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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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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二题:普选行政长官

  以下是今日(十一月十二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刘慧卿议员的提问和署理政制及內地事务局局长刘江华的答覆:

问题:

  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下称《公约》)第二十五条(丑)款,公民应在不受无理限制下,有权利及机会在选举中投票及被选。另一方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年八月三十一日就香港特別行政区(下称「特区」)行政长官普选等问题作出决定(下称「人大常委决定」)。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下称「委员会」)於上月二十三日在日內瓦召开会议,审议香港特区按《公约》落实行政长官普选事宜。据报,委员会认为香港应採取一切必要手段实施与《公约》相符的普选权,而香港在遵循委员会的建议方面的表现並不令人满意。就此,行政机关可否告知本会:

(一)有否评估二○一七年行政长官普选如果在人大常委决定的框架下进行,是否符合委员会的要求;若评估结果为不符合,当局將如何处理这问题,包括如何和何时回覆委员会;当局会否以符合委员会要求的方式,订立二○一七年行政长官普选制度,以確保港人能在不受无理限制下享有平等的投票权和参选权;若会,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二)有否评估政府有没有责任確保二○一七年行政长官普选方式符合《公约》的相关规定;若评估结果为有责任,当局將如何履行;若评估结果为没有责任,理据为何;及

(三)鑑於中央和香港特区的政府官员均曾经表示,香港是按《基本法》和人大常委决定而不是按《公约》实行普选,而且当年英国政府把《公约》引申至適用於香港时,加入了不实施《公约》第二十五条(丑)款的保留条文,除了该保留条文外,当局有何理据支持香港的普选制度不受《公约》规范的说法?

答覆:

主席:

  香港特別行政区参照《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公约》)提交的第三次报告(第三次报告),已按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委员会)的要求於二○一一年提交予联合国。委员会在二○一三年三月就第三次报告发表其审议结论后,特区政府已按委员会的要求於今年三月提交跟进报告,並因应委员会於今年十月的会议,向委员会提交补充材料。

  特区政府知悉委员会於今年十月二十三日的会议上,曾討论有关《公约》在香港特別行政区实施的情况,惟至今特区政府仍未收到委员会就其討论內容的任何正式通知,因此现阶段不適宜作任何具体评论。我们会在收到委员会的有关通知后,才考虑是否需要作进一步回应。

  就刘议员的提问,现回覆如下:

(一)及(二)香港特別行政区的政治体制,建基於国家《宪法》和《基本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宪法》第三十一条和《宪法》第六十二条第十三款决定设立香港特別行政区,並根据《宪法》制定《基本法》,规定了香港特別行政区实行的各种制度,包括特区的政治体制。根据《基本法》第十五条:

  「中央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任命香港特別行政区行政长官和行政机关的主要官员。」

  根据《基本法》第二十五条:

  「香港居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根据《基本法》第二十六条:

  「香港特別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依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根据《基本法》第四十五条:

  「香港特別行政区行政长官在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產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行政长官的產生办法根据香港特別行政区的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的原则而规定,最终达至由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后普选產生的目標。

  行政长官產生的具体办法由附件一《香港特別行政区行政长官的產生办法》规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二○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通过《关於香港特別行政区行政长官普选问题和2016年立法会產生办法的决定》(《决定》),正式確定香港特別行政区可以在二○一七年开始,实行「一人一票」普选行政长官,並为普选行政长官的具体方案定下清晰而明確的框架。

  在探討普选行政长官的具体办法时,必须严格按照《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相关解释及决定、符合「一国两制」及国家对香港的基本方针政策。就如何制订实施普选的具体模式,世界各地的政治体制设计都有所不同,原因是每个国家或地方的选举制度均须根据本身的歷史、宪制和实际情况而制订。联合国亦认同国际上没有预设某个特定的选举制度才算符合《公约》原则。

  如上文提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二○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作出的《决定》已为行政长官普选办法订下清晰而明確的框架。在实行行政长官普选时,全港合资格选民均有「一人一票」的投票权,选举权是普及而平等。此外,任何符合《基本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及香港有关法定资格的有志人士均有平等机会向提名委员会爭取提名,获得提名的人可以平等地进行公开竞选,爭取五百万合资格选民的支持,享有平等的被选权。

(三)就《公约》方面,当《公约》於一九七六年被英国政府引申至適用於香港时,作出了保留条文,保留不实施《公约》第二十五条(丑)款的权利。在特区成立后,根据一九九七年六月中央政府致联合国秘书长的照会以及《基本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只有《公约》適用於香港的有关规定继续有效,而且须通过香港特別行政区的法律予以实施。因此,香港的政制发展须达至普选的最终目標始终是以《基本法》和相关人大常委会的解释和决定为根据,而非《公约》。

2014年11月12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