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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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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四题:鼓吹香港独立的言论及行为

  以下为今日(四月二十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林大辉议员的提问和署理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陈岳鹏的书面答复:

问题:

  近日有人宣称成立了一个以寻求香港独立(港独)为宗旨的香港民族党,引起各界关注。中央、香港特别行政区(特区)政府及建制派人士先后批评此举是违反《基本法》。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主任指出,该事件已远远超出言论自由的范畴,已经触及「一国两制」的底线,相信特区政府会依法处理,绝不能养痈为患。行政长官表示,特区政府施政时一直以港人优先,市民无须上纲上线,以港独主张来达到维护港人利益的目的。此外,律政司发言人回复传媒查询时表示,提倡港独违反《基本法》第一及十二条,律政司会密切关注事件,有需要时会采取合适行动。然而,香港大学法律学院一位教授表示,《基本法》只规管政府的权力,不约束普通市民。有泛民主派人士认为,任何人不会单纯因发表主张港独的言论而违反现行法例的任何条文。有评论指出,港独的主张出现与特区迟迟未按《基本法》第二十三条,立法禁止叛国、分裂国家等行为有关,因此香港有必要就第二十三条立法做好准备。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有否评估香港民族党是否合法组织;若有评估,结果及理据为何;若没有评估,原因为何;

(二)鉴於政府表明鼓吹港独的言论违反《基本法》,特区政府将「依法处理」,当局会如何及何时「依法处理」有关的言论;

(三)有否评估鼓吹港独的言论有否违反现行法例;若有评估而结果为有,涉及的法律条文为何,以及当局会如何及何时处理有关的违例事件;若不会处理,原因为何;

(四)会否向法庭申请禁制令,禁止主张港独的组织进行任何活动;若会,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五)有否评估为何有人鼓吹港独;若有,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六)有否评估有人发表鼓吹港独言论对香港的发展有甚么影响;若有,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七)有否调查香港市民对鼓吹港独的言论的反应;若有,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八)有否评估有否外国势力参与争取港独的行动和鼓吹港独;若有评估,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九)有否了解发表鼓吹港独言论如何触及「一国两制」的底线;若有,详情为何;

(十)有何具体措施和策略,遏止港独言论继续散播;

(十一)鉴於《基本法》第二十七条订明,香港居民享有言论、新闻、出版的自由,结社、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有否评估发表主张港独的言论有否超出《基本法》赋予香港居民的言论自由范围;若有评估而结果为有,详情为何;若评估结果为否,理据为何;

(十二)有否评估港独言论的出现,是否与特区仍未就《基本法》第二十三条立法有关;若有,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及

(十三)有否检讨特区政府过去推广《基本法》工作的成效,以及有何不足之处,以致有人提出违反《基本法》的主张;若有,详情为何,以及会如何改善成效;若否,原因为何?

答复:

主席:

  就林议员的提问,经谘询相关的政府部门后,现综合回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基本法》)是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特区)的宪制性文件,是国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宪法》)的规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所制定,目的是规定香港特区实行的制度,以保障国家对香港的基本方针政策,即是「一国两制」、「港人治港」和高度自治的实施。《基本法》的序言清楚阐明,香港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为了维护国家的统一和领土完整,保持香港的繁荣和稳定,并考虑到香港的历史和现实情况,国家决定,在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时,根据《宪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设立香港特区。

  《基本法》第一条清楚指出,香港特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基本法》第十二条又清楚说明,香港特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直辖於中央人民政府。

  行政长官、政务司司长及律政司司长早前已分别在不同的场合,重申香港特区是国家不可分离的部分。行政长官表明,香港特区是国家不可分离的部分这个事实、这个规定是没有任何时限的。《基本法》内订明的五十年不变,是指香港自回归祖国后,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变,并不是说主权在五十年之后可以变。

  政务司司长早前亦表明,香港从来都是中国不可分离的一部分,「一国两制」亦是一个宪制的要求,所以任何提出香港独立(「港独」)的言论,都是一件错的事,本质是违反了「一国两制」、违反了《基本法》,亦都完全是罔顾了香港七百万人的福祉。

  律政司司长亦表明,鼓吹「港独」的行动违反《基本法》相关条文,亦不符合香港特区的法律地位或其整体利益。一如所有涉及违反《基本法》或可能构成刑事罪行的行为,律政司会密切关注事件,并与相关执法部门保持紧密联系,在有需要时特区政府会采取合适的行动。

  香港是法治之地,任何人士不论年龄或背景,都必须守法及合法地行使其权利和自由。事实上,《基本法》第三章有关「居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内,第四十二条清楚列明「香港居民和在香港的其他人有遵守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的法律的义务」。当然,《基本法》第二十七条订明香港居民享有言论自由,但言论自由不是完全没有限制的。事实上,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九条,人人有发表自由之权利,但有关权利之行使,附有特别责任及义务,因此得予以某种限制,而且以法律规定,并为下列各项所必要者为限:(一)尊重他人权利或名誉;(二)保障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卫生或风化。《香港人权法案》第十六条亦有同样的表述。

  香港市民有责任维护国家的主权和领土完整,绝大多数人不认同任何「港独」的言行,也不愿意见到香港和国家、以及香港居民和内地居民的关系受损。特区政府再三强调,任何鼓吹「港独」的言行,均不符合香港的宪制秩序、不符合《基本法》的规定、不符合香港社会的整体和长远利益。



2016年4月20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5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