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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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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三题:政府最高层的申报利益制度及获委任前的品格审查

  以下为今日(一月二十一日)在立法会会议上何俊仁议员的提问和政制及內地事务局局长谭志源的答覆:

问题:

  最近,有一名退休官员在职期间隱瞒收受他人的利益及贷款,因而被裁定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名成立,並被判入狱。该名官员的代表律师在法庭上指出,该名官员自二○○○年起已长期入不敷支及欠下巨债,在二○一○年时负债高达5,200万元。然而,他仍可通过相关的品格审查,先后在二○○五年及二○○七年获委任为政务司司长和行政会议成员。按照有关的利益申报制度,政治委任官员和行政会议成员无须申报其债务及法律责任。另外,现任行政长官也被指在就任行政长官一职前及后,收受一家澳洲公司总数接近5,000万元酬劳,为其提供服务,而按照《基本法》第四十七条,行政长官就任时应向终审法院首席法官申报財產。就此,行政机关可否告知本会:

(一)为了加强公眾的信心,当局会否修改有关的利益申报制度,规定政治委任官员和行政会议成员申报其债务、合约责任及透过私人公司或信託持有的资產,並定期抽查,以核实申报內容;若会,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二)政治委任官员品格审查制度的审查项目有否包括债务及法律责任;若有,为何该名负上巨额债务的官员可通过品格审查並获委任;若否,原因为何;有否评估该名负债累累的人可通过品格审查並出任政府最高层的职位,是否反映品格审查制度已崩溃;若有评估,结果为何;若没有评估,原因为何;及

(三)会否考虑在《基本法》第四十七条外订立制度,规定行政长官就任时申报財產並公开让公眾监察;若会,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就何议员的提问,经諮询行政长官办公室后,我获授权代表相关部门回覆如下:

(一)现时的申报制度规定,各级政治委任官员须具体申报他们在任何公司持有的投资、股份、直接或间接拥有的利益,担任任何公司的董事、东主或合伙人身分,以及如有参与私人公司事务的详情。各级政治委任官员也须申报其以个人名义拥有,或以其配偶、子女或其他人士、代理人或公司名义但实际由其拥有的投资和利益,或他们拥有受益人权益的投资及权益。

  各级政治委任官员按照《政治委任制度官员守则》的规定申报的投资和利益,亦以订明表格的方式存放在各个有关的办公室或政策局的网站上,供公眾查阅。有关的申报须每年更新。

  行政会议设有严谨而行之有效的利益申报制度,目的是为確保行政会议成员向行政长官提供意见时公正无私和不偏不倚。该制度主要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定时定期的申报,每位行政会议成员均须在上任之时和其后每年申报个人利益,包括(a)受薪董事职位;(b)受薪工作、职位、行业、专业等;(c)如上述两项的利益包括因行政会议成员身分所提供的个人服务,服务对象的姓名或名称;(d)成员在本港或其他地区拥有的土地及物业;(e)成员本人或连同其配偶或子女、或代表其配偶或子女持有公司或其他团体的实益股份;及(f)理事会、委员会或其他机构的成员身分。此外,行政会议成员须以保密形式向行政长官申报更详细的財务利益,包括成员本人或连同配偶或子女或其他近亲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论持股数量),以及期货或期权合约。在现行制度下,若行政会议成员透过私人公司或信託持有资產,他们须按行政会议秘书处就此所发出的清晰指引,作出申报。概括而言,若成员对有关的私人公司或信託有实质的控制权便须作出申报。有关指引的详细內容已上载行政会议秘书处网页。申报制度的第二部分是就个別行政会议討论的事项作出申报。行政会议成员有个人责任,检视行政会议所审议的事项是否涉及其个人利益,並在行政会议討论有关项目前作出申报。

  上述適用於政治委任官员及行政会议成员的利益申报制度是非常严谨的,当局目前没有计划修改现行的申报制度。事实上,防止及处理潜在利益衝突独立检討委员会(独立检討委员会)在二○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发表的报告中,已表示政治委任官员申报利益和投资的制度,以及行政会议申报利益的制度,整体而言均令人满意。独立检討委员会亦曾研究如何处理政治委任官员和行政会议成员的债务和法律责任的问题。独立检討委员会考虑到由於政治委任官员和行政会议成员的债务和法律责任已须在逐项申报中向行政长官披露,並顾及到对个人私隱的关注,因而认为无须把债务和法律责任包括在定期利益申报中。

(二)每位政治委任官员均须接受深入审查。特区政府会向有待提名担任政治委任官员的人选提供深入审查表格,其內容与公务员系统使用的相同。接受深入审查人士须填报详细个人资料、教育背景、参与的社交活动、工作履歷和家庭成员等。受审查者亦须提名两位諮询人,以协助了解其背景、工作、家庭及其他相关的情况。警方会负责审查的工作,在有需要时会请其他执法机构提供资料。审查工作包括会见受审查者、其諮询人和上司,以及翻查有关记录。深入审查制度的成效建基於各有关方面的信任和合作,因此审查制度的具体安排或个案內容、或与此有关的细节资料必须严加保密。

(三)根据《基本法》第四十七条,行政长官就任时应向香港特別行政区终审法院首席法官申报財產,记录在案。行政长官就任时已按照《基本法》规定向终审法院首席法官作出申报。我们目前没有计划另行订立申报制度。

2015年1月21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