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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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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二题:委任平等机会委员会主席

  以下为今日(六月一日)立法会会议上何秀兰议员的提问和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谭志源的回复:

问题:

  政府於本年三月十八日公布委任陈章明教授(陈教授)为平等机会委员会(平机会)新任主席时,有关的遴选委员会称赞陈教授「就推广平等机会具有清晰的视野、热诚及承担」。然而,陈教授於上任前接受传媒访问时表示,同志平权运动「并非理性的政策讨论」,立法规管性倾向歧视是「最不可取的」。他又指出,在推广平等机会方面,平机会在可能的范围内应与政府立场一致。此外,他明言自己「临近退休,闷闷哋,不如试下热厨房」,而且他承认对现行反歧视条例并不熟悉(例如他误以为现行的反歧视条例已能够保障性小众不受歧视,以及把「性别认同」与「性倾向」混淆)。有评论指出,陈教授的言论反映他在决定走入热厨房之前,并未理解推动反歧视工作的争议性,亦对维护弱势群体基本权利缺乏承担。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鉴於招聘平机会主席的广告所列申请人条件包括「对推广平等机会具有相当的承担」,当局是否知悉遴选委员会有否与负责招聘工作的人事顾问公司,商定如何评估申请人是否符合该条件,例如测试申请人对人权工作的认识程度和经验,以及申请人能否反映被歧视弱势群体的声音;

(二)鉴於有意见认为两位平机会前任主席周一岳医生及胡红玉女士,在推广平等机会方面敢于公开批评政府工作的不足,甚至以司法覆核方式挑战政府采用的中学学位分配办法,当局是否知悉遴选委员会有否掌握任何资料,显示陈教授在推广平等机会方面的承担,不会逊於其前任人;及

(三)有否向遴选委员会成员了解,为何他们建议委任一位其后自认不熟悉反歧视条例,又自称临近退休,闷闷哋,不如试下热厨房的人担当平机会主席,以及政府会否为此提出补救方法,以免平机会的公信力受损?

答复:

主席:

  就何议员的提问,现回复如下:

  平等机会委员会(平机会)是根据《性别歧视条例》(香港法例第480章)第63条设立的独立法定机构。根据同一条例,平机会主席由行政长官委任,并须为全职。平机会在一九九六年成立。

  根据《性别歧视条例》,平机会主席及16位委员共同组成平机会的管治组织,执行平机会的职能及行使权力。平机会的职能包括执行四条现有的反歧视条例(即《性别歧视条例》、《残疾歧视条例》、《家庭岗位歧视条例》及《种族歧视条例》),致力消除歧视,促进平等机会及和谐,致力消除骚扰和中伤,处理投诉个案,向被歧视的受屈人士提供调解及其他形式的协助。

  自二○○九年起,政府一直透过公开招聘平机会主席,今次亦沿用同样的程序招聘新任主席。去年,政府成立了一个遴选委员会,并聘用人事顾问服务公司协助进行招聘工作,於去年九月十日展开为期三星期的公开招聘。人力资源顾问公司就所收到的申请及其他顾问公司认为合适的人选,进行专业分析并向遴选委员会作出报告。遴选委员会则考虑顾问公司的专业分析,及按照招聘广告中所列出的准则,评核每一位申请人,从中邀请有机会适合的人士会面。遴选委员会共考虑了144位人士,并最后一致认为陈章明教授是考虑的人士当中最适合出任平机会主席的人选。行政长官经考虑遴选委员会的建议后,委任陈教授作为平机会主席。

  正如遴选委员会在宣布委任陈主席当日会见传媒时所述,陈主席有丰富的公共服务经验,并曾服务政府多个顾问组织,对安老事务、卫生、福利及雇佣关系等各个范畴均有相当涉猎。他於获委任前担任的公职包括:安老事务委员会主席、最低工资委员会委员、独立监察警方处理投诉委员会委员、雇员再培训局「健康护理行业谘询网络」召集人及健康与医疗发展谘询委员会委员。此外,陈主席亦曾经担任联合国亚洲及太平洋经济社会委员会关于人口老化和社会发展问题的顾问,并曾在英国参与种族关系及社区工作,处理有关少数族裔的议题。

  政府于今年三月十八日宣布委任陈主席,陈主席於四月十一日正式就任。平机会是一个独立法定机构,依照四条反歧视法例所赋予的权力独立运作,政府不会干预平机会的日常运作。由於平机会负责监察四条反歧视条例的执行情况,而特区政府亦受反歧视条例所规管,我们认为政府不宜亦不应评论平机会的工作,包括平机会主席就平机会工作所发表的言论。

  我们留意到陈主席上任以来主动与不同持份者会面,也在不同场合接受传媒访问。我们相信陈主席会继续致力於平机会的工作,与其他委员共同带领平机会不偏不倚地履行其法定职责,并且积极在社会上推广平等机会的信息。

  每年平机会主席都会因应立法会政制事务委员会的邀请,向委员会简介平机会的工作情况。我们知悉陈主席将於本月二十日出席政制事务委员会的会议。届时,议员可以直接向陈主席了解平机会的工作要点并就此作出交流讨论。



2016年6月1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2时38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