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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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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五题:检討《个人资料(私隱)条例》

  以下是今日(五月二十一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刘慧卿议员的提问和政制及內地事务局局长林瑞麟的书面答覆:

问题:

  个人资料私隱专员公署(公署)於本年二月十九日就互联网上流传艺人裸照发出的新闻稿中表示,当局有逼切需要考虑修订《个人资料(私隱)条例》(第486章)(《私隱条例》),把在未经资料使用者同意的情况下蓄意取得或披露该资料使用者持有的或泄漏的个人资料,或售卖如此取得的个人资料的行为列为罪行。此外,当局於今年二月二十日回答本会议员的质询时表示,违反保障资料原则若定为罪行,资料使用者或会因无心之失或疏忽大意而须负上刑事责任,对公民自由有重大影响。就此,行政机关可否告知本会:

(一) 是否知悉,公署有否就修订《私隱条例》的建议进行公眾諮询;若有,諮询的结果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二) 当局会否委任独立人士检討《私隱条例》及提供客观的分析;

(三) 有否评估公署是否有足够的资源和权力调查和处理近日多宗载有个人资料的设备和装置遗失的事件;及

(四) 鑑於当局曾表示,即使明文规定资料使用者有法律责任,在其管有的个人资料出现保安或被泄漏问题时通知规管私隱当局和受影响人士,亦不能防止资料被泄漏,当局有何其他建议措施可以防止资料被泄漏;会否考虑公署的修订《私隱条例》建议?

答覆:

主席女士:

(一) 政府正与公署《私隱条例》检討所涉及的各个议题,以期订出未来路向。在適当时候,我们会就当局提出的建议,徵询市民意见。

(二) 公署是独立於政府之外的法定组织,负责执行《私隱条例》。由公署向当局提出检討条例的建议是合適的做法。此外,根据《私隱条例》成立的个人资料(私隱)諮询委员会,亦就个人资料私隱方面或与条例实施工作有关事宜,向个人资料私隱专员(专员)提供意见。该委员会由专员担任主席,成员有七位非官守委员及一位政府部门代表。

(三) 在二○○八/○九年度,我们为公署提供了二百八十万元额外拨款,其中一百八十万元用作开设三个职位,以加强公署的执法人手,其余一百万元则用於加强公署的宣传及教育工作,以提高市民对保障个人资料的意识。政府设有资源分配机制,让政府部门及受资助机构定期检討所需的资源。如公署需要额外资源,可按现行机制向政府申请。

  《私隱条例》赋权专员视察个人资料系统,调查投诉及可能违例的情况。专员也有权进入处所进行视察或调查。在调查过程中,专员也可传召其认为可以提供有关怀疑违例个案的资讯的人士、讯问该人、规定该人提交与违例个案有关的证据。这些权力使专员能有效执行《私隱条例》赋予的执法职能。

(四) 公署已构思若干有助防止资料泄漏的建议,当中包括:订立新增罪行,以规管未得资料使用者同意,蓄意或罔顾后果取得、披露资料使用者持有或泄漏的资料,或取得该些资料作披露用途,或出售或提出邀约出售该些资料的行为。由於这些建议对资讯科技行业、公私营机构,以至整个社会影响深远,我们须首先与公署商討这些建议的可行性,研究是否有充份理据將有关行为刑事化,再决定未来路向。

2008年5月21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