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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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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个人资料

《个人资料(私隐)条例》

《个人资料(私隐)条例》旨在保障有关个人资料方面的私隐。条例赋予国际认可的保障资料原则法定效力,并设立一个独立的法定机构 — 个人资料私隐专员(下称私隐专员),以负责条例的执行工作和促使各界人士遵守条例的规定。

条例适用於任何直接或间接与个人有关、可切实用以确定那个人的身分,而其存在形式令查阅和处理均是切实可行的资料。不论公营部门或私营机构的个人资料使用者,都必须遵守条例的规定。

条例的主要特色如下:-

  • 条例设立一个独立的法定机构 — 私隐专员,以负责条例的执行工作和促使各界人士遵守条例的规定。

  • 条例赋予国际认可的保障资料原则法定效力。有关原则规定以公平方式收集个人资料;个人资料的准确性;个人资料的保留期间;限制个人资料的使用;个人资料的保安;资料使用者必须向资料当事人公开持有甚么类别的个人资料和该等资料会作甚么用途;以及资料当事人查阅和改正其个人资料的权利。

  • 条例规管在直接促销中使用个人资料及提供个人资料以供用於直接促销。

  • 条例将「起底」行为订为刑事罪行, 以及赋予个人资料私隐专员(专员)法定权力发出停止披露通知,要求停止或限制披露涉及「起底」内容。 条例同时赋予专员权力就「起底」相关个案进行刑事调查和检控。

  • 条例授权私隐专员核准及发出实务守则,就如何遵守条例的条文提供指引、视察个人资料系统,以及调查涉嫌违反条例规定的个案。

  • 条例对以自动化方法比较个人资料施加适当规管,以保障资料当事人的私隐。

  • 条例就一些为家居用途而持有的个人资料订定一般豁免,并就资料当事人查阅其个人资料及限制使用个人资料规定方面订定特定应用范围的豁免,以照顾各种与私隐权益有冲突的公众或社会利益,例如人力资源管理;保安、防卫和国际关系;罪行的防止或侦查;税项的评定或收取;财经规管;个人的身体或精神健康;搜集和报道新闻;法律程序;尽职审查;及危急处境。

  • 条例授权私隐专员为有意向资料使用者提出法律诉讼的受屈资料当事人提供法律协助。

条例于2021年获修订,以打击「起底」行为。相关修订条文已经生效。如你欲观看相关宣传短片,你可按此 - 短片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网站亦有提供其他相关资讯。

个人资料(私隐) 谘询委员会(委员会)

条例第11条规定设立一个委员会,就任何与个人资料私隐和与条例施行有关的事宜,向私隐专员提供意见。

委员会的成员名单如下:

主席 个人资料私隐专员
委员 陈嘉贤女士, JP
邹锦沛博士
简慧敏女士
罗辉先生
连浩民先生, MH
黄敏华女士
黄志光先生
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副秘书长或首席助理秘书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