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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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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制及內地事务局局长会见传媒谈话全文

  以下为政制及內地事务局局长谭志源今日(九月十七日)出席「港台经济文化合作协进会」与「台港经济文化合作策进会」第六次联席会议后回应传媒提问的问答全文:

政制及內地事务局局长:不如先让我说我的理解,然后再回答大家的进一步提问。我相信过往几天的討论,大家最重要是建基於《基本法》的规定便会一目了然。其实世界各地的宪法或宪制的安排都要处理权力的来源、权力的配置和权力的制衡。若大家看《基本法》第二条,在特区內的行政管理权、立法权及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来源都是来自全国人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授权。这是权力的来源。

  有关权力的配置,大家看《基本法》第四章「政治体制」中,第一节关於行政长官、第二节关於行政机关、第三节关於立法机关,以及第四节关於司法机关,便可看到各自所拥有的权力是怎样配置,同时亦看到权力的制衡是怎样的。所以,我觉得过去几天的討论都是正面的,大家只要回归到《基本法》便可以。

记者:(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別行政区联络办公室主任)张晓明的言论激起社会这么多討论,是否激起千重浪?怎样理解为何要强调特首的地位是这么的超然,即有特殊的法律地位?

政制及內地事务局局长:(行政长官的)宪制地位可在《基本法》內看到。行政长官的宪制地位在(《基本法》)第四十三条已经提出,就是他是特区的首长。正如我所说,大家可从正面去看,过往几天的討论若可引发市民大眾对《基本法》有进一步的了解,我都认为是积极的。

记者:怎样理解「超然」呢?即他(行政长官)是否在中央之下、三权之上?张晓明的说法是否正確?

政制及內地事务局局长:我觉得只要大家看《基本法》,正如我刚才所说,第四十三条是很清楚地说明香港特別行政区行政长官是特別行政区的首长,这是宪制的地位,是《基本法》的条文上所赋予行政长官的宪制地位。

记者:即你的理解是张晓明主任所形容的(行政长官)地位是正確?

政制及內地事务局局长:我也细心看过张晓明主任的讲话內容,虽然他讲话时我不在场,我后来也有从头到尾看过好几次他的讲话內容。以我的理解,他所说的与《基本法》內所规定的香港特別行政区政治体制的设计,我觉得没有任何地方是与客观事实不符的。

记者:即你也认同行政长官(的地位)是超然的﹖

政制及內地事务局局长:我相信不需要纠缠在一些字眼上。正如我刚才所说,最重要是《基本法》条文的规定是很清楚的。若我们对字眼有甚么不同意见时,回归《基本法》所用的字眼和条文,我相信可以解决很多大家不清楚或有爭论的地方。

记者:行政长官和(终审法院首席法官)马道立大法官都要这样出来「解画」,你觉得他(张晓明主任)的言论是否真的令人有很多猜疑的地方?

政制及內地事务局局长:我昨天也有留意(马道立)大法官的讲话,他的讲话內容都是引述《基本法》的条文。所以正如我一开始时所说,大家回归《基本法》相关的条文,对特区政治体制,无论是宪制地位、宪制权力、宪制来源、宪制配置等,在《基本法》內都有很清楚的描述。若大家觉得过往几天有任何地方需要进一步澄清时,大家看《基本法》的条文,我相信便会一目了然、很清楚的。

记者:若你这样说的话,你觉得张主任是否需要出来澄清他的言论?

政制及內地事务局局长:这交给张主任(决定)。但我刚才所说,我看过他的讲话內容,总的来说,对《基本法》內所规定的宪制安排、政治体制的设计都是consistent的,即都是一致的,没有一些地方在客观事实上有出入的地方。当然在一些表述上,若大家觉得一些表述的字眼有不同的意见,我相信大家回归到《基本法》的条文和字眼,便能解释或澄清很多地方。最客观的做法是回归到《基本法》內的条文和字眼,我觉得是最容易处理过往几天的討论。多谢各位。

(请同时参阅谈话全文的英文部分。)

2015年9月17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6时04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