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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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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

人权问题涉及政府多个工作范畴,不能单由一个决策局独力处理。因此,政府需有一个统筹机制来全盘评估本港落实人权公约的情况。一九九三年,政务科(即民政事务局的前身)根据《香港人权法案条例》(pdf)(人权条例),为政府进行了一次全面的法例检讨后,便肩负了统筹人权事宜的职责。上述检讨导致当局修订了约40项法律条文,使所有在人权条例生效前已制定的法例,都符合人权条例的要求。至于新制定的法例,亦一律须符合人权条例的规定。

自二零零七年七月一日起,政府总部进行架构重组后,人权事务现已拨归政制及内地事务局负责。

人权报告

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对联合国会员国的人权状况进行普遍定期审议工作。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报告,属于中国报告的部分。该报告已于二零零八年十一月提交联合国。有关的审议会在二零零九年二月九日进行。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已在二零零九年六月接纳普遍定期审议工作小组的报告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报告(第二轮)已於二零一三年八月提交联合国,有关的审议会在同年十月二十二至二十五日进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报告(第三轮)已于二零一八年八月提交联合国,有关的审议会在同年十一月六日及九日进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报告(第四轮)已于二零二三年十月提交联合国。

适用于香港的联合国人权公约共有十五条,其中七条订明要求缔约国提交报告,另外八条(见附件)则没有这个规定。订明须提交报告的六条公约如下:

  •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DOC):以往,公约的缔约国须每五年提交报告一次,但这项安排在一九九九年已有所改变:缔约国须视乎情况需要而提交报告。香港特区参照这条公约撰写的首次报告,已于一九九九年年初提交联合国,并于同年十一月由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审议。香港特区的第二次报告已于二零零五年一月提交联合国,有关的审议会已于二零零六年三月二十至二十一日期间举行。香港特区参照公约的第三次报告,已于二零一一年五月提交联合国,有关审议会已于二零一三年三月十二至十三日期间举行。香港特区参照公约的第四次报告,已于二零一九年九月提交联合国。

  • 《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的国际公约》(DOC):有关报告须每五年提交一次。香港特区根据这条公约撰写的首次报告,已於一九九九年年中提交联合国,并於二零零一年四月底由联合国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委员会审议。香港特区根据这条公约撰写的第二次报告,属中国首次报告的一部分,该报告已於二零零三年六月提交联合国。有关的审议会已於二零零五年四月二十七日下午至二十九日,在委员会的第三十四次会议期间举行。香港特区根据这条公约撰写的第三次报告,属中国第二次报告的一部分,该报告已於二零一零年六月提交联合国。有关的审议会已於二零一四年五月八日,在委员会的第五十二次会议期间举行。香港特区根据这条公约撰写的第四次报告,属中国第三次报告的一部分,该报告已于二零一九年十二月提交联合国。

  • 《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DOC):有关报告须每两年提交一次。香港特区根据这条公约撰写的首份报告,属中国第八及第九份综合报告的一部分。该报告在二零零零年年底提交联合国,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在二零零一年七月三十一日和八月一日审议了这份报告。香港特区的第二份报告,属中国第十至十三次执行报告的一部分。该报告已于二零零八年六月提交联合国。有关的审议会已於二零零九年八月七及十日举行。香港特区的第三份报告,属中国第十四至十七次报告的一部分,该报告已於二零一七年一月提交联合国。有关的审议会已于二零一八年八月十及十三日,在委员会的第九十六次会议期间举行。

  •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DOC):有关报告须每四年提交一次。香港特区根据这条公约撰写的首份报告,属中国第三份报告的一部分。该报告已于一九九九年年中提交联合国,并于二零零零年五月由联合国禁止酷刑委员会审议。香港特区根据这条公约撰写的第二份报告,属中国第四、五次报告的第二部分。该报告已于二零零六年二月提交联合国。有关的审议会已于二零零八年十一月,在委员会的第四十一次会议期间举行。香港特区根据这条公约撰写的第三份报告,属中国第六次报告的一部分,报告已於二零一三年六月提交联合国。有关的审议会已於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十七至十八日,在委员会的第五十六次会议期间举行。

  • 《儿童权利公约》:有关报告须每五年提交一次。香港特区根据这条公约撰写的首份报告,属中国第二份报告的一部分,该报告已于二零零三年六月提交联合国儿童权利委员会审议。而委员会已于二零零五年九月十九至二十日,在第四十次会议期间就该份报告举行审议会;香港特区根据这条公约撰写的第二份报告,属中国第三、四次合併报告的一部分,报告已于二零一零年七月提交联合国,并由联合国于二零一二年五月发布,有关的审议会已于二零一三年九月二十六至二十七日,在委员会的第六十四次会议期间举行。

  •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有关报告须每四年提交一次。香港特区根据这条公约撰写的首份报告,已于一九九八年纳入中国的第三、四次综合报告,并提交联合国审议。联合国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已于一九九九年一月/二月审议了这份报告。香港特区的第二份报告已于二零零四年纳入中国的第五、六次综合报告内,并提交联合国。有关的审议会已于二零零六年八月举行。香港特区的第三份报告已于二零一二年纳入中国的第七、八次综合报告内,并提交联合国。有关的审议会已于二零一四年十月举行。详情请参阅民政及青年事务局有关《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网页

  • 《残疾人权利公约》 : 有关报告在首份报告提交后,须每四年提交一次。香港特区的首份报告已於二零一零年八月纳入中国的首份报告,并提交联合国。有关的审议会已於二零一二年九月举行。详情请参阅劳工及福利局有关《残疾人权利公约》的网页

  • 除《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残疾人权利公约》及《儿童权利公约》外,我们负责根据上述各项公约拟备有关香港的报告。拟备《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报告的工作现由民政及青年事务局负责,《残疾人权利公约》及《儿童权利公约》报告的工作则现由劳工及福利局负责。

  • 在着手拟备报告前,我们先征询非政府机构和其他市民的意见,谘询过程如下:我们首先发表报告的大纲,列出议题,请公众就这些范畴评论我们的表现,又或提出其他议题以供讨论。

审议会

香港特区派遣代表团,以中国代表团成员的身分出席联合国就本港各份报告而举行的审议会;至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审议会则属例外,香港代表团通过中央人民政府与联合国之间的特别安排,以香港特区政府代表的身分出席。在审议会上,香港代表团回答联合国有关委员会的提问。随后,我们负责公布有关委员会的审议结论。而《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委员会的审议结论则由民政及青年事务局负责公布,《残疾人权利公约》及《儿童权利公约》的委员会的审议结论则由劳工及福利局负责公布。在审议会举行前后,立法会有关的委员会通常都召开特别会议,让政府代表和非政府机构代表与立法会议员就有关事宜交换意见。

人权论坛

我们于拟备联合国人权公约的报告前会进行公众谘询,并邀请非政府机构出席简介会,人权论坛源于这些会议。简介会议的目的是让关注公约报告的组织获悉汇报程序的形式及步骤,并鼓励他们提交书面意见。简介会议已进行多年,而近年来参与者表示希望能与政府举行定期会议,以集中讨论人权问题。人权论坛的第一次会议已于二零零三年十月举行。有关论坛最近的会议记录及文件,请按此处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