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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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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三题:立法会补选(附件)

  以下为今日(十二月十六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梁美芬议员的提问和政制及內地事务局局长林瑞麟的答覆:

问题:

  最近,有政党提出建议,在立法会五个地方选区每区各派一名议员辞职。如果该建议付诸实行,政府便须安排补选。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自一九九八年首届立法会选举至今,每次立法会补选涉及的公帑支出金额,以及议席出缺的公告在宪报刊登的日期与投票日期相距多少天;

(二)政府在本年度预留可作立法会补选之用的拨款,是否足够应付五区同时进行补选;若不足够,是否需要向立法会申请拨款;有否研究,在拨款申请数度遭立法会否决时,补选將如何进行;如有研究,结果为何;及

(三)鑑於《立法会条例》第17条第(1)款订明「立法会议席空缺並不影响立法会处理事务的权力」,有否研究该条文的效力会否受议席出缺的时间所影响;如有研究,结果为何?

答覆:

主席:

(一)自一九九八年立法会选举至今,共举行过三次立法会补选,分別为二○○○年立法会香港岛地方选区补选、二○○一年立法会选举委员会补选以及二○○七年立法会香港岛地方选区补选。这三次补选的开支分別约为二千七百万元、六十万元和二千万元。该三次补选分別在议席出缺的公告刊宪后八十天、五十九天及一百一十五天举行。

(二)选举事务处在每一个財政年度为营运开支作出预算时,均会作出拨备,作立法会和区议会若出现空缺时举行补选之用。选举事务处一般在每个財政年度预留约一千八百万元举行补选。

  我们现时估计为全港五个立法会地方选区同时进行补选,最少需要一亿五千万元。有关开支预算会较二○○七年立法会香港岛地方选区补选的开支扩大五倍为高,原因是在二○○七年立法会议席出现空缺时,选举事务处已开始筹备二○○七年区议会选举。为了尽快举行补选,立法会补选的筹备工作与区议会选举一併处理,因而节省了部分员工的薪酬开支。此外,为了避免对选民造成混淆,我们待二○○七年区议会选举完结后才为二○○七年立法会补选进行宣传,因此宣传时间较短,开支亦较一般为低。两次补选开支比较见附表。

  事实上,立法会五个地方选区补选的规模,与一个区议会选举的规模相约。在二○○七年区议会选举,由於四百零五个选区中有四十一个选区的候选人自动当选,无须为有关选区举行选举,因此选举事务处只须在全港设立四百八十八个票站,而总开支已超过一亿五千万元。若立法会五个地方选区同时出现空缺,我们预计须如二○○八年立法会选举般设立五百三十多个票站,再加上须为在囚或被拘留选民设立专用投票站──在惩教院舍及警署多开三十个票站,如果需要进行五区补选,共需要设立约五百六十个票站,因此须比二○○七年区议会选举设立多约七十个票站。选举的开支跟选民的人数及投票站的数目成正比。因此,若在二○一○年要安排五区补选,最终的开支可能超过一亿五千万元。

  由於选举事务处为补选预留的拨备不足以支付为立法会五个地方选区进行补选的费用,如需举行有关补选,选举事务处会根据既定程序向立法会申请拨款。

  按照《基本法》及相关本地法例,如立法会议席出现空缺,特区政府有宪制责任安排补选。《立法会条例》(第542章)第36(1)(a)条订明,选举管理委员会必须在立法会秘书宣布立法会议席出现空缺时,按照根据《选举管理委员会条例》(第541章)订立並正有效的规例,安排举行补选。我们相信议员理解政府须依法办事,会通过拨款以安排补选。

(三)《立法会条例》(第542章)第17(1)及(2)条订明,立法会议席空缺並不影响立法会处理事务的权力;立法会议席空缺、议员选举中的欠妥之处或任何人担任议员的资格有欠妥之处,均不影响立法会程序的有效性。虽然该条例並没有就「议席空缺」的时间作出限制,但正如我在较早前所述,特区政府有责任在立法会议席出缺时举行补选,以填补有关空缺。

2009年12月16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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