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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长官选举 简介 根据《基本法》,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首长,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首长。行政长官产生的具体办法由《基本法》附件一规定。 行政长官选举 根据《基本法》附件一,行政长官由一个具有广泛代表性的选举委员会根据《基本法》选出,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根据《基本法》第46条,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任期为五年。 《行政长官选举条例》(第569章)是一项本地法例,为行政长官选举订定法律框架。 第三届行政长官选举的投票已于2007年3月25日进行。 (有关2007年行政长官选举的资料,请按此浏览有关选举的网页。) 选举委员会界别分组选举 选举委员会负责选出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的任期为五年,于行政长官任期将告届满的年份内的2月1日起计。 选举委员会由38个界别分组共1 200名委员组成,包括:
[ ] 方括弧内数字是由2012年10月起的委员人数 选举委员会的组成,详见《行政长官选举条例》附表第2条。 关于 2011 年选举委员会界别分组选举,投票在 2011 年 12 月 11 日进行。 ( 有关 2011 年界别分组选举的资料,请按此浏览有关选举的网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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