选举中当选而公开发布的讯息,当局有否研究(i)雷动计划有否发布选举广告,以及(ii)有关候选人须否就有关广告申报选举开支;若有研究而结果如此,有关的考虑因素及选举开支的计算方法为何;若研究结果为否,理据为何;当局会否检讨「选举广告」的定义,以及制订更清晰的选举开支计算方法,以确保选举公平地进行;

(三)鉴於上述7名宣布弃选的候选人曾呼吁选民投票予某些其他候选人,当局有否评估(i)有关行为有否违反有关的选举法例、(ii)此类呼吁是否属选举广告,以及若属选举广告,(iii)哪些候选人须就有关广告申报选举开支;若有评估而结果为否,理据为何;及

(四)当局会否检讨相关法例,加强监管在投票日进行关于投票意向的民调及发放民调结果事宜,以免影响选民的投票意向及选举结果?

答复:

主席:

(一)至(三)《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第554章)与《立法会选举活动指引》(《指引》)对「选举广告」及「选举开支」已有清晰的定义及指引。「选举广告」是指为促使或阻碍一名或多於一名候选人在选举中当选的任何形式的发布;「选举开支」则是指候选人或代表候选人的人士,於选举期间之前、之后或选举期间内,为促使有关候选人当选或阻碍其他候选人当选而招致的开支。个别开支项目是否应当作选举开支,应视乎有关个案的情况而定,亦应按每项开支的实际用途,并考虑开支的性质、其招致的情况及环境。

  《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第554章)与《选举管理委员会(选举程序)(立法会)规例》(第541D章)列明有关选举开支及选举广告的规定。任何人如没有遵从有关规定,即属犯罪。选举管理委员会(选管会)在收到涉嫌违反选举法例的投诉后,会转交相关执法部门跟进。执法部门定会严肃处理有关投诉。

  根据《立法会条例》(第542章)第42条,候选人只可以在提名期结束前撤回提名,提名期结束后并没有所谓「弃选」机制。因此,个别候选人即使公开宣布「弃选」,仍然需要符合选举法例中,包括选举开支、选举广告及其他所有规定。

(四)根据《选举管理委员会(选举程序)(立法会)规例》(第541D章)第96(7)条,任何人士或机构如没有选管会的批准,在禁止拉票区内进行票站调查,即属违法。选管会已就票站调查制订指引,并详列於《指引》第‍十‍五‍章。申请人士或机构须作出法定声明,承诺遵守有关进行票站调查的条款及《指引》。

  社会上有不同意见关注各种形式的选举民意调查,亦有意见认为应加强法例规管。我们乐意就此课题听取意见。如有需要,亦可安排在立法会政制事务委员会就具体事宜作详细讨论,以进一步检视现时法例的安排。


2016年11月2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6时57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