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ump to the beginning of content

border image

新闻公报

border image
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会见传媒谈话全文(二)(只有中文)

记者:这个安排跟四年前有甚么不同,对港独候选人是否是落闸?

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我们的法律在这方面的要求,是在提交提名表格时,要同样签署一个声明,这个要求是一以贯之,即是历届都有这个要求,原因是《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指出,如果当选后也要宣誓才可以就任,这个拥护《基本法》,以及效忠特区,都是《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的),需要当选的人士在十月份作出宣誓,所以在本地法例中,在他参选时已经需要作出声明,这个是一直都有的。

  大家都留意到今次选举管理委员会最主要是关于在声明中表示会拥护《基本法》这个法定条件的要求,选举主任有责任澄清究竟参选人是否清楚明白所谓拥护《基本法》的法律要求,以及相关的后果和责任。所以这个部分亦都是选举主任根据现行法例里面所赋予他的权力和责任,要求参选人提供进一步的资料,这些都是法例上列明的。所以这个确认的步骤是要索取进一步资料的程序,这个亦都是现行法律里面赋予选举主任的权力。

记者:今次的新安排是否政治审查参选人的政治主张?你提到港独明显已经违反那些声明所指的,但自决这方面,有没有(违反)呢?如果这些团体在参选时不肯签,是否不可以参选?

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其实就你所讲的各式各样的政治理念,是五花百门的,但是法例的要求是很清楚只有一样,就是要参选人签署声明表示他会拥护《基本法》,所以跟进的确认手续都是进一步索取资料,以确认参选人在签署声明表示他会拥护《基本法》时,他是否清楚明白《基本法》是有第一条、第十二条以及第一百五十九(四)条,就是这个意思。所以如果参选人确认明白的话,便签署确认书予选举主任。至于他参选成为候选人之后的言行等等,当然整套选举法例有很多其他的规管安排,但我想强调的是,选举主任今次会进行的索取进一步资料,都是在现行法律里面,根据我所讲的关于作出声明的步骤,作为符合提名有效的条件,协助他作出是否符合(提名)的决定。

记者:如果参选人不签,是否连入场券都没有?

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我相信任何人如果愿意签署一个有法律要求、责任和后果的声明,即是说他会拥护《基本法》,我相信他无论在任何场合、或者任何形式,他都应该有一个一致的立场,就是会拥护《基本法》,所以如果选举主任要去进一步澄清拥护《基本法》,确认参选人在签署时明白《基本法》有第一条、第十二条以及第一百五十九(四)条,我相信凡是拥护《基本法》的朋友都应该没有问题去确认这一点。

记者:就港独或者自决这些主张,是否政治审查?

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绝对不是任何的政治审查,因为这些都是选举主任根据现行法例赋予他们的职权范围内所作的事情,他们每一个步骤都是严格依照法律进行,大家都知道香港的选举制度和法律是十分严格的,无论是选举管理委员会,是一个独立法定机构;选举事务处,是一个执行机构;以及所委任的无论是票站主任或者选举主任,他们所作的安排和决定都必须在法律框架下进行,不能够超越。他们所作的任何事,最终都要对法律的规定负责。如果有超越范围的时候,当然香港有健全的法律和司法制度,任何人有需要时可以提出司法覆核,所以不存在任何政治打压,亦是不可能的,因为他们必需依照法律办事。

记者:有法律界背景的议员表示当中没有法律依据,因为本身如果违反《基本法》不是刑事,但现在却有一个罪名是虚假声明,是否要这样不算光明磊落去处理?

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不会,这是非常光明的,因为选举是要在公开的情况去进行,这是原则之一,所以声明本身是在法例中有提到,过去多届选举中,我们都有在选举事务处网站登出;选举管理委员会今日发出的声明亦提到确认书会上载至网站和在各处派发。即是说在星期六正式开始之前,已经让公众知道当中的要求是怎样,这是第一点;第二点是,这个法律依据我刚才讲得很清楚,主要有两点,第一点是法律上,现行和过去都一样,要求提名是否有效,是必须要同时提交一些东西,简单来说,例如交支票或者按金,这是其中一个要符合的条件,另外亦需要签署刚才所提的声明,这份声明是一向需要签署的,不签署声明代表提名手续未完成,即是没有有效的提名,不能够成为候选人,这是过往一直的要求。选举管理委员会现在是就这个要求去进行程序,然后选举主任根据同一套的选举法例赋予的权力向参选人索取进一步资料,协助他作出一个法律上的决定,这个决定是法律赋予他有权索取进一步资料,所以索取这些进一步资料的手续,选举主任是有法律权力去做,所谓的法律基础就是这两点。

(待续)


2016年7月14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22时3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