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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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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六题:立法会功能界別

  以下为今日(六月二十四日)在立法会会议上谢伟俊议员的提问和署理政制及內地事务局局长刘江华的书面答覆:

问题:

  据报,政务司司长在本月四日与数名本会议员会晤时,试图游说他们支持通过政改方案,並承诺若政改方案获本会通过,下一步可研究如何处理立法会功能界別议席事宜。此外,多名本会议员早前在《2015年选举法例(杂项修订)条例草案》委员会会议上,要求政府调整及优化功能界別组成及选民基础,以提高其代表性及认受性。更有议员指责政府一直因循苟且,拒绝优化立法会功能界別议席选举制度,令功能界別选举未能弥补立法会单由分区直选產生的不足之处,以致本港政制发展受窒碍。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有何计划处理立法会功能界別议席事宜;

(二)除了向上述议员作出上述承诺外,政府会否向其他议员作同样承诺,並说明有关研究的范围、路向,以及时间表;如会,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三)有否研究当局在本会就政改方案进行表决前,公布其研究处理功能界別议席方案,是否有助政改方案获本会通过;及

(四)在政改方案被本会否决的情况下,政府会否在本届政府任期內继续积极研究如何处理立法会功能界別议席事宜?


答覆:

主席:

  就谢议员有关立法会功能界別的各项提问,现回覆如下:

  根据《基本法》附件二,现时立法会共有35名功能团体选举產生的议员。各个功能界別的选民基础的划分由本地法例加以规定,载列於《立法会条例》(第542章)。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於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於香港特別行政区2012年行政长官和立法会產生办法及有关普选问题的决定》,在行政长官由普选產生以后,立法会的选举可以实行全部议员由普选產生的办法。

  二○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於香港特別行政区行政长官普选问题和2016年立法会產生办法的决定》(《决定》)。根据《决定》,《基本法》附件二关於立法会產生办法的现行规定不作修改;二○一六年第六届立法会產生办法继续適用第五届立法会產生办法。换言之,二○一六年第六届立法会將继续由70名议员组成,当中35名议员由功能界別选出,35名议员由地方选区选出。在本地立法层面,特区政府已向立法会提交《2015年选举法例(杂项修订)条例草案》,表明维持原来有关功能界別的选民基础的划分不变,就二○一六年立法会选举只作出所需的技术性修订。

2015年6月24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