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ump to the beginning of content

border image

新闻公报

border image
立法会五题:关於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

  以下是今日(十二月十七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李卓人议员的提问和政制及內地事务局局长谭志源的答覆:

问题:

  据报,英国国会下议院外交事务委员会於本年7月,就中英两国关於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下称《联合声明》)签署30年后,英国与香港的关係展开调查,並计划派出代表团於本月访港。然而,中国驻英大使馆於上月向该委员会主席表示,若其成员尝试访港会被拒入境。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鑑於《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订明,「对世界各国或各地区的人入境、逗留和离境,香港特別行政区政府可实行出入境管制」,当局是否知悉中国驻英大使馆以何法律依据,表示上述委员会的成员会被拒入境香港,以及中国外交部自1997年7月1日至今,拒绝外国国会议员入境香港的次数和人数;

(二)有否向中央人民政府了解,英国作为《联合声明》签署方之一,对《联合声明》所载中国对香港的基本方针政策,在1997年7月1日及之后的落实情况有没有角色;若有了解,详情为何;及

(三)有否向中央人民政府了解,中英两国政府於1985年6月把《联合声明》送交联合国登记的作用是甚么,以及联合国或其辖下机构可否监察《联合声明》的落实情况?

答覆:

代主席:

  关於李卓人议员的提问,经諮询律政司及保安局后,现答覆如下:

  正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別行政区基本法》(下称《基本法》)的序言所指出:「香港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1840年鸦片战爭以后被英国佔领。1984年12月19日,中英两国政府签署了关於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下称《联合声明》),確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於1997年7月1日恢復对香港行使主权,从而实现了长期以来中国人民收回香港的共同愿望。」

  国家对香港的基本方针政策方面,在《联合声明》第三款第(十二)项和附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香港的基本方针政策的具体说明」第一节中已明確指出,国家对香港的基本方针政策,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並颁佈《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別行政区基本法》,规定香港特区成立后实行的制度。《基本法》已由中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於1990年4月4日通过,自1997年7月1日起实施。根据基本法起草委员会主任委员姬鹏飞在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对《基本法(草案)》等文件所作的说明,国家对香港的基本方针政策已经写入《基本法》,以《基本法》加以规定。

  自1997年7月1日起,香港是国家的一个特別行政区,根据《基本法》实行「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正如国务院外交部发言人於今年12月3日的例行记者会上强调:「香港已於1997年回归中国,是中国的特別行政区。1984年的《中英联合声明》就中方恢復对香港行使主权和过渡期有关安排,对中英双方的权利义务作了清晰划分。英方对回归后的香港无主权,无治权,无监督权,不存在所谓『道义责任』。」

  至於问题具体部分的答覆如下:

(一)英国议会下议院外交事务委员会成员擬入境访问香港一事,涉及中英两国政府、即中央人民政府与英国政府所签署的国际文书。有关该委员会成员擬前来香港並进行所谓「调查」的计划,其本身已属英方的官方行为,而且相关事宜一直都由中央人民政府通过外交渠道与英方(包括该委员会)进行交涉,显见此事涉及我国外交。根据《基本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与香港特区有关的外交事务由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特区政府对此没有进一步补充。

(二)国家已於1997年7月1日恢復对香港行使主权,对香港的各项基本方针政策亦已落实並体现於《基本法》,在《基本法》中予以规定。《联合声明》的规定,都已经得到了落实,其宗旨和目的早已完全实现。正如上文所述,英方对回归后的香港无主权、无治权、无监督权,不存在所谓「道义责任」。

(三)根据资料显示,《联合国宪章》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联合国任何会员国所缔结之一切条约及国际协定应尽速在秘书处登记」。《联合声明》送交联合国登记,是履行《联合国宪章》第一百零二条规定的义务。根据联合国秘书处法律事务厅编写的《条约手册》,进行登记本身並不意味着联合国方面对所登记文书的性质、当事国的地位或类似问题作出任何判断。以此论之,这当然更不意味着联合国方面能根据有关国家所进行的登记,对有关文书的落实情况进行所谓「监察」。

  同时,正如联合国秘书长发言人在今年9月30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所指,香港事务属於「国家內部事务」(domestic matter)。在这方面,《联合国宪章》第二条第七项规定:「本宪章不得认为授权联合国干涉在本质上属於任何国家国內管辖之事件,且並不要求会员国將该项事件依本宪章提请解决」。

  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二条第一项所规定的各国主权平等原则,各国不得干涉別国內政,联合国大会1970年第2625號决议中的《关於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係及合作之国际法原则之宣言》规定:「任何国家或国家集团均无权以任何理由直接或间接干涉任何其他国家之內政或外交事务」、「每一国均有选择其政治、经济社会及文化制度之不可移让之权利,不受他国任何形式之干涉」。联合国大会1981年第36/103號决议中的《不容干涉和干预別国內政宣言》也阐明,「各国都享有在不受任何形式的外来干涉、干预、顛覆、压力或威胁的情况下,按照自己人民的意志,自己確定自己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制度」。各国互不干涉內政,是国际关係的基本准则和国际法基本原则。

2014年12月17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