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ump to the beginning of content

border image

新闻公报

border image
立法会十六题:「女士之夜」被裁定属性别歧视

  以下为今日(五月四日)在立法会会议上谢伟俊议员的提问和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谭志源的书面答复:

问题:

  近日,平等机会委员会(平机会)代表一位男士根据《性别歧视条例》(第480章)(《条例》)向一间娱乐场所的东主提出诉讼,指该娱乐场所举办的「女士之夜」(即男顾客须缴付比女顾客为高的入场费)属性别歧视。平机会获判胜诉。据报,一位前刑事检控专员指出,若有关方面执行《条例》时无视常识和合宜判断,浪费时间提出此类琐碎诉讼,反而会引致公众对《条例》反感。报道又指出,平机会新任主席曾建议娱乐场所同时推出「男士之夜」(即女顾客须缴付比男顾客为高的入场费)以「拉匀」给男、女士的优惠。香港酒吧业协会发言人指出,基於上述判决及建议,娱乐场所可能被迫在亏蚀的情况下举办男士之夜,以免误堕法网。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鉴於上述案件男事主据报仅因不满涉事娱乐场所举办的女士之夜未能吸引足够女士入场而向平机会投诉,以及鉴於女士之夜仅属娱乐场所促销手段,政府会否考虑参考上述前刑事检控专员意见,主动与平机会澄清或以其他合适途径跟进上述案件,以厘清《条例》的原意是否涵盖及该《法例》应否应用於女士之夜或类似的推销手法,即主要为了推广商品及服务而提供优惠;

(二)商务及经济发展局会否评估并征询酒吧业界,上述判决对酒吧业界、特别位於旅客经常到访地点(包括骆克道、兰桂坊及诺士佛台)的酒吧所造成的打击;该局有否评估在违反经济利益情况下被迫举办男士之夜或取消女士之夜对酒吧业界的影响;

(三)鉴於上述案件令各行业不少商户忧虑他们经常使用的促销手法(例如食肆提供母亲节套餐优惠,以至美发店及美容店向男女客户收取不同费用)会被指属性别歧视,因而有被提出诉讼风险,政府及平机会有何政策及措施,释除商界疑虑;

(四)当局会否建议平机会为相关行业制订指引,厘清除非商户有不合理或与推广促销不相称的性别歧视意图,否则一般以提供优惠为主要目的之营商及促销手法均不会被平机会根据《条例》提出诉讼;如会,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及

(五)是否知悉平机会日后考虑是否代表投诉人向商户提出诉讼时,会否参考上述前刑事检控专员意见,加重常识判断,以减低平机会被质疑矫枉过正、琐碎无聊甚至为做而做之风?

答复:

主席:

  就谢议员的提问,经谘询平等机会委员会(平机会)及相关部门后,现回复如下:

  平机会是根据《性别歧视条例》(第480章)第63条设立的法定机构,负责执行现行四条反歧视法例,并依照该等法例所赋予的权责独立运作。政府不会干预平机会的日常运作。

  平机会表示,根据《性别歧视条例》第28(1)条的规定——

「从事向公众人士或部分公众人士提供货品、设施或服务(不论是否为此而收取款项)的人,如借以下做法歧视一名谋求获得或使用该等货品、设施或服务的女性,即属违法-

(a) 拒绝向她提供或故意不向她提供任何该等货品、设施或服务;或

(b) 该人在正常情况下,会按某方式及某些条款向男性公众人士,或(如她属於某部分的公众人士)向属该部分的男性公众人士,提供具有某种品质或质素的货品、设施或服务,然而该人拒绝按相同方式及相同条款(或故意不按相同方式及相同条款)向她提供具有相同品质或质素的该等货品、设施或服务。(注)」

  《性别歧视条例》第28(1)条的规定适用於所有货品、设施或服务的提供者,包括酒吧、餐饮服务、酒楼食肆等等,目前法例并无为商业推广及营销的行为提供任何豁免。

  平机会表示,个别个案是否构成相关条例之下的歧视行为,需视乎个别个案的事实。但总括而言,在提供货品、设施或服务时,若仅根据顾客的性别而对其施以不对等对待,即可能属於违法行为。
 
  由於提问所述的个案的司法程序仍未完结,特区政府不宜作出评论。但鉴於社会上有人士对该个案所产生的影响表示关注,我们会邀请平机会考虑待个案完结后,就有关条文的实施情况进行检视,若有需要的话,亦可考虑向政府提出建议。

注:《性别歧视条例》第6条规定,上述性别歧视的条文同样地适用於男性及女性所受的待遇。



2016年5月4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17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