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选举

I. 引言

根据《基本法》,立法会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基本法》第73条订明立法会的职权,包括:

(a) 制定法律;

(b) 审核、通过财政预算、税收和公共开支;

(c) 听取行政长官的施政报告并进行辩论;

(d) 对政府的工作提出质询;

(e) 就有关公共利益的事宜进行辩论;

(f) 接受市民申诉并作出处理。


II. 立法会的组成方式

《基本法》订明首三届立法会的组成。第四届立法会的组成与第三届的相同,即其中30名议员由地方选区选举产生,其余30名议员由功能界别选举产生。第四届立法会任期由2008年10月1日开始,任期四年。

地方选区选举方面,全港分为5个地方选区,分别为香港岛、九龙西、九龙东、新界西及新界东,每个选区选出指定数目的立法会议员,每区获分配的议席乃按区内人口计算。地方选区选举采用名单投票制,并以最大余额方法计算出选举结果。名单投票制属比例代表制的一种,这种投票制度所得出的选举结果,可更准确反映选民的意愿。

功能界别选举方面,28个功能界别代表社会上具规模和对社会发展相当重要的界别。除了劳工界功能界别选出3名议员外,其他每个功能界别均选出一名议员。大部分功能界别选举采用"得票最多者当选投票制"。

III. 第四届立法会选举

第四届立法会选举已于2008年9月7日举行。这次选举共有201名候选人参加,其中142人角逐30个地方选区议席,45人角逐18个功能界别议席。此外,12个功能界别的14名候选人在无竞争对手下,自动当选为立法会议员。

市民踊跃参与是次选举,各项选举的投票人数和投票率分别为:

地方选区选举

投票人数: 1,524,249

投票率: 45.20%

功能界别选举

投票人数: 126,819

投票率: 59.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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