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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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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六题:政制发展第二轮公眾諮询

  以下是今日(一月七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林大辉议员的提问和政制及內地事务局局长谭志源的答覆:

问题:

  有市民指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於去年八月三十一日就香港特区政制发展所作决定,定下了二○一七年普选行政长官的具体方案的框架,而隨后发生的佔领中环行动(下称「佔中行动」),令社会陷入前所未有的撕裂局面。他们又指出,虽然政府多次强调,政制发展尚有討论空间,例如提名委员会的组成、行政长官候选人的提名门槛、普选行政长官的投票模式等,但现时社会存在巨大分歧,而修改《基本法》附件一所载有关行政长官的產生办法,须获得本会全体议员三分二多数通过有关方案(下称「政改方案」),因此落实二○一七年普选行政长官的难度十分高。故此,各界关注政府能否做好第二轮公眾諮询的工作及期望管理,防止大规模抗议活动再发生。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鑑於有市民批评政改諮询专责小组就政制发展第一轮公眾諮询工作所撰写的报告,未有全面反映民意,令部分市民不满,是佔中行动发生的原因之一,当局有否全面检討该轮公眾諮询工作有何不足之处;若有,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二)鑑於第二轮公眾諮询的期间较第一轮为短,有否评估有否足够时间諮询各方的意见;在諮询期內,会否安排本会全体议员到北京,直接向中央表达他们对政制发展的诉求,以及会否与专上学生联会和学民思潮的成员,以及三位佔中行动发起人会面或共同出席公开论坛;若会,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及

(三)有否评估政改方案不获本会通过的后果,包括会否出现管治危机,以及行政立法关係会否恶化;有否评估在第二轮公眾諮询期內或之后,会否再次出现佔领道路行动,以及政府有何办法防止其发生;若有评估,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就林议员的各项提问,现回覆如下:

(一)特区政府就二○一七年行政长官及二○一六年立法会產生办法的第一轮公眾諮询於二○一三年十二月四日开始,至二○一四年五月三日止,为期五个月。期间,特区政府政改諮询专责小组共出席了226场諮询活动,以及收到约124 700份来自立法会不同党派、议员、社会各界不同团体和个別人士的书面意见。此外,经行政长官安排,立法会议员亦於二○一四年四月十一日到上海,与中央主理政制发展工作的官员会面,就政制发展的议题直接交流。

  特区政府在二○一四年七月十五日公布的《二零一七年行政长官及二零一六年立法会產生办法公眾諮询报告》,客观及如实地反映了在公眾諮询期內收集到的意见,以及不同团体及机构所进行的相关民意调查,並悉数公开及上载至政制发展公眾諮询网页,方便公眾查阅。我们亦注意到在首轮諮询期过后,仍有不少团体及市民透过不同方式及途径表达他们对落实二○一七年普选行政长官的意见和诉求,这些诉求亦在行政长官提交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报告中如实反映。

  此外,在五个月的諮询期间以至諮询期完结后,特区政府亦安排立法会不同党派的议员与中央官员以及中央驻港官员直接沟通会面,让不同党派及议员能够直接及充分地向中央官员表达意见。

  全国人大常委会於二○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作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於香港特別行政区行政长官普选问题和2016年立法会產生办法的决定》(《决定》)亦清楚指出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在审议行政长官提交的报告的同时,亦充分考虑了香港社会的有关意见和建议。

(二)正如以上答覆第一部分所述,香港社会在过去一年多,包括五个月第一轮公眾諮询,以及其后社会上的討论,已就行政长官普选办法作相当全面及深入的討论。全国人大常委会二○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的《决定》,已就行政长官普选办法订下清晰而明確的框架,包括提名委员会的人数、构成、提名程序等作出规定。特区政府就行政长官普选办法进行的第二轮公眾諮询的目的,是在《基本法》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的框架下,为稍后向立法会提交修订《基本法》附件一有关行政长官產生办法的方案內容进行諮询。综合而言,我们认为两个月的第二轮公眾諮询时间是合適的。

  我们必须重申,行政长官普选办法必须严格按照《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去制订。任何不符合《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的建议,或坚持全国人大常委会撤回《决定》都是不切实际的,不可能走完政制发展「五步曲」的余下三步,即获得立法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大多数通过、行政长官同意,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政务司司长將於稍后於本会宣读声明,启动有关行政长官普选办法的公眾諮询。特区政府希望大家以理性务实的態度,在《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的框架下,就如何落实普选行政长官的一些具体议题討论。特区政府乐意与任何人在这前提下,就如何落实二○一七年普选行政长官交换意见。

  至於立法会全体议员到访北京的提议,如大部分议员有此意愿,特区政府將一如既往,愿意协助作出安排。

(三)全国人大常委会二○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的《决定》中第四款明確规定:「如行政长官普选的具体办法未能经法定程序获得通过,行政长官的选举继续適用上一任行政长官的產生办法。」换言之,如果立法会部分议员坚持否决方案,广大市民希望尽快落实「一人一票」普选行政长官的期望將会落空,而普选立法会的时间表更会被推迟。故此,在第二轮諮询完结后,特区政府会在適当时候向立法会提出修改《基本法》附件一有关行政长官办法的议案,並会尽全力积极爭取市民以及立法会议员对议案的支持。

  特区政府认为,不论任何人有如何不同的意见,在表达意见时都应该坚守法律,维护法治精神。特区政府亦重申坚决反对任何违法的行为。执法部门会严格依照法例確保本港治安,维持社会秩序,保障广大市民的生活不受影响。

2015年1月7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