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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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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会见传媒谈话全文(四)(只有中文)

记者:如违反这个声明会有甚么后果?

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声明本身是一个法律的要求,这是在《宣誓及声明条例》里面的一个声明。大家一阵子回去后可以看看现在提名表格内载有的法律后果,若是false declaration(虚假声明),是有刑事的责任。因为这是法律上的声明。

记者:既然局长你也提到确认书是声明的延伸......

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它不是声明的延伸,它是选举主任要确定声明的内容,当参选人签的时候要清楚明白内容是甚么而索取的进一步资料。

记者:既然要确认的内容是基於同一个ground(理由),既然已签了声明,为何要签多一份确认书?

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因为近期出现了一些关注,一方面有人签了声明,但另一方面他的表现,特别是拥护《基本法》,似乎有所出入,那么究竟他签的时候是否真的清楚明白这声明要求他拥护《基本法》的内容,选举主任有权责去索取进一步的资料,即要当事人澄清及确认一下明白内容。

记者:......被视为拥护《基本法》?

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提名期的要求就是刚才所说,过往都是这样,填表格时要签法定声明。现在,选举主任有需要时,我相信是会向相关参选人索取进一步资料来确认参选人是明白声明的内容,就是这样而已。至于你讲的其他问题,提名期完结后才去处理的,便以选举条例里相适应的地方处理。

记者:针对提名期,政党只签声明而不签确认书,究竟会不会没有提名......

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这不是机械性的。譬如,提交提名表格,签声明而不签确认书的话,首先在逻辑上、常理上是不容易理解的,因为他本身都愿意签一个有法律后果的声明说会拥护《基本法》,只不过想确认一下他是否明白内容和法律后果,特别是《基本法》的三条内容。按道理他拥护《基本法》是没有理由不确认的,这是第一点。

  第二点,刚才所讲,若他没有签回确认书的话,选举主任是会与他作沟通。过程中,选举主任从参选人所获得的资料来决定提名是否有效,这要看个案本身。

记者:但会否影响参选资格?因为不说清楚的话,市民是不会明白的。

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所以我刚才就是说,若法例的要求是要签署一个声明,然后选举主任根据法律所赋予的权力,要求(索取)进一步的资料,而当事人拒绝时,选举主任是会了解拒绝的原因、有甚么考虑等,然后确定提名程序是否符合法例上的要求,就是说符合所有条件,这要看个案本身。选举主任亦会根据所得到的所有客观资料,包括参选人所提供方方面面的资料,作最后决定。正如我所说,选举主任的决定是一个法律上的决定。当然若任何人对任何有公职的人员在法例上所赋予的权力而行使的决定有质疑的时候,我们有法律和司法的制度来跟进和处理。

记者:若果不签,亦拒绝向选举主任再披露呢?

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这要看个案本身,这不会是自动或机械性的得与不得,选举主任会与相关的参选人沟通,了解索取进一步资料进行这个确认书程序的时候,为何拒绝呢?然后看当事人的回应是怎样再作决定。现在我们不能够一一评论这么多种的回应方式,我想选举主任要视乎个案情况。但正如我刚才所说,(第一,)这个确认令参选人本身清楚法律的内容和后果;第二,方便选举主任可以履行职责;第三,也方便选民了解该参选人的立场到底是怎样,我相信这个步骤既合乎现行法律上的权力和程序,亦令选举的公正性和诚实更进一步,所以特区政府方面也认同选举管理委员会和选举主任作这个安排。

记者:「港独」和「自决」是否算违反《基本法》?

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这不是我今天要回答的问题,因为你这是抽离了选举范畴的一个普遍性的问题,普遍性的问题我不能够回答你,我只能回答与选举法例有关的事情。

记者:其实你这事是与选举有关的......因为声明......

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声明要拥护《基本法》。

记者:提出「港独」、「自决」,你觉得这是否违反《基本法》?是否会令到他们不能参选呢?

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是否能够参选,或提名是否有效,这是选举主任根据所收到的表格和进一步的资料作的决定。过程中若他需要寻求法律的意见时,当然我们律政司的同事一如既往在很多选举的事宜上,向选举主任提出一些法律的意见,然后选举主任才会作一个最后的决定,这个过程中我相信选举主任在索取进一步资料的同时,会尽量了解参选人的情况和他的困难在哪里,为甚么一方面又愿意签署声明拥护《基本法》,但另一方面又对确认明白内容有困难,我相信选举主任会与他沟通。

记者:由谁决定是否违反《基本法》?

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这不是说是否违反《基本法》,而是说是否符合法律上一个提名是否有效这个步骤,这个权力在选举主任那里。选举主任在决定的时候,要根据一些法律上的规定,包括要有提名表格中多种要求和需要签署声明书,这是现时已经有的,这个过程中不但(要符合)声明书的内容,正如我刚才所举的例子,如通常居住;(又例如)有些人的样子看起来可能很年轻、不像二十一岁,身份证是怎样,说不定可能有些东西需要跟进和索取进一步资料。这方面选举主任根据过往的规定向参选人索取进一步资料,在决定提名是否有效的过程中,(选举主任)需要satisfied,即自己满意参选人符合提名的条件,才会作出提名是有效的这个决定,过程中需要索取所有法律上规定的资料,有需要时索取进一步资料,这是法律赋予给他的权利,得到全部(资料)后便可作一个决定,若他在过程中发觉需要寻求法律要见,协助他作一个法律上决定的时候,律政司的同事会辅助他作这事。

记者:之后会否公开说一个候选人为何......

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这在现行的程序已经有。现行的程序是,若一个人的提名是没有效的时候,选举主任是会有所交代的,这是一直都有的(安排)。

  我已尽量回答大家的问题,大家今晚可以上网再看确认书、书面声明的内容,大家可以进一步了解选举管理委员会的要求是甚么。多谢各位。


2016年7月14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23时5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