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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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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五题:行政长官及问责制主要官员成立信托管理资产

 以下是今日(五月十九日)立法会会议上刘慧卿议员的提问和政制事务局局长林瑞麟的答覆:

问题:

  为了防止利益冲突,行政长官及部分问责制主要官员成立了“家庭信托”,以管理他们的资产。该项信托与“保密信托”的主要分别是,“家庭信托”的委托人、受益人和受托人可以有亲属关系,而“保密信托”的受托人则须为独立人士,而他不须亦不会向委托人和受益人报告有关信托的投资和所持有的具体资产详情。就此,行政机关可否告知本会:

(一)在防止利益冲突的效用方面,把行政长官及主要官员的资产交由“家庭信托”管理,与交由“保密信托”管理如何比较,请说明所得结论的理据;

(二)有何措施确保成立家庭信托能防止行政长官及主要官员在执行公务时出现利益冲突;及

(三)会否重新考虑规定行政长官及主要官员为防止利益冲突而成立的信托须为“保密信托”;若会,请说明有关规定的细节;若否,原因是什么?

答覆:

主席女士:

  在推行问责制时,我们订立了《问责制主要官员守则》(下简称《守则》),《守则》订明问责制主要官员(下简称“主要官员”)须:

(1)确保在他们公职和个人利益之间并无实际或潜在的冲突〔《守则》第1.2(7)条〕;

(2)避免令人怀疑他们不诚实、不公正或有利益冲突〔《守则》第5.1条〕;以及

(3)避免处理有实际利益冲突或潜在利益冲突的个案〔《守则》第5.3条〕。

  另外,《守则》第五章详细订明主要官员须遵守的各项防止利益冲突的规定。《守则》第5.7条规定,行政长官可按需要,要求主要官员采取适当的措施,以防止利益冲突。

  在现行的利益申报制度下,主要官员每年均须按规定申报其投资和利益。有关内容会应要求公开供公众查阅,让公众知悉主要官员所持有的投资和利益。行政长官亦作类似的利益申报。

  除此之外,《守则》第5.4条规定,主要官员在执行公职时,如个人利益可能会影响、或被视为会影响他们的判断,均须向行政长官报告。

  刘慧卿议员的提问,主要关于以信托形式管理资产,以防止利益冲突的安排。我现逐一回答如下:

  就问题第(一)及第(二)部分,一般而言,信托是某人(即“委托人”)与另一人(即“受托人”)之间建立的法律关系,委托人为了受益人(可包括委托人及受托人)的利益,把资产交由受托人托管,由他根据信托契约的条文管理或出售信托内的资产。受托人可以是个人或一间公司。

  所谓“家族信托”,一般是指委托人为其配偶、子女及其他家族成员的利益而设立的信托。信托的受益人可包括委托人本人。香港法例并无特定条文界定什么构成“家族信托”。

  至于“保密信托”,或称“全权信托”,在香港的法例下,并没有特定条文界定何谓“全权信托”;也没有任何关于成立“全权信托”,其运作或管理的条文。所谓“全权信托”,一般是指委托人将信托资产的投资、管理及出售事宜,交由受托人全权负责,而受托人须按照信托契约的条文行事。“全权信托”契约的其中一项不可或缺的条文是,受托人在任何时候,均不得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寻求或接受委托人就信托资产或该等资产的管理、出售或投资事宜提供的任何意见、指引或指示。

  假如“家族信托”的委托人将信托资产的投资、管理及出售事宜交由受托人全权负责,而委托人不能直接或间接参与资产的投资、管理及出售事宜,该“家族信托”的避免利益冲突的效果等同一个“全权信托”。

  行政长官及个别主要官员把资产交由他人托管这项安排,目的是避免利益冲突。要做到这一点,关键是受托人是否可就信托资产的管理独立行事。只要行政长官和有关主要官员不参与信托资产的管理,并按照现行制度申报所拥有的资产,便能达致防止利益冲突的目的。

  行政长官和各主要官员所申报的投资和利益,都会公开让公众查阅,公众、传媒和立法会都可以作出监察。

  就问题的第(三)部分,行政长官和各主要官员可采取不同的措施,以防止利益冲突。透过成立“全权信托”管理其资产只是其中一种可行方法。我们认为只要能有效防止利益冲突,无需硬性规定行政长官及主要官员必须选择透过“全权信托”管理其资产。

  香港是一个高度透明的社会。正如我刚才所讲,行政长官和主要官员申报的投资和利益都是公开予公众查阅的。我们相信公众、传媒和立法会都会发挥其监察的角色。行政长官和个别主要官员透过信托管理其资产的安排,过去并没有出现利益冲突的情况。我们认为无需改变现行安排。



二○○四年五月十九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