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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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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八题:保障个人私隱

  以下是今日(二月三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叶刘淑仪议员的提问和政制及內地事务局局长林瑞麟的书面答覆:

问题:

  据报,最近有周刊以偷拍得来的某女大学生的私人家居性感照片为封面,令不少市民感到愤怒,当中很多市民(特別是女性)认为这是侮辱女性和侵犯私隱的行为。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现时有何政策和法例制裁上述的行为?

答覆:

主席:

  有关报章/周刊发布物品的事宜,发布物品受《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条例》(《管制条例》)规管。根据《管制条例》,物品可分为三个类別。第一类物品既非淫褻亦非不雅,其发布不受限制。第二类属不雅物品,不得向十八岁以下人士发布,而在发布第二类物品时,必须以封套把物品密封,並印上法定的警告字句。第三类为淫褻物品,则完全禁止发布。根据《管制条例》成立的淫褻物品审裁处拥有评定物品类別的专有审判权。假如发布偷拍的照片被评定为第三类物品,或被评定为第二类物品但没有依照法例规定发布,当局会根据《管制条例》作出检控。现时,若被裁定发布淫褻物品罪名成立,最高刑罚是罚款一百万元及监禁三年。若被裁定没有依照《管制条例》规定发布不雅物品罪名成立,首次定罪最高刑罚是罚款四十万元及监禁一年;其后定罪最高刑罚是罚款八十万元及监禁一年。

  至於保障私隱方面,《基本法》和《香港人权法案条例》为个人权利提供法律保障,当中包括私隱权。另外,《个人资料(私隱)条例》亦在个人资料方面保障个人的私隱。

  法律改革委员会(法改会)在二○○○年发表的《缠扰行为研究报告书》建议制定法例,订明作出导致他人惊恐或困扰的连串行为属刑事罪行及民事过失。而法改会在二○○六年发表的《私隱权:规管秘密监察》报告书建议订立两项新的刑事罪行,以规管闯入私人处所或使用监察器材取得个人资料的行为。

  法改会发表有关私隱事宜的报告书极具爭议性。对法改会关於规管秘密监察的报告书,香港新闻界及新闻从业员表示忧虑建议会妨碍新闻自由,我们须细心考虑如何兼顾新闻自由和保障私隱,以制定未来路向。

  由於公眾对规管缠扰行为的爭议较少,我们会首先处理《缠扰行为研究报告书》。我们正深入研究该报告书,以制订未来路向,並为这课题的公眾諮询作准备。

2010年2月3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