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长官选举

简介

根据《基本法》,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首长,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首长。行政长官产生的具体办法由《基本法》附件一规定。

行政长官选举

根据《基本法》附件一,行政长官由一个具有广泛代表性的选举委员会根据《基本法》选出,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根据《基本法》第46条,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任期为五年。

《行政长官选举条例》(第569章)是一项本地法例,为行政长官选举订定法律框架。

第三届行政长官选举的投票已于2007年3月25日进行。

(有关2007年行政长官选举的资料,请按此浏览有关选举的网页。)

选举委员会界别分组选举

选举委员会负责选出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的任期为五年,于行政长官任期将告届满的年份内的2月1日起计。

选举委员会由38个界别分组共1 200名委员组成,包括:

  • 35个界别分组的1 044 [1 034]名委员,由选举产生;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立法会”界别分组的96 [106]名当然委员(即香港地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及立法会议员);及
  • 宗教界界别分组的60名委员,由6个指定团体提名代表产生。

    [ ] 方括弧内数字是由2012年10月起的委员人数

    选举委员会的组成,详见《行政长官选举条例》附表第2条。

    关于 2011 年选举委员会界别分组选举,投票在 2011 年 12 月 11 日进行。

    ( 有关 2011 年界别分组选举的资料,请按此浏览有关选举的网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