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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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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三题:行政长官的述职安排

  以下是今日(二月十九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冯检基议员的提问和政制及內地事务局局长谭志源的书面答覆:

问题:

  据报,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主任於去年十二月十九日表示,要把香港及澳门行政长官到北京述职的安排规范化,將来的述职会於每年十二月十九日前完成。他並说:「我们也要明確述职匯报的范围应包括哪些方面,不只是一年里面做了哪些成绩,现在我们也要求去找到不足,包括新一年里面有哪些新的规划」。他亦强调,行政长官在述职期间,也要匯报在贯彻落实《基本法》方面取得哪些进展及存在哪些问题。关於行政长官向中央述职的安排,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过去歷届行政长官述职的模式和情况为何;政府过去有否收到中央就述职的模式和內容作出规范和改变的要求;现届政府有否瞭解为何中央把行政长官述职规范化;若有瞭解,详情为何;

(二)行政长官述职规范化的详细內容为何;去年十二月进行的述职有否按照最新的规范进行;当局有否就去年的施政有何不足之处进行检討;若有,结论为何,以及有否在该次述职中向中央匯报;及

(三)有否评估中央要求行政长官述职规范化,会否对政府根据「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方针实施政策带来影响,以及会否令市民忧虑中央干预香港內部事务;若评估的结果为会,当局有否向中央反映,以及如何释除市民的忧虑?

答覆:

主席:

  就冯议员的问题,根据行政长官办公室的意见,政府的综合回覆如下:

  根据《基本法》第四十三条,香港特別行政区行政长官依照《基本法》的规定对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別行政区负责。

  香港特別行政区是国家根据《宪法》第三十一条设立的一个特別行政区。《基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香港特別行政区行政长官是香港特別行政区的首长,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区,並依照《基本法》的规定对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別行政区负责。《基本法》第四十八条亦规定,行政长官领导香港特別行政区政府,负责执行《基本法》和依照《基本法》適用於香港特別行政区的其他法律,並须执行中央人民政府就《基本法》规定的有关事务发出的指令,以及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区政府处理中央授权的对外事务和其他事务等。按照「一国两制」的基本方针政策及《基本法》的规定,行政长官的宪制地位特殊及重要。在此基础上,行政长官定期向中央人民政府述职及匯报香港特別行政区情况。

  行政长官自上任以来,一贯以详尽、全面、客观的方式,如实向国家领导人报告特区的情况和特区政府的工作,国家领导人亦充分肯定行政长官和特区政府的施政。一如以往的述职安排,行政长官於去年十二月述职期间,主动会见传媒通报访京的情况。

  行政长官述职的安排符合「一国两制」的基本方针政策和《基本法》的规定,並不构成中央干预香港內部事务。行政长官会一如既往严格执行《基本法》的规定,按照「一国两制」的方针治理香港,领导特区政府依法施政,对中央政府和香港特別行政区负责。

2014年2月19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